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國民黨:大陸土改的失敗與台灣土改的成功(1)(2 / 3)

(1)北洋政府於1913年末製定了《國家稅和地方稅草案》,次年複加修訂,公布施行,這是中國稅收管理體製曆史上第一次正式劃分國家稅(中央稅)和地方稅。根據這個修正法案,在當時全國全部財政收入管理體製中,屬於中央管理的國家稅收計有:田賦、鹽課、關稅等十七項。屬於地方管理的地方稅收計有:田賦附加稅、商稅、牲畜稅等二十多項。

(2)1923年12月,為了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權限,北洋政府又在公布的《天壇憲法》中重新劃分了國家稅和地方稅。當時的財政整理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發表了整理稅製計劃書,計劃中國家稅有所得稅、營業稅等直接稅,關稅、鹽稅、茶稅等間接稅,印花稅等行為稅共15種;計劃中地方稅有田賦、牲畜稅等直接稅,屠宰稅等間接稅和契稅等行為稅共8種。

由於各地軍閥各自為政,財政製度混亂不堪;苛捐雜稅日益繁多。據統計,從1922年到1928年田賦稅率提高了20%~53%,農民負擔明顯加重。

1927年到1949年,是國民黨政府時期。農業稅包括田賦、附加和預征;實行三征——田賦征實、糧食征購和征借。田賦是國民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仍包括地丁、糧米、租課和附加等項。

1928年以後,田賦和田賦附加歸省政府支配,作為補償,省政府允許各縣在原來附加之上再為附加,收入歸縣政府開支。附加稅無不超過正稅。1933年河北省田賦附加種數達48種,平均超過正稅的1倍;河南省達42種之多,有的縣超過正稅的比率甚至近10倍。在上繳田賦的過程中,農村中的權勢精英還利用各種手段將負擔轉嫁到一般農民身上。馮華德調查了河北省某縣某村100名有地農民的田畝數,發現該村上報的地畝數與自存地畝冊所記相差較大。村長、村副分別實有地為116畝、89.68畝,但卻上報為50畝,而有些農民上報地畝數卻大於實有數。顯然,村長及少數豪紳是將田賦負擔轉移到其他農民頭上。

1941年,在戰爭的壓力下,在未被占領地區,中央政府從各省手中收回了田賦的管理權,為了補償地方政府在稅收上的損失,答應給它們現金補助。田賦征實和隨之而來的糧食征借,在1942—1943年和1943—1944年分別為中央政府提供了總收入的11.8%和4.2%。

抗日戰爭結束時,中央政府的農業土地稅收很快下降。戰時的田賦征實確實使中央政府對糧食供應有了它所追求的更大程度的控製,同時由於減少了政府向軍隊、公務人員和城市工人供應糧食的直接開支,田賦征實還相當大地抑製了戰時紙幣發行的增長速度。

不過,國民政府在實行這個政策時並沒有對舊的田賦製度作任何糾正,當國內其他階層大都被免除或能夠避免類似的直接稅時,個體小農卻增加了新的不公平的負擔。

三、租佃製度

據卜凱統計,20世紀30年代中國地權與周邊國家相比要均平。73%戶均有地15畝,占總耕地28%;5%戶均有地50畝以上,占34%;佃農中有40%同時耕種自有土地。

長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種植水稻的省份純租佃發生率比種植小麥的北方各省高得多。這是因為,南方由於新式工業興起,要雇用工人,帶動農村雇工工資上升,經營地主的成本曲線上升;另一方麵作為機會成本的租金也上升。於是經營地主紛紛轉化。不但如此,自耕農也跟進,將自己的小塊田地租佃出去,自己進城當不在鄉地主。據悉,20世紀二三十年代,江南許多縣,至少有一半地主,有的縣甚至多達90%的地主是不在鄉地主,其多從事商業或實業,或者為官或任軍職。

租佃製度一般分為分成租和定額租。據我所看到的材料,北方多采用分成租,南方多采用定額組。

農業不發達的地方由於排水灌溉設施不夠完善、農法粗放、勞動力低廉,而且是旱地、土地貧瘠,收成容易受天災影響,要想把地租額固定下來非常難,所以,多采用分成租。而且,不少地區分成租一般限於親朋好友之間。分成租的分成比例,一般為對半分,也有四六分成的。

固定租,顧名思義,地主收取定額的地租。在定租製下,地主一般不必管農田中的實際操作情形,也不必監分監收,隻要到時坐收租額即可。因此許多地主便遷入城市中居住,成為不在鄉地主。地主也不必親自向佃戶收取地租,可以委托代人收租的專業代理商去辦理。清末江南出現許多這類代理商,稱為“租棧”。

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

“耕者有其田”主張孫中山(1866—1925)在創立中國同盟會時,就提出將“平均地權”作為民生主義的核心、解決土地問題的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