正文 第40章 清代土地製度變革:攤丁入地(3)(2 / 2)

而今,學術界稱一田二主或多主為“永佃製”,這其實並不合適。因為,他們之間並不以主佃關係出現,而是以各自獨立的田主麵目出現,各自占有的“田麵”與“田底”權,可各自自由買賣,也可以繼承,對方無權幹涉。

清代發展出的這種複雜的土地產權關係,很難用西方國家的那種單一所有權概念去套用。如果按照現代觀念衡量,一田二主或多主的慣例,既不合乎近代法律的所有權思維,也不利於市場經濟下的自由買賣。以近代法權的思維來看,一田二主或多主的弊端在於:私產權利的不明確,以及利益的不明確;前者不利於法律上移轉之交易,後者不利於財政上稅賦之征納。比如說,要真正購得一塊田地,不僅要購買田麵權,也要購買田地權,這才算完全取得這塊土地的權利。多了一層交易手續,也就多了一層阻力,交易成本大大提升。

三、“攤丁入地”使中國離工業革命更加遠

前文在討論明代的土地製度變革時說,“一條鞭法”施行以後,田賦的繳納才以白銀為主體。由於白銀的需求集中在商業流通和政府稅賦分配的需要上,農業和工業的發展受到擠壓。

清朝的土地製度變革,即實行“攤丁入地”之後,也以征銀為主。這一變革,改變了朝廷與地方、官府與百姓的關係,也就使白銀在國家的行政運作中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據《清史稿·食貨二》載:“總計全國賦額,其可稽者,順治季年,歲征銀2150餘萬兩,糧640餘萬石;康熙中,歲征銀2440餘萬兩,糧430餘萬石;雍正初,歲征銀2630餘萬兩,糧470餘萬石;高宗末年,歲征銀2990餘萬兩,糧830餘萬石。”上述數字隻是賬麵上朝廷所得到的財政收入,具體的賦稅征收過程中,火耗、秤頭、加派、規費等名目層出不窮,相關記載不勝枚舉。實際進入官僚體製的白銀要遠多於此數。

然而,清代白銀產量不高,乾隆初達到高峰期,年產量可能也不過四五十萬兩。直到鴉片戰爭前,近200年時間內,國內先後報開的銀礦總共隻有89家。銀的產量1754年最高達56萬兩,1800年左右年產量不過44萬兩。正所謂“銀之行用日廣,煎煉日多,地寶之泄日甚,則礦砂有時或竭”成毅:《專重製錢論》,見盛康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58。。

所以,當時的貨幣體係,白銀的供應主要來自海外。1970年全漢升先生發表《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一文,估計公元1700—1830年間輸入中國的美洲白銀約為6億元,折合約4.3億兩。據此計算,平均每年輸入中國的白銀約為330萬兩。

不過,弗蘭克認為,在公元1800年以前的250年中,中國大約獲得了60000噸白銀,占世界白銀產量的一半。貢德?弗蘭克:《白銀資本——重視經濟全球化中的東方》第208頁。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60000噸白銀約合19.2億兩,平均每年輸入中國的白銀約為768萬兩。這個數字比全漢升先生的估計多了一倍。但弗蘭克的估算,是根據他所理解的公元16世紀—18世紀全球貴金屬流通的大格局所做出的,缺乏具體的貿易統計數據做依據,似乎有過度估計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