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的目標,是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孫中山從自然法的觀點,論證了土地應歸為公有,而不該歸私人壟斷。他認為:“原夫土地公有,實為精確不磨之論。人類發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類消滅以後,土地必長此存留。可見土地實為社會所有,人於其間又惡得而私之耶。”“欲求生產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將土地收回公有,而後始可謀社會永遠之幸福也。”
一般說來,實現土地國有的途徑有三:一是“稅去地主”,用征收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辦法,實行土地國有;二是“買去地主”,用收買的辦法,把地主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強製手段沒收地主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主張,主要是采取第一條途徑,但也不排斥後兩條途徑。其設想的具體步驟和方法是:“規定地價,照價征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地價由地主自報並登記在冊。地價稅采用累進稅法,地價愈高,其稅愈重。照價收買的規定可使地主在呈報地價時不願少報也不敢多報,少報怕政府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多報怕政府照地價抽稅,吃重稅的虧。漲價歸公,“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
1912年年初,孫中山出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曾提議試行平均地權,但由於意見不一,南京臨時政府未能頒布有關平均地權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月1日,他辭去臨時大總統職務的當天,發表以“民生主義與社會革命”為主題的演說,強調“若能將平均地權做到,那麼社會革命已成七八分了”。
此後,孫中山一有機會,就把實施平均地權綱領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1921年5月,孫中山在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後,曾設立土地局,著手整理田土,並邀請德國土地問題專家單維廉博士來華,研討地價稅問題,但因陳炯明叛變而中止。1923年2月,孫中山在廣州重建大元帥府,設立廣東全省經界總局,著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記,製定土地稅條例,並再次聘請單維廉為顧問,襄助其事。當時擬定的《土地登記測量及征稅條例草案》,規定土地增值稅當為100%,即土地所有之增價當征其全數,歸諸公家。該規定還強調要有相應的經濟製裁措施,而斷無調和遷就之餘地。
正在此際,國共兩黨合作正式開始。在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宣言”中,將“平均地權”的重心,放在解決農村土地問題上。“宣言”明確指出:“中國以農立國,而全國各階級所受痛苦,以農民為尤甚。國民黨之主張則以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
國民黨“一大”閉幕之翌日(1924年1月31日),國民黨中央決定設立農民部,孫中山提名老同盟會員、中國共產黨黨員林祖涵(林伯渠)出任部長,彭湃為秘書。
孫中山還親自審定公布《農民協會章程》,創辦“農民運動講習所”。孫中山在講習所第一屆畢業典禮上發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講,論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他說:“民生主義真是達到目的,農民問題真是完全解決,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們對於農民問題的最終結果。”因為“中國的人口,農民是占大多數,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們由很辛苦勤勞得來的糧食,被地主奪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幾乎不能夠自養,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強調:“這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我們應該馬上用政治和法律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民生問題便無從解決。”
至於如何實現“耕者有其田”,孫中山主張通過立法手段“和平解決”,“讓農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損失”,做到“兩不吃虧”。同時,孫中山也考慮過另一種辦法,即“仿效俄國的急進辦法,把所有的田地馬上拿來充公,分給農民”。隻是認為當時條件還“沒有預備”,不能馬上拿來實行。
孫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親自簽署了“二五減租”令,“即減少農民現納租稅——從百分之五十中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實現耕者有其田的一個重要步驟。但該法令尚未貫徹,孫中山即去世。
蔣介石政府在大陸的土地製度變革
這裏從三個方麵介紹:一是國民黨政府的土地政策的發展與演變;二是蔣介石政府在大陸實行的土地製度變革;三是對其失敗的緣由進行檢討。
一、土地政策的發展和演變
1924年7月,國民黨“一大”宣言將孫中山“平均地權”的思想,以正式文件規定公布,使其成為《建國大綱》和《對內政策》的重要施政方針。1926年10月,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各省區聯席會議《關於本黨最近政綱決議案》,開始提出比較具體的措施,如“減輕佃農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減租”政策,以及“設立省縣農民銀行,以貸款給農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