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中國共產黨土地製度變革:重構底層政權服務工業化(2)(1 / 3)

中共頒布了包括《陝甘寧邊區土地條例》(27條)、《陝甘寧邊區地權條例》(15條)等法令,明確規定:“凡合法土地所有人在法令限製的範圍內,對於其所有土地有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買賣、典當、抵押、贈與、繼承等)之權。”“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土地為一切依法分得土地人所有;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土地仍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條例既保護了當時農民既得利益,又保護了地主、富農在未分配土地區域的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性。

第三,中共的減租,雖然執行的是國民政府的“二五減租”要求,但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有所變通,遠比蔣介石政府的規定詳細,從而兼顧了地主和佃農等人的利益,避免了政策上的“一刀切”,避免了矛盾激化。

毛澤東明確表示:“一方麵應該規定地主實行減租減息,方能發動基本農民群眾的抗日積極性,但也不要減得太多。地租,一般實行二五減租為原則;到群眾要求增高時,可以實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過此限度。利息,不要減到超過社會經濟借貸關係所許可的程度。另一方麵,要規定農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權和財產權仍屬於地主,不要因減息而使農民借不到債,不要因清算老賬而無償收回典借的土地。”1942年12月29日頒布的《陝甘寧邊區土地租佃條例草案》(37條),則從法律上對減租租額作了具體規定:在未分配土地區域,定租“一般減租率,不得低於二五”;活租“按原租額減25%~40%,減租之後,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過收獲量30%。土地副產物,皆歸承租人”。《條例》保護了出租人即地主、富農的應得利益,規定“承租人應依本條例所定減租之後之租額交租,不得短少,其有能力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請求政府依法追繳之權”。

中共第一次土地改革

中共真正開展的土地改革,始於1946年,終於1958年左右。

中共第一次土改的根本目的:推翻鄉村舊秩序和重組基層,這可以為新政權提供一個穩固的政治基礎,又可以為工業化提供一個良好的經濟基礎。

這裏先給出兩個論據:(1)鄧子恢在論述土改政治意義時,即強調了它對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性。他指出:“我們隻控製了上層政權,基層政權大部分仍在封建勢力手裏……這種國內外情況,就要求我們要強調在土改中,徹底消滅封建勢力,確立農民專政。”《鄧子恢文集》第29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2)1950年6月14日,劉少奇在《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中明確提出:“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這就是我們要實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孫中山先生很早就提出了‘平均地權’的口號,後來,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號。中國的工業化必須依靠國內廣大的農村市場,沒有一個徹底的土地改革,就不能實現新中國的工業化,這個道理是很明顯的,無須多加解釋。”

這一輪土地改革,是分三個階段推進的:第一階段,按照“五四指示”,不觸及中農和富農的利益,讓廣大貧農獲得土地,從而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為解放戰爭打下堅實的基礎。第二階段,中共奪取政權之後,在全國推行的土地改革,打破了鄉村舊有的秩序,建立了新的基層政權組織。第三階段,通過“集體化”(初級社、高級社),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製,為中國的工業化發展道路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基礎,包括征稅來源的保障、糧食供應的保障等。

一、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

1946年5月4日《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劉少奇起草),標誌著中共的土地政策的重大轉變,土地改革運動正式開始。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召開了一次有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和解放區主要領導參加的工作會議,專題研究土地問題。會議在延安召開,由劉少奇主持,參加會議的有毛澤東、任弼時、林伯渠、徐特立等中共中央領導,還有晉冀魯豫中央局副書記薄一波,華中分局書記鄧子恢,山東分局副書記黎玉等。會前先下發了由劉少奇主持,薄一波、鄧子恢、黎玉等參與討論,胡喬木執筆起草的《中共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會議經過討論,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因為這一天是5月4日,所以簡稱“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要求通過沒收、清算、獻地等形式收取地主土地,分給農民;決不侵犯中農的利益,“堅決用一切方法吸收中農參加運動,並使其獲得利益,決不可侵犯中農土地。凡中農土地被侵犯者,應該設法退還和賠償”。對待富農和地主要有所區別,“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不能不有所侵犯時,亦不要打擊太重”,“應著重減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否則就“將影響中農發生動搖,並將影響解放區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