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董子的理解,孔子作《春秋》,“說仁義而理之”。所謂“理之”,即有條理地陳述之,也就是要“知其分科條別,貫所附,明其義之所審,勿使嫌疑”《春秋繁露·重政》。。從闡釋學的角度來看,“仁義”是《春秋》之“意”,是孔子內在的生命體驗。其要發用於世,就必須將此“意”表達出來。表達此“意”,就不得不示之以“例”,顯之於“辭”。也就是說,必須“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為左右,以成文采。”《春秋繁露·玉杯》。《春秋》之“意”、之“例”、之“辭”,三者相互依存、相互解說。清人莊存與雲:“《春秋》以辭成象,以象垂法,示天下後世以聖心之極。這又是一層“意”與“象”(“言”)的關係,再次印證了體用不二、即用即體的道理。孔子作《春秋》,借舊史以達“意”,故而不能無“義例”。後人讀《春秋》,如不明其“例”,也就無從正確理解《春秋》之“意”。《春秋》之“例”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正例,即《春秋》中表情達意的通用規則。例如,為表“尊王”之大義,《春秋》不與諸侯專地而封《春秋·僖公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公羊傳》曰:“君則其稱師何?不與諸侯專封也。”《春秋·僖公十四年》:“諸侯城緣陵。”《公羊傳》曰:“城杞也。”“孰城之?桓公城之。曷為不言桓公城之?不與諸侯專封也。”,不與諸侯致王而朝《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公朝於王所。”《公羊傳》曰:“曷為不言公如京師?天子在是也。天子在是,則曷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不與諸侯專殺而討《春秋·宣公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征舒。”《公羊傳》曰:“此楚子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不與外討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為示“愛民”之大義,《春秋》凶年修舊則譏《春秋·莊公二十九年》:“新延廄。”《公羊傳》曰:“新延廄者何?修舊也。何以書?凶年不處。”,造邑則諱《春秋·莊公二十八年》:“冬,築微。大無麥禾。”《公羊傳》曰:“曷為先言築微而後言無麥禾?諱以凶年造邑也。”。為申禮樂教化之大義,“《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先諸夏而後夷狄。”語出《公羊傳·成公十五年》。《說苑·指武》:“內治未得,不可以正外;本惠未襲,不可以治末。是以《春秋》先京師而後諸夏,先諸夏而後夷狄。”與此可以相類證。蘇輿說:“大抵《春秋》先義法,後比例。以義法生比例。非緣比例求義法也。此言最為的當!孔子借事以達“意”,事同、“意”同,則辭亦同,從而也就顯現出義例。後人解讀《春秋》之時,從中總結出這些義例。然而世事紛繁複雜,凡事不可概以正例統之。“論《春秋》者,泥詞以求而比,多有不可貫者,故一以義為主。”同上。於是就有了變例。變例是以具體的事來昭示大義。就像法律體係中有所謂成文法,也有案例法,正例猶如成文法,變例即是案例法。《春秋繁露·竹林》曰:
秦穆侮蹇叔而大敗,鄭文輕眾而喪師。《春秋》之敬賢重民如是。
董子用此兩例說明《春秋》“敬賢重民”之大義。《春秋·僖公三十三年》曰:“晉人及薑戎敗秦於殽。”《公羊傳》雲:“其謂之秦何?夷狄之也。曷為夷狄之?秦伯將襲鄭,百裏子與蹇叔子諫曰:‘千裏而襲人,未有不亡者也。’秦伯怒曰:‘若爾之年者,塚上之木拱矣。爾曷知?’師出,……然而晉人與薑戎,要之殽而擊之,匹馬隻輪無反者。”秦穆公不聽賢者之言,致遭全軍覆沒。《春秋》特記穆公之敗,並以夷狄來看待他,隻稱國名而不稱爵位,目的是突出“敬賢”之理。《春秋·閔公二年》曰:“鄭棄其師。”《公羊傳》雲:“鄭棄其師者何?惡其將也。鄭伯惡高克,使之將,逐而不納,棄師之道也。”鄭伯因為厭惡高克一人,卻拋棄眾人於不顧。《春秋》特書一筆,奪其爵號,也是以夷狄來對待他,目的是為了強調“重民”之義。《說苑·君道》曰:“鄭伯惡一人,而兼棄其師,故有夷狄不君之詞。”無論“正例”與“變例”,在《春秋》中都是為了達“意”,故曆來解《春秋》者,無不注意其“例”。漢末何休《公羊序》曰:“往者略依胡母生條例,多得其正。”清人劉逢祿《公羊何氏釋例》、崔適《春秋複始》等《春秋》公羊學重要著作,都非常注意對《春秋》之例的歸納。然而孔子作《春秋》,重在達“意”,雖有義例,但也決不至於如後人之詳密。呂思勉先生說:“若必一一磨勘,則《三傳》之例,皆有可疑;過泥於例,而背自古相傳之義,非所宜也。董子於《春秋》之例,采取“五其比,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的方法。也就是說,是活用《春秋》之例以解讀《春秋》,其具體表現在兩方麵:第一,前後勾連,使《春秋》之例相互呼應。《春秋繁露·玉杯》曰:
今夫天子逾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皆不在經也,而操之與在經無以異。非無其辨也,有所見而經安受其贅也。故能以比貫類、以辨付贅者,大得之矣。
“屠其贅”有兩解:俞樾認為,“屠”當為“杜”。凡非經本有之義,皆謂之“贅”。“屠其贅”即為《春秋》之學者,宜杜塞之,則聖人大義不為群言淆亂矣。蘇輿認為,“屠”有剖析之意。“贅”,餘也,《春秋》引申之義,向來為董子所看重者。。蘇說深得董子本意!天下之大,事物之盛,孔子不可能一一作出規定。學《春秋》者能體察孔子之本心,代其辨之,應視之與經相同。孔子鼓勵學生舉一反三,稱讚顏回聞一知十。《周易·係辭上》曰:“引而伸,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可見,董子正是遵從聖人教誨,在詮釋活動中活用著《周易》原理。董子主張:見於經者求之於比,不見於經者明之以辨。例如,天子逾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此兩點《春秋》沒有明言,但可“以比貫類”而得之。《春秋》記載魯國國君即位,可見諸侯逾年即位。由諸侯逾年即位,可推知天子也是逾年即位。又《春秋·文公九年》武氏毛伯不稱使,可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由天子三年稱王,可推諸侯三年內稱子。並且,董子還由此兩點推出《春秋》“以人隨君,以君隨天”之意。人心不可一日無君,但君也是人,凡人都有孝子之心,三年不應當稱王。所以天子三年後稱王,這是“以人隨君”的意思。天有終始之義,未逾年不忍即位,合於天終之義;逾年不敢曠位,合於天始之義。所以天子逾年即位,這是“以君隨天”的意思。再看董子論“趙盾弑君”見《春秋繁露·玉杯》,文繁不引。。《春秋·宣公二年》曰:“秋,九月,乙醜,晉趙盾弑其君夷皋。”又《春秋·宣公六年》曰:“春,晉趙盾、衛孫免侵陳。”《春秋》之例,弑君賊不複見。典型的證明是宋督、鄭歸生、齊崔杼弑其君,後來在《春秋》中都沒有再出現。不再出現,《春秋》以為像這樣以下犯上之輩就應該滅絕。但是,趙盾弑君,卻在四年之後的文字中出現。這是為什麼呢?董子由此聯係到許世子止。《春秋·昭公十九年》曰:“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同年又書:“冬,葬許悼公。”《春秋》寫作有一個規矩,《公羊傳·隱公十一年》曰:“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這裏為什麼還要記“葬許悼公”?董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