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子強調深察名號,注重因辭尋意,但是他解讀《春秋》又能不拘泥於辭。《春秋繁露·竹林》曰:
見其指不任其辭,不任其辭,然後可與適道矣。
這與《周易》所揭示的生命哲理遙相呼應。生命要顯現,就必須凝結成物。換言之,萬物不過是生命大道流行的駐留物,是生命大道的顯現之象之用。但是任何具有形象的事物都隻能呈現生命大道的部分信息,人要“適道”,就必須與萬物推移而不凝滯於萬物。《周易》如此的哲理,也影響著董子詮釋《春秋》。雖然董子曾說過“文辭不隱情,明情不遺文”,文辭可以表現真實,而要表現真實也必須借助文辭。但是文辭畢竟隻是象與用,隻是工具,無法完整地表現真實。正如《周易·係辭上》所言:“書不盡言,言不盡意”。所以董子說:“辭不能及,皆在於指。”《春秋繁露·竹林》。所謂“指”,就是“辭”所指向的真實。“辭”的所指與能指不可能重合,語言對所要表達之意總會造成一種遮蔽。人讀“辭”的目的“皆在於指”,於是董子強調“見其指不任其辭”。也就是說,在解讀文本之時,必須依靠解讀者的生命體驗,去突破語言的束縛,探求“辭”後之“指”,而不可拘泥於“辭”。例如,董子在《竹林》中論到“《春秋》無義戰”這一命題時,就關涉到對“無”與“義”的理解問題。此處之“無”,不是一無所有之意。董子說:“天下之大,三百年之久,戰攻侵伐不可勝數,而複仇者有二焉。”也就是說,至少有兩次戰爭,《春秋》是許之以“義”。一是齊襄公複九世仇。《春秋·莊公四年》曰:“紀侯大去其國。”《公羊傳》曰:“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襄公諱。《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襄公?複仇也。”一是魯莊公向齊襄公報殺父之仇。《春秋·莊公九年》曰:“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公羊傳》曰:“內不言敗,此其言敗何?複仇也。”關於此兩次複仇的前因後果及其真實的內涵,可參看蔣慶《公羊學引論》的相關部分。本書為避免枝蔓,在此略過不言。由“《春秋》無義戰”,董子聯想到《春秋》記災異,“凡《春秋》之記災異也,雖畝有數莖,猶謂之無麥苗也。”也就是此處“無”字並非表示在邏輯上的全稱否定,而是內含著一種感情因素。董子說:“考意而觀指,則《春秋》之所惡者,不任德而任力,驅民而殘賊之。其所發好者,設而勿用,仁義以服之也。……夫德不足以親近,而文不足以來遠,而斷斷以戰伐為之者,此固《春秋》之所甚疾已,皆非義也。”而且在董子看來,“義”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他接著說:“故《春秋》之於偏戰也,猶其於諸夏也。引之魯,則謂之外;引之夷狄,則謂之內。比之詐戰,則謂之義;比之不戰,則謂之不義。故盟不如不盟。然而有所謂善盟;戰不如不戰,然而有所謂善戰。不義之中有義,義之中有不義。辭不能及,皆在於指,非精心達思者,其孰能知之。”從這段引文中我們可以看出,董子是辯證地看待“義”這一術語。但是董子這種相對的態度與莊子取消是非的相對主義是有本質區別的。“義”作為一道德價值標準,曆來都為儒家所看重。人事紛繁複雜,人們在從事道德評價時,要將道德標準還原成生命體驗,這樣才能針對具體人事作出合乎實際的道德評價。
而不是執著於名詞概念,給事物想當然地亂貼標簽。《春秋》從總體來說,是反對戰爭的,因為戰爭會奪去無數人的生命。但是針對具體戰爭,又要具體分析,有所謂的偏戰與詐戰的區別,有所謂的善與不善的差異。唯有這樣,才能體現出《春秋》之“大義”。董子在此論及“辭”與“指”的關係。因《春秋》為孔子生命體驗之凝結,其“辭”所“指”應是指向《春秋》之“意”--即孔子之生命體驗。解讀《春秋》,重在得孔子作《春秋》之“指”。“精心達思者”透過其“辭”,深得其“指”。董子解讀《春秋》“任其指不任其辭”,還表現在對《春秋》之辭的特征上的把握,蘇輿注釋《春秋繁露》時說:
董子之言《春秋》也,曰“正辭”,曰“婉辭”,曰“溫辭”,曰“微詞”,曰“詭詞”。又曰:“以仁治人,以義正我。”可以觀其通矣。
所謂“正辭”,也稱“常辭”,即使用合乎常規的語言。如《春秋繁露·精華》曰:“難晉事者曰:春秋之法,未逾年之君稱子,蓋人心之正也,至裏克殺奚齊,避此正辭,而稱君之子,何也?”未逾年之君稱子,符合孝子的不忍之心,故說“正”,這樣稱呼也就是“正辭”。奚齊被殺,稱“君之子”而不稱“子”,所以說是“避此正辭”。之所以“避此正辭”,前文已有分析,就此略過。所謂“婉辭”,是指委婉怨恨之辭。如《春秋繁露·楚莊王》中論《春秋》“晉伐鮮虞”曰:“今晉不以同姓憂我,而強大厭我,我心望焉。故言之不好。謂之晉而已,婉辭也。”《春秋》對於衛伐凡伯、晉敗王師,則直書為戎。因為《春秋》謹嚴君臣大義,故直書為戎以見其惡。而此處隻是除去爵號,相比而言,則是婉辭。因為《春秋》要為尊者諱,為賢者諱,為親者諱,就在諱辭中見出其中的曲直。所謂“溫辭”,蘊蓄之辭。董子說:“視其溫辭,可以知其塞怨。”《春秋繁露·楚莊王》。蘇輿解釋說:“辭愈婉而怨愈深。君弑而曰薨《春秋·隱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實際上魯隱公是為其弟也就是魯桓公所弑。《春秋》為兄弟慘殺感到痛心疾首,故書“薨”似是為尊者(指魯桓公)諱,實寓極大的傷痛。,夫人奔而曰孫《春秋·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魯桓公夫人薑氏與其兄齊襄公通奸,並陰謀害死桓公,薑氏在齊國不敢回國。如用直辭,應書“奔”,但《春秋》“內諱奔,謂之孫”,因為她畢竟是魯莊公的母親。,與仇狩而曰齊人《春秋·莊公四年》:“秋,公及齊人狩禚。”《公羊傳》曰:“公曷為與微者狩?齊侯也。齊侯則其稱人何?諱與仇狩也。”《禮》雲:“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莊公竟與殺父仇人一同狩獵,《春秋》大譏之。,定公受國季氏,後書即位,而不名其脅《春秋·定公元年》開始書:“春,王。”至六月方書:“戊辰,公即位。”當時魯國權柄操縱在季氏,定公能不能回國繼位則取決於季氏。。昭公娶同姓,避姬稱而不忍著其惡《春秋·哀公十二年》:“孟子卒。”《公羊傳》曰:“其稱孟子何?諱娶同姓,蓋吳女也。”。皆其類也。”由例中可見,“溫辭”要比“婉辭”更富深意。關於“微詞”,有廣狹二義。廣義之“微詞”前文已有詳論,《春秋》學口耳相傳之辭與深含大義之語都可稱為“微詞”。狹義的“微詞”,是指“上以諱尊隆,下以避害容身”(何休語)之詞。董子說《春秋》“於所見微其辭”,又舉例說“逐季氏而言又雩,微其辭也”《春秋繁露·楚莊王》。。所謂“詭詞”,董子說:“《春秋》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避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也就是說,有不敢說者,有不忍說者,有不便說者,《春秋》卻以能說之事以顯示其真實。例如:“詭晉文得誌之實,以代諱避致王也《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於河陽。”本來周天子是被迫到河陽與晉文公會盟,但《春秋》卻說是天子主動狩獵於河陽。一方麵表示“不予諸侯致王”的君臣大義,另一方麵又為賢者晉文公諱惡。。詭莒子號謂之人,避隱公也《春秋·隱公八年》:“公及莒人盟於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