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是教化必不可少的輔助手段。孔孟提倡德政禮教,希望“無訟”,基本上對刑罰采取否定的態度。但是董子將德與刑比作陰與陽,《春秋繁露·陽尊陰卑》曰:
陽,天之德;陰,天之刑也。
圍繞這一點,他至少表達了四層意思:一,刑也是必不可少的。天有陰有陽,國君治理天下也應有德有刑。天隻有陽則不成歲,君隻有德則不成政。二,務德而不務刑。天任陽以生長萬物,而讓陰處之空;人君也應主德以施愛,設刑而不用。三,刑而得當也是德的一種表現。天因為有陰才能成歲,陰殺害蟲有助於來年的莊稼生長;治理國家應當刑罰時就該施行刑罰,這才是真正的德。正如董子所說:“陽為德,陰為刑,刑反德而順於德,亦權之類也。”刑罰看似與仁德相反,其實也是一種德。四,刑罰的當與不當關乎教化。《春秋繁露·精華》曰:“故折獄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獄而非也,闇理迷眾,與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順,故君子重之也。”由此可見,董子的教化是以富民為物質基礎,以儒生為擔當主體,以禮樂為主要內容,以刑罰為輔助手段,以化民成性為最終目的。本章討論了以下問題,並得出一些結論:一,董子之“天”是教化的形而上根據。此“天”是生命大本,它賦予人向善的基質,同時也賦予人努力成人的責任。教化是天意的體現,是人“繼天之所為”。二,董子的人性論是教化的現實基礎。董子雖然批評孟子的性善論,但他的人性論的本質還是主張性善論,並創造性地將陰陽、仁貪、性情等範疇帶進人性論。他的人性論是孔、孟原始儒學到宋明理學的一座橋梁。三,董子的教化理論是一個係統,全方位地論述了教化的主體、教化的對象、教化的基礎、教化的內容和教化的輔助措施。
該對本篇做一個總結的時候了。本篇討論董學之“意”--即董子的政治學說,幾乎占本書的一半文字。這與我們對董學的理解是相應的,我們認為政治學說是董學的重心所在。本篇共有四章。第一章重在說明董學之本是孔、孟之“仁”,同時不能不議論孔、孟之“仁”。這一章是整個探析的起點,重在說明董學與孔、孟儒學之所同。第二章是由“仁”生發開來,進一步圍繞董學中的“仁”、“義”、“智”等幾個範疇來討論,有意識地比較董子與孔、孟之分別。後兩章討論董子的“大一統”論和教化理論,是前兩章的概念在政治層麵的順勢展開。在寫作過程之中,筆者覺得仿佛董子學說內部有股推力,使筆者的思維“行所不得不行,止所不得不止”。寫完這部分內容以後,筆者又覺得董子的政治學說內容雖然號稱博雜,但是幾乎都被我們說盡了。一些枝節性的問題,我們雖然沒有涉及,但都可以觸類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