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普通田麵田”人推動著“二五減租”的實行,而“特別田麵田”人卻阻礙著減租的推行。
那麼,可以說,浙江省1927年開始的“二五減租”,是主事者對於農村租佃製度沒有經過詳細調查,對於改革方案沒有經過精心設計的背景下倉促展開的。站在事後諸葛亮的立場上看,我認為,即便經過詳細調查與精心設計,隻要主事者不忽略“田麵權”的存在,減租也是難以取得全麵成功的。
白凱講了一個問題,我覺得隻能算是策略上的問題。清朝時期,在災荒之年等特別情況下,政府勸勉地主減租。譬如建議地主三七開。假設一畝地稅額為0.1石,實租為1石,對其減稅三分之一,那麼,地主應該納稅額減少0.033石,而佃農的應繳納的地租減少0.011石(=0.033×30%)。因此,最後,地主減稅33%,而佃農減租1%。白凱:《長江下遊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鬥爭》第252頁。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
但是,國民黨政府的土地改革,則隻是命令地主減租,甚至加稅減租。20世紀30年代,地主不得不將地租收入的1/5~2/3向政府納稅。1945年到1949年,地主的經營每況愈下,稅負高達一季稻米收成的17%。同時,佃戶廣泛欠租,政府還在命令減租。白凱:《長江下遊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鬥爭》第330頁。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
(二)基層機構不健全
政府的施政一般要經過立法程序,通過行政機構來進行,土地改革的實施不僅要有政策法律的指導,更要有實際的行政推動力。因為,土地改革牽涉到從中央到基層的很多人,特別是基層行政機構與鄉村組織。國民黨政府在這兩個方麵做得均非常欠缺。
一是基層地政機構不健全。市縣地政機關作為地政主管機關,為地政機關的基本組織,其建設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地政事業的開展。但是整個民國時期,這個至關重要的執行機構卻沒有普遍建立,使得地政機關職責難以發揮,最終影響施政效果。據1935年的資料,共計21個省設有縣地政機關,但名稱各異,除江蘇、廣東等少數省份設有縣土地局外,其餘各省大都無縣一級常設的專管地政機關。作為地政學者和地政官員的吳文暉曾表示:“今除少數省市外,皆已有地政局之組織。故中央及省市地政機關,已甚完備。唯縣級方麵,截至1946年12月,在全國2129縣市中,設有臨時地政機構者僅367縣市,有經常機構者僅399縣市,且名稱互異,係統不明,故縣級地政機構亟宜加以調整,並逐漸普設。”也正因為如此,使得市縣地政業務,直到民國末期還是局限於地籍整理、地價申報等基礎性業務。正如1948年地政部次長湯惠蓀所提到的,“現在地政部的工作還隻是在做這個開征土地稅的準備工作,大部分的經費都花在土地測量上麵,中國的麵積太大了,土地測量實在是一個巨大的工作,據估計全國農地約有20萬萬畝,而進行了二十年的土地測量現在尚隻測到1萬萬餘畝”,可見,“執政二十年,連測量清丈還沒有弄好,遑論其他?”
二是鄉村組織問題多。1934年,國民黨政府通過《改進地方自治原則》,明確規定縣地方製度采用兩級製,即縣,縣以下為鄉。1939年又頒布了《縣各級組織綱要》;1941年頒布了《鄉組織條例》。根據這一係列製度安排規定,鄉正式成為國家的基層政權。按照規定,鄉設立鄉代表會議,為決策和議事機構;另設立鄉公所,為辦事機構,其下又分設民政、警察、經濟、文化四股。鄉公所同時“受縣政府之監督指導,辦理本鄉自治事宜,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其功能主要是編查戶口、整理財政、規定地價、設立學校、推行合作,辦理警衛、“四權”訓練、推進衛生、實行造產、開辟交通、實行救恤等。
可以看出,國民黨政府是試圖強化鄉村基層政權,並通過它來穩定鄉村秩序、推進鄉村發展的。
但是,兩個基本問題卻沒有解決,即上述鄉村機構所需要解決的財權和幹部隊伍建設。
在辦事經費方麵,國民黨政府由於軍費開支浩大,同時又要大力發展經濟,加上收入受到戰爭和經濟落後的製約,財政收入本身已經是入不敷出。這樣不僅不能給農村基層政權提供財政轉移支付,還要從經濟落後的農村提取大量收入。
在農村政權的幹部隊伍建設方麵,國民黨政府同樣是非常失敗的。清末民初,因科舉廢、軍閥興,士紳階層麵臨斷層的危險,地方豪傑、不法商人、土匪等各色人物就紛紛登場,參與地方性公共事務,以填補權力鏈條斷裂所產生的權力真空。賀耀夫:《民國時期的紳權與鄉村社會控製》,香港《二十一世紀》199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