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實是按照原用途補償,算不上是“合理補償”。因為,不同土地用途之間存在級差租金——用來種植糧食,一畝地可能值1萬元;但轉換為商業用地,一畝地可能值100萬元。但是,按照原用途補償,增值收益全部被拿走,或者“支援建設”或者由用地單位獲益。
(2)土地出讓製度。如果單純地征地,顯然不足以顯化地租或地價的。前文介紹的肇始於深圳的國有土地使用製度,就是明證。
於是,征地製度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製度的“合作”,給經濟建設提供了大量的廉價建設用地,也讓各級地方政府通過賺得巨額利差獲得了“土地財政”。這種機製是這樣運作的:政府先將農業用地低價強製征收到政府手中,城鎮原有國有土地的再出讓,也在政府土地部門手中,大部分土地再向用地商招拍掛或者以其他形式出讓40年到70年不等的使用權。
我曾經測算過不少案例,一畝農地,政府隻需要區區數萬元就可以征為國有,通過拍賣,可獲得土地出讓金數百萬元。政府從中的獲利非常驚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土地政策改革”課題組研究發現,土地出讓占地方財政預算外收入60%以上,個別市縣達90%左右。從全國情況看,土地出讓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非常高。2012年全國土地出讓總價款為2.69萬億元,而全國的財政收入為11.7萬億元,從而土地出讓收入與財政收入之比為22.99%。
2008年,我在由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李君如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總裁吳焰主持的課題《建設中國特色農村社會保障體係》(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回良玉、張德江、王岐山,對該課題都作了批示,認為此文對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很有參考價值,批轉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衛生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參考研究。此課題已經由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約也變成了便宜勞動力要素的一部分,估計累計最少也有3萬億元。三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體係將縣鄉區域農村的儲蓄抽往城市和工業,總規模至少也在5萬億元。
如果再計算1950年至1978年的貢獻,不計革命時期農民的無價貢獻,不計農村儲蓄向城市和工業提供的有償的信貸資金,也不計算過去農民為國家交的稅收和各種收費,按現價折算,僅僅以上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土地、工資差和未上社保等幾項,農民在1950年至2006年為工業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積累,最保守估計也高達30萬億元。
當然,前麵沒有考慮房地產稅費的貢獻率。個案研究發現:1元房地產開發投資可以帶來2元以上的租金和稅費,這種貢獻也是建立在土地之上(按照土地管理法規,房地產開發也須利用國有建設用地,除了一小部分存量國有土地,大多數是通過較低的代價征購自農地)。那麼,從1998年的中國住房改革算起,到2008年,全國房地產投資(不含港澳台地區)累計為14.13萬億元,則其貢獻的土地租金和稅費大約為28萬億元。
綜合上述估算,土地以及建立在土地之上的房地產開發作出的貢獻將近60萬億元。
“以農補工”的舉措,直接造成了城鄉差距的拉大。2003年與1998年相比,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加460元,年均增加92元,同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3047元,年均增加609元。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從2.51∶1擴大到3.23∶1,年均擴大0.16個百分點。韓俊:《調整好城鄉關係是構建和諧社會之關鍵》,載《中國經濟時報》2005年3月9日。需要指出的是,這隻是全國農民收入的平均數,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靠打工和非農經營收入而增加的。中國目前有60%的主要靠農業收入為主的純農戶,他們沒有非農經營收入,所以,大多數農戶這五年的實際收入並沒有增加,有的甚至在下降。
這裏強調一點,通常情況下,國家統計部門的數字所反映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很有可能存在低估的問題。一方麵,農村居民的收入事實上被高估了;另一方麵,城鎮居民的收入事實上又被低估了。正如有人測算過的,若將城市居民的一些隱性福利和優惠折算成收入,中國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要大大高於目前的三比一,這個差距應該為五比一,甚至達到六比一。國際勞工組織曾經發表過1995年36個國家的統計資料,絕大多數國家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都小於1.6倍,隻有3個國家超過了2倍,其中之一就是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