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即是正當之義。因為符合事物當然之理,所以是正當的。再如《管子·水地》:“唯天不流,至平而止,義也。”“義”即是公正之義。由於符合事物當然之理,因此也是公正的。一個社會就是一個大生命。正當與公正,對於社會大生命而言,是最合適的。第五,“義”表麵化的解釋就是利益、功用。《墨子·經說下》雲:“義,利也。”因言語和行事在於理,合於義,故而可以得利。《易·乾》曰:“利者,義之和也。”孔疏雲:“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第六,“義”另通“儀”。《尚書大傳》卷一下:“讚曰:尚考太室之義,唐為虞賓。”鄭注雲:“義,當為儀。儀,禮儀也。謂祭太室之禮,堯為虞賓也。”“義”通“儀”,指一種儀式,屬於禮。義、禮、儀,三者有著內在的聯係。禮分文質,禮的內在精神(質)即是義,禮的外在形式(文)即是儀,文質彬彬,然後禮成。由此見出,禮是來源於“仁義”。《禮記·禮運》曰:“仁者,義之本也。”又曰:“故禮者,義之實也……為禮不本於義,猶耕而弗種也。”“仁”是生命,而生命總是靈動活潑、遷流不居,生命運動自有其固有的韻律,這就是“義”。人類體察這種韻律,將其物化到可操作層麵,就變成為人處事的行為規範,這就是“禮”。對此,《管子·心術》有過一番精到的說明:“禮者因人之情,緣義之理,而為之節文者也。故禮者謂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諭義之意也。故禮出乎義,義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義”對人的規範作用常常通過“禮”來完成的,由此引申,“義”有了準則、法度之義。《左傳·莊二十三年》曰:“朝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王引之《經傳述聞》雲:“義,讀為儀。……《周官·司士》雲:‘正朝儀之位,辨其貴賤之等’是也。舊本《本堂書鈔·禮儀部二》引此正作儀。”這裏“義”通“儀”,作法度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義”也同“正”有了關聯。綜上所述,“義”有兩條意義鏈:“宜”與“儀”。“宜”注重內在精神,而“儀”注重外在形式。《說文》將此兩者兼而錄之:“誼,人所宜也。”“義,己之威儀也。從我從羊。”這兩條意義鏈在語言流傳過程中相互交叉、相互滲透,內在的要求外化,外在的要尋找內在根據。由以上分析中可知,“義”有“正”意,用道義來端正人的行為和心理,外在規則、禮儀是由內在適宜轉化而來的。二、“義”與“我”對於“以仁安人,以義正我”,董子自有解釋。《春秋繁露·仁義法》曰:“以仁治人,義治我,躬自厚而薄責於外,此之謂也。”也就是要求為人行事,要嚴以待己,寬以待人。“仁”貴“遠”,是“往”;“義”貴“近”,是“來”。“仁”與“義”的用處不同,並不是說“仁”為內而“義”為外。如果“詭其處而逆其理,鮮不亂矣”。董子特別地指出以“義”來對“我”,這是他整個政治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前麵我們已經說過,董子的政治哲學主要是針對當權者而言。當權就是從政,政者正也,如果自己不正,又如何去正人?中國自古以來賢君都有自責的習慣。《尚書·湯誥》曰:“其爾萬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無以萬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