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中國共產黨土地製度變革:重構底層政權服務工業化(5)(2 / 2)

伴隨著家庭承包製的產生、確立、退化與創新,農村經濟是在波動中向前發展的。1980—1984年是家庭承包製確立並在全國大力推廣時期,農民人均純收入由191.33元增加到355.33元,年均增加近33元,年均增長15.9%。

二、城市建設用地製度改革

從1984年開始,中共改革的重心從農村轉向城市,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心也從農村轉向城市,國家又一次實施工業和城市優先發展戰略。

但是,“文革”十年,長期的計劃經濟體製,國民經濟底子很薄。而經濟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資源。

“特區”的土地使用製度試驗,提供了解決資金問題的一個途徑。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會議期間,鄧小平向廣東省委的主要負責人透露了辦特區的想法。隨後,中央政府派出工作組到廣東、福建考察。7月,中央政府正式批準在兩省試辦特區。順序為先深圳、珠海,後汕頭、廈門。

但是,當時,中央政府隻一次性撥給深圳3000萬元人民幣。其他問題,由深圳自己想辦法。

特區成立後,沒有城市基本建設資金,這是最根本的約束。

雖然從1979年以來,深圳以租賃、合作等方式有償出讓了一部分土地,但絕大部分土地還是劃撥的,土地收益不多。如1979年3月17日,香港招商局與深圳市商定,在蛇口工業區租賃土地1000畝,每年每畝付地租4000港元,租賃期限15年,免所得稅3年。1980年12月5日,深圳市建設委員會房地產公司與香港就羅湖小區一塊40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簽下了第一份有關土地使用費征收的協議。雙方約定,港方有償(每平方米交納土地使用費5000元港幣)、有限期(協議使用限期30年)、熟地(市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三通一平)使用該塊土地。這份協議幾乎涵蓋了今天在全國施行的土地使用合同所有的核心內容(有償、有年期)。

1985年,深圳市政府要做羅湖一塊地的“七通一平”,需貸款6.5億元,每年貸款利息0.5億元。而當年土地使用費隻有1200萬元,還不夠支付利息。

恰在此後不久,1986年6月25日,張五常在香港《信報》發表了《出售土地一舉三得》,建議大陸以賣地的方法來補貼基本建設的費用。

1986年10月,深圳邀請張五常座談。張五常建議深圳出售長期的土地使用合約,以獲取足夠資金來發展。張五常給他們算了一筆賬:深圳現有熟地,如果以5元/平方米的價格出讓,每年可得2億元;按50港幣/平方米的價格出讓,可得20億元。而目前,香港每平方米的土地是以萬元計算的。

此後,深圳政府起草了一份《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體製改革方案》,於1987年5月逐級送審,最終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1987年12月1日,中共執政之後的第一宗土地公開拍賣在深圳發生。這塊編號H409—4的地塊緊靠深圳水庫,麵積8588平方米,規劃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50年。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公司(當時的總經理為駱錦星)以525萬元的高價競拍到這塊地,高出拍賣底價325萬元。

當時,國家體改委主任李鐵映出席了拍賣會。內地17個城市的市長趕來觀摩。香港地產界派出了由21人組成的參觀團。還有專程從北京、上海、武漢、重慶、廣州和香港趕來的專家、學者、新聞記者。

嗣後,香港《文彙報》評論,“這是中國土地製度在理論和實踐上的一次重大突破”;香港《大公報》評論,“這標誌著中國公有土地有價使用的開始”;香港《晶報》稱:“這是新中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的空前壯舉,也標誌著中國大陸的改革開放進入曆史新時期。”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刪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增添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2002年4月3日,中國國土資源部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對於建設用地製度改革而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隻是第二步。第一步是國有建設用地的來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