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國民黨:大陸土改的失敗與台灣土改的成功(4)(1 / 3)

“輔導小農轉業”,是為了擴大經營麵積,使耕地相對集中而提出來的,它要求將90萬公頃土地由分屬90萬農戶轉變為分屬30萬農戶,即將每戶平均耕地由1公頃擴大至3公頃,安排60萬戶約370萬農民轉業。台灣當局一方麵鼓勵無耕種能力的小農戶出售土地,輔導他們轉業;另一方麵設立新台幣25億元的“農地購置基金”,以7.5%的低息貸給其餘的農戶購買耕地。每個農民可從中貸款購買3公頃土地,每公頃耕地的貸款從過去的新台幣10萬元增至30萬元,而且凡增購的土地免納5年農業土地稅,這就促進了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自1979年9月至1982年年底,台灣當局已貸出新台幣13.237億元,貸款農戶4911戶,購買農地2555公頃,貸款農戶的平均耕地麵積由原來的0.9413公頃增為1.4615公頃,增加比例達55%。

(2)繼續推廣“共同經營”、“專業區”、“委托經營”等經營方式,擴大農業經營規模。

所謂“共同經營”,是讓土地毗鄰的農民,或者飼養同類禽、畜、魚的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經營。耕種土地者,一般由20~30戶組成一個經營單位,耕地麵積在15公頃左右,具體做法有“合耕分營”、“合營分耕”、“合營合耕”等形式。這種經營方式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就開始推行,但至20世紀70年代仍不至十分之一。第二次土改提出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1985年已累計組成6061班(場),麵積12.22萬公頃,參加的農戶有19.48萬戶,占總農戶的22%。

所謂“專業區”,是按照農業生產規定的經營種類劃定並建立產、割、儲、銷體係的地區,即把若幹小型的共同經營組織聯合成規模稍大的亦農亦商的產銷聯合組織,其主要特點是生產專業化。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這種專業區發展很快,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已有水稻、雜糧,茶葉、香蕉、鳳梨、禽畜、魚蝦等近30多種、400餘處,參加的農戶近30萬戶,耕地麵積超過15萬公頃,占總耕地麵積的六分之一以上。

所謂“委托經營”,即耕地麵積過小或農業機械缺乏的農戶,將農地的部分作業或全部作業委托給另一農戶或農業服務組織經營。全部委托稱“代營”,部分委托稱“代耕”,其中“代耕”比較普及,代耕地、插秧、收割者均在八成以上。

(3)促進農業耕作機械化和產品商品化,提高農民的務農意願。

為了實行農業機械化,台灣當局在1972—1978年先後貸款給農場主,使其購買了5.2萬台農業機械,在1979年度開始實行的“十二項建設”中又把農業機械化列為專項,並設立了2億多美元的“農業機械化基金”,協助資金不足的農戶購買農業機械。為了配合第二次土改,台灣當局製訂了農業機械化計劃,計劃每公頃耕地平均使用機械達1馬力以上,整地機械化程度由83%提高到93%,插秧機械化程度由39%提高到90%,收割機械化程度由39%提高到73%,幹燥機械化程度由15%提高到54%。到1985年,水稻整地機械化已達98%,插秧、收獲及幹燥機械化分別達到97%、95%、65%,每公頃約使用1.68馬力,超過了原計劃。

為了促進農業產品商品化,台灣當局製定了農產品市場交易的有關規定,設置了批發市場,建立了重要農產品契約產銷製度,加強了農產品產銷之間的聯係與配合。

為了提高農民的務農意願,台灣當局製定了“農業發展條例”,主要政策有獎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補助農用資材價款,提高稻穀收購價格,加強農村福利措施等。

(4)修訂農業政策,加強農政的統籌與管理。

對農業政策的修訂,主要是廢除田賦製度、“三七五減租”條例、“耕者有其田”條例中不符合時代要求的部分,製定新的有關土地的規定,加強對土地資源的規劃、開發和利用等。

加強農政的統籌與管理,主要是調整機構與職能,把“經濟部”屬下的“農業司”改為“農業局”,統一掌握管理農、林、漁、牧等業,以適應農業發展的需要。

三、第二次土地改革評析

從以上改革的內容可以看出,台灣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主要是為了解決在工商業為主體的情況下麵臨的農業困境,改善經營管理,擴大經營規模,其實質是解除小農經濟的束縛,為建立和發展現代大農業創造條件。第二次土地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這一進程。

但據有的論著說,第二階段的土地改革方案“多少顯得不夠完整”,目標與步驟均不如第一階段明確和有層次。第—階段土地改革在對象上有地主、佃農兩大社會團體,目標在創設自耕農,具有消除不合理、不公平租佃製度的意義,實施方法上亦步步為營,目標明確而方法緊湊。第二階段土地改革的目標是“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但比較籠統廣泛,改革內容又似將當局原先解決農地困難的措施加以係統化,“重新賦予一新的標題而已,‘改革’的意味並不濃厚”。

所以,該方案的實施成效不十分理想。由於農民不願主動出售其狹小的耕地,該方案擴大土地規模的目標沒有實現。1990年與1955年相比,耕種0.5公頃耕地以下的農戶占總農戶的比例反而從34.4%增加到46.8%,而同期耕種2~3公頃土地的農戶則從7.8%減少到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