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3月15日,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新選出的中央人民委員會,卻又根據同年1月黨的六屆五中全會有關決議的精神,發出關於繼續開展查田運動的《訓令》,說“開展查田運動依然是目前的中心工作,右傾機會主義是目前的主要危險”。《訓令》並且規定“在暴動後查田運動前,已經決定的地主富農,不論有任何證據不得翻案”等。更有甚者,5月23日,中共的江西保衛局發出緊急命令,要用赤色恐怖去對付所有地主富農,要逮捕地主富農,要殺盡所有地主富農。
共產國際並不了解中國的情況,按照蘇聯的經驗指揮中國,而王明又在此基礎上采取極“左”的舉措,無疑給中國共產黨的運動帶來不利影響。如“沒收一切土地”,嚴重侵害中農和富裕中農的利益;暴動燒毀土豪劣紳及大地主的村莊,殺盡土豪劣紳。這些做法,妨礙了土地革命的健康發展。
查田運動中“左”傾政策的推行,不僅過分打擊了地主、富農,嚴重地侵犯了中農的利益,而且破壞了農業生產,損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造成根據地嚴重缺糧,增加了中共紅軍遇到的困難,加重了根據地的困難局麵。
此外,由於共產國際派遣的軍事顧問李德和當時的中共領導人在反“圍剿”作戰中的戰略失誤,紅軍被迫長征。
中央紅軍長征到達陝北後,共產國際的影響趨弱。毛澤東等共產黨人主導了中共,並根據中國當時的國情,采取了務實的土地政策。1936年7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土地政策的指示》,糾正了“地主不分田”、從肉體上加以消滅的錯誤政策,並在某些方麵開始向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轉變。
中共在糾正“左”傾錯誤的同時,又繼續領導陝甘寧蘇區的農民進行土地革命。陝北從1934年9月起就開始了沒收、分配土地的工作。中央紅軍進入陝北以後,推動了土地革命開展。據1941年《關於陝甘寧邊區經濟建設之報告書》中的統計,到抗日戰爭爆發時,分配了土地的區域有:延安、甘泉、安塞、安定、靖邊、誌丹、延長、延川、固臨、神府、清澗、吳堡、華池、曲子、環縣等十五縣全部,鹽池、定邊兩縣的絕大部分,及鄜縣、綏德、米脂、葭縣、新正、新寧、赤水、淳縣等八縣之一部分;沒有分配土地的區域僅慶陽、合水、鎮原三縣。
抗日戰爭爆發後,中國共產黨根據結成廣泛的統一戰線、團結抗戰、共同對敵的戰略方針,對土地政策作了許多調整。
1937年,中共按照國民黨政府的主張,在陝甘寧邊區實行“二五減租”。在陝甘寧邊區,各個地區都頒布了減租的指示,其減少的租額各自不同。例如,在綏米地區,1937年11月,就以八路軍警備區、後援會和國民黨政府二區專員何紹南的名義發布減租減息布告,按上、中、下三等地,減租到三鬥、二鬥五、一鬥。在晉察冀邊區,1938年2月9日,邊區政府發布《減租減息單行條例》,規定地租“一律照原租額減少25%”,利息“一律不準超過一分(即年利10%)”。晉冀魯豫、晉東南、冀南等根據地,都發布了減租減息布告、條例和實施辦法等。
隨著敵後抗日根據地的穩定和擴大,各地都加強了對減租減息工作的領導,減租減息運動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改善了根據地廣大農民的生活,有力地支持了抗戰。
1945年11月7日,中共中央發出《減租和生產是保衛解放區的兩件大事》的黨內指示,闡明“目前我黨方針,仍然是減租還不是沒收土地”。
這裏需要解釋的一個問題是:蔣介石的減租大致上是不成功的,但毛澤東卻成功了,為什麼?
第一,毛澤東通過土地登記等舉措,摸清楚了土地詳細情況。
《陝甘寧邊區土地登記試行辦法》規定公私土地都必須依法在縣政府管理部門登記,“凡在邊區境內置有土地房屋者,均須依照本辦法在所在之縣市政府進行登記,領取土地房屋所有權證。”
土地登記後,縣市政府向土地所有者頒發由邊區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所有權證。《陝甘寧邊區土地所有權證條例》規定了“土地所有權證”是“土地所有權之唯一憑證,在土地所有權證頒布後,原有關於土地所有權之各種契約,一概作為無效”。作為土地歸屬的法律依據,土地所有權證必須載明如下內容:“(一)土地種類;(二)土地坐落;(三)土地麵積;(四)土地四至界限;(五)每年平均收獲量或收益(農地收獲量以16兩秤,30斤鬥為標準計算,其他土地以收益計算);(六)土地等級;(七)定著物情形;(八)所有權來曆;(九)所有人之姓名、籍貫、住址、成分等。”
通過細致的土地登記工作,中共掌握了土地權屬等詳細情況,為製定合適的土地政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法律上兼顧農民、地主等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