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中國共產黨土地製度變革:重構底層政權服務工業化(3)(3 / 3)

當然,這一輪土地改革的更大的意義在於:為第三階段的土地改革作了充分的鋪墊。這主要體現在:土地改革幫助國家實現了(政治、經濟、文化諸層麵)向鄉村社會的全麵擴張,重塑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係。

(1)重建了基層政權組織,強化了國家對農民的控製。通過土地改革,廢除了長期在農村基層發揮社區管理和服務作用的族權、士紳以及學田、廟產;另一方麵,則建立了自上而下的農會並在村一級農會中發展黨員,在鄉一級建立黨支部。

與此同時,建立了近乎朱元璋式的戶籍製度(明朝稱為保甲製)。1954年的憲法尚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但是,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製和政府管製。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直到現在,憲法再也沒有恢複居民“遷徙和居住的自由”的條款。

(2)重建了基層文化體係。土地改革過程中對“地主”、“劣紳”、“富農”的打擊,以及對宗廟、祠堂的破壞,事實上已經打亂了過去的鄉村文化網絡。要把土地改革以後的鄉村重新整合起來,建立新的文化網絡是必要的。其實,第一階段的土地改革就已經開展生產大競賽、評選勞動英模和生產模範村、模範區、模範縣等。這樣的活動一方麵達到了組織生產的目的,另一方麵從某種程度上說也部分重建了鄉村的文化網絡。

(3)強化了國家對農村的經濟控製。土地改革中,國家將部分土地收歸國有。1950年前後頒布的《土地改革法》以及有關城市郊區土地改革和小城鎮地主房屋處理的單行法規曾規定:凡城市郊區沒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不是分配而是出租給農民;在分配土地時,縣以上人民政府可酌量劃出一部分土地歸國有,作為一縣或數縣範圍內舉辦國營農場之用;小城市和集鎮中沒收的地主房屋和房基地和非農用地,除分配給農民居住的歸農民所有外,一律歸政府所有。

另外,農村的土地改革還不僅僅是農業經濟的改革,在無償沒收地主財產和富農多餘財產的規定下,它必然要通過清算、退押、沒收轉移財產等方式,將沒收範圍擴大到地主、富農經營的農村工商業,特別是商業。農村原有私營商業在土改後的衰落,為國家控製農村市場和城鄉關係提供了有利的時機和條件,這也加強了國家對農民經濟上的控製。土改以後國家控製的供銷合作社迅速占領農村市場並控製了城鄉交流,即證明了這一點。

再從農村資金市場來看,土地改革通過廢除高利貸和農民與地主之間的債務,實際上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農村長期形成的自由契約形式的借貸關係,加上土地改革“均貧富”所導致的剩餘高度分散,為國家所控製的金融機構控製農村短期資金市場起到了重要作用。土改以後,絕大部分農民的貸款要依靠國家金融機構,合作化過程中國家通過信貸傾斜來吸引農民加入合作社的作用,就說明了國家掌握農村金融市場的重要性。

有學者說,中共此次大土改導致了新中國土地私有製的產生。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進而,他們認為,此後的集體化運動,是對農民土地的重新剝奪,甚至說,中共利用土地改革獲得農民的支持而打下天下,並鞏固了政權組織,而後就“反悔”,將分給農民的土地重新奪走。

這種觀點值得討論。所謂“農民的土地所有製”到底是不是一種土地私有製,從字麵含義理解顯然比較模糊。實際上,農民並沒有真正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利。換言之,農民的土地所有製並不等於土地私有製。

道理很簡單,中共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其奮鬥目標是沿著社會主義道路實現共產主義。社會主義也好,共產主義也罷,其經濟基礎就是生產資料的公有製。

從經濟關係的角度看,農民取得的土地權利,沒有支付成本,換言之,農民的土地權利是無償取得的,在法律上,既不是原始取得,又不屬於繼受取得,實際上是一種授田製。授田製的本質是一種土地使用權製度,是土地所有製的實現形式。

所以,20世紀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給中國農民所帶來的,名義上是土地所有權,實際上是一種土地使用權。

三、土地改革的第三階段:集體化運動

第二階段的土地改革的一係列成果,為集體化創造了必不可少的條件,使集體化的實現成為可能。

中共執政初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之後,開始了下一階段的土地改革工作,即集體化運動,實行計劃經濟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