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的第三次台灣土地改革
2009年,台灣當局推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這是國民黨的第三次台灣土地改革。“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的目標在於“建立老農退休機製,調整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以及“推動農業經營企業化、提升農業競爭力”。
一、第三次土地改革的緣起與目標
2009年5月,台灣當局《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稱,台灣小農家庭農場經營形態,麵臨經貿全球化、自由化之衝擊,農業競爭力不足,呈現不足中過剩之現象。農民高齡化問題嚴重,農村勞力老化迅速,年輕後繼經營者難尋,且農戶平均規模狹小,農地坵塊細分零散,休耕麵積約22萬公頃,經營缺乏效率,亟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擴大經營規模,推動企業化經營,提高整體產業競爭力。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係指當局輔導無力耕種之老農或無意耕作之農民,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農業經營者,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生活。同時,當局協助有意承租農地擴大農業經營者(包括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大佃農),順利承租農地長期耕作,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
這項改革的願景是:“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促進農業轉型升級。”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老農退休機製,調整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推動農業經營企業化,提升農業競爭力。
二、第三次土地改革的內容
以下內容均摘自《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
(一)政策推動策略及措施
1.推動策略
年輕化:輔導老農出租農地退休,引進年輕專業農民,帶動企業化經營。
規模化:協助大佃農承租農地,擴大農戶經營規模,提高規模經濟效益。
集中化:輔導農地集中生產及輪作,實施機械化作業,降低生產成本。
效率化:整合農業產銷資源,推動企業化經營,提升農產品競爭力。
安全化:鼓勵大佃農生產產銷履曆、吉園圃、有機及CAS農產品,落實發展安全農業。
2.適用對象及範圍
小地主(出租人):持有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大佃農(承租人):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之自然人或農民組織,包括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針對各類大佃農身份及經營麵積(包括自有及承租土地),應符合相關條件。
3.經營條件
大佃農應以從事農糧、畜牧或農牧綜合經營為主,並盡量以進口替代或出口擴張之農產品優先考慮。
大佃農承租2006年或2007年任一年連續兩期休耕農地且領取承租獎勵者,應以種植水稻、得輪作獎勵作物、契作獎勵作物及有機作物為限。
大佃農承租耕地不得申請休耕補助或平地造林補助。
(二)推動措施及內容
為獎勵小地主出租農地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及協助大佃農承租農地並朝向企業化經營,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與效益,改善農業經營結構,台灣當局采取以下推動措施。
1.建立老農退休機製
(1)維護老年農民現有福利。對於2008年11月28日前已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者,將所有農地全部委托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農保,且老農津貼每月6000元繼續領取。
(2)提高老農退休生活質量。提供離農退休老年農民理財規劃谘詢服務,提升老農退休生活質量,協助退休老農人力再運用,提供農業技術與經驗傳承。
2.提供2006年或2007年連續休耕農地出租與承租獎勵及補助
依據2009年“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劃”之“連續休耕農地租賃執行要項”提供下列獎勵。
(1)農民、產銷班及農民團體依“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劃”承租2006年或2007年任一年連續兩期辦理休耕有案之農地,若租賃契約成立,給付出租人每期作每公頃4.5萬元(含)以上[當局給付3.5萬元及承租人支付1萬元(含)以上]。租賃雙方約定之租約期間達3年(含)以上者,給付出租人每期作每公頃5萬元(含)以上[當局給付4萬元及承租人支付1萬元(含)以上]。
(2)承租人每期作就水稻、契作飼料玉米、牧草或青割玉米,得輪作獎勵作物或有機作物擇一種植。選擇種植作物經勘查符合者,給付承租獎勵如下:種植稻米,得保價收購;契作飼料玉米每期作每公頃獎勵2萬元;契作牧草或青割玉米每期作每公頃獎勵5000元;種植有機作物每期作每公頃獎勵1.5萬元。
3.提供大佃農長期承租農地租金及經營資金優惠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