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鄉地主、官僚、士紳的強烈反對下,浙江省政府委員會召開會議,認為減租辦法“洵屬有弊無利”,決定暫時取消。此後田租多寡,由佃業雙方根據《佃農保護法》關於租額不得超過收獲總量的40%範圍以內,自行協定。
這樣,浙江的減租改革宣告失敗。
1943年,陳誠在鄂西地區實施“二五減租”,以調動農民積極性,增加生產,也是困難重重,阻力頗多,最後也是半途而廢。
抗日戰爭勝利後,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45年10月23日頒布命令實行“二五減租”,並在蘇豫皖、浙贛鄂、粵桂湘等省推行“二五減租”,對各省的實施情形進行了回顧和總結,指明“推行二五減租為政府改善貧苦佃農生活之德意,亦為保障佃農,扶植自耕農,實施民生主義之國策”,但實施效果各地不一。
但同樣是執行孫中山的遺願,實行“二五減租”,中國共產黨是比較成功的。1937年,中共按照民國政府規定,在陝甘寧邊區實行“二五減租”。在陝甘寧邊區,各個地區都頒布了減租的指示,其減少的租額各自不同。例如,在綏米地區,1937年11月,就以八路軍警備區、後援會和國民黨政府二區專員何紹南的名義發布減租減息布告,按上、中、下三等地,減租到三鬥,二鬥五,一鬥。在晉察冀邊區,1938年2月9日,邊區政府發布《減租減息單行條例》,規定地租“一律照原租額減少25%”,利息“一律不準超過一分(即年利10%)”。晉冀魯豫、晉東南、冀南等根據地,都發布了減租減息布告、條例和實施辦法等。
三、國民黨土地改革失敗的原因分析
國民黨沒能普遍推行減租政策,一方麵,是因為國民黨政府控製的區域有限。1928年,蔣介石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確立了在江南等部分地區的穩固統治,但是其餘大部分地區隻是名義上受其控製,所謂的“統一全國”,也隻是名義上的。其真正能夠掌控的隻有幾個省,而這又是蔣介石的“根據地”——政治和經濟的“重心”。國民黨政府雖然下令推行了土地改革,但遭到地主和鄉紳等的反對,也就不強行推進了。
另一方麵,減租政策設計不妥,缺乏政策的執行機製,也是重要原因。
(一)減租政策設計不當
由於江南經濟發展,土地產權的高度分割,如何定義“地主”,誰應該減租,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據曹樹基的研究,浙江省推行“二五減租”實踐過程看,盡管浙江各地區大都存在土地所有權被分為“田底”與“田麵”的情況,即所謂的“一田二主”現象。但是,由於土地來源不同,“田麵田”的性質亦有不同,既有欠租撤佃的“普通田麵田”(原文稱“相對的田麵權”),也有欠租不可撤佃的“特別田麵田”(原文稱“公認的田麵田”)。由於兩種“田麵田”的地租率不同,所以,在政府推動的減租過程中,擁有“普通田麵田”的田主積極推動“二五減租”,而“特別田麵田”的田主則反對“二五減租”。後者成為浙江“二五減租”的最大障礙。
我在前文說過,取得田麵權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墾荒得“田麵田”(由於在開墾荒地過程中,佃戶要投入大量工本,所以,業主常在開墾之初應允給予“田麵田”)。這種田麵權,就是“特別田麵田”,因為“田地權”人沒有權力撤佃,而購買得來的田麵權,則是“普通田麵田”,“田地權”人是可以撤佃的。
例如,對當時平湖縣那些擁有“特別田麵田”的佃農而言,在“二五減租”展開之前,他們實際承擔的租率已經降至正產的37.5%,甚至更低。“及二五減租條例施行,地主以為有例可援,反而增高租額,至條例上所定限度”。例如,每畝1.2石起租之田,依舊例七成計算,僅須繳租0.84石,而依二五減租之例,則須繳租0.9石。其實浙江省減租條例已有規定,凡原定繳租數額在37.5%以下者,應仍照舊例收租,不得藉詞加租,“而地主置若罔聞,紛紛增加租額”。於是,“特別田麵田”人紛紛反對國民政府的減租。在以蘇州、鬆江為中心的蘇南核心區,“特別田麵田”占據主導地位。在此類地區要實行二五減租幾乎是不可能的。
對於“普通田麵田”人而言,減租對他們有利,但對地主很不利。據當時的有關人士的研究,在杭縣、富陽、餘杭、臨安、於潛、新登、昌化7縣發生的49起佃業糾紛中,撤佃糾紛占71%。這一區域是普通租田為主的地區,地主有充分的理由撤佃他召或“自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