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醫患溝通的倫理學基礎(3)(2 / 3)

(1)病情告知。如實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稱、現狀、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健康的後果等診斷結論,但出於為防止病情急劇惡化,避免對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後果的善意考慮,對患者本人的遲延告知例外。

(2)治療告知。如實告知對患者所患疾病將采取的治療方案、治療措施以及為避免危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采取手術治療時,應當由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

(3)風險告知。如實告知治療措施可能或必然產生的危險,或因患者體質特異可能發生的過敏、排異、惡化和並發症等其他損害後果。

(4)費用告知。如實告知患者治療疾病所要承擔的費用及其計費依據。

當然,對患者的告知製度遠遠不止這四項內容,從完善告知製度的角度來看,還應當包括保障患者行使知情權的輔助性內容。一方麵是製度性告知規則,如對門診、急救、住院、出院或者危重疑難病例、患者死亡時間的告知等。對格式文本不能清楚告知的,應當由主管醫生製作談話筆錄。對患者實施告知的內容、時間、方式等嚴格遵循相應的規則。另一方麵是醫療基本情況告知,如采取一定的形式,將醫院的基本情況、技術設備狀況、醫務人員職稱、醫療專業特長、管理規章製度、患者的權利、收費標準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醫選擇權。

從本案醫方的醫療行為特征來看,患者肖某被診斷為胃底肌瘤且無其他病症,在沒有履行向肖某及其家屬告知義務的前提下,擅自手術切除了未發現病變的脾髒,顯然屬於治療行為的過錯,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天價醫療費”醫患糾紛案的倫理之惑

案例3‐22005年11月,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節目一則關於“天價醫療費”的報道,引起了舉國關注。患者翁文輝因化療引起多髒器功能衰竭,於2005年6月1日住進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以下簡稱哈醫大二院)的心外科重症監護室(ICU)治療。在住院的67天時間內,醫院收取其住院費用高達139.7萬多元,平均每天花費2萬多元,此外,患者家屬又在醫生建議下購買了400多萬元的藥品交給醫院,作為搶救急用,合計耗資達550萬元,被稱為“天價醫療費”。然而,花費如此高昂的費用並沒有挽回患者的生命。患者去世後,患者家屬發現,院方提供的住院收費明細單上記載著患者使用過一種叫氨茶堿的藥物,而氨茶堿是患者嚴禁使用的過敏藥物。患者家屬進一步發現,醫院提供的病曆資料顯示出種種超出常規的現象,患者去世兩天後仍然有化驗報告等等;在醫院提供的收費明細單上存在著種種超常規的現象,他們交給醫院的自費購買的藥物也去向不明,因此,他們將哈醫大二院告上法庭。

評析患者翁文輝家屬與哈醫大二院的醫療費糾紛,雖經多方調查,仍然眾說紛紜。是非曲直我們暫且不論,但此案至少可以說明哈醫大二院在病曆管理、會診製度、輸血和血液運輸等方麵存在違規現象,也可以說明哈醫大二院對翁老先生存在過度醫療的問題。它不僅暴露了有關醫院管理的弊端,昭顯了患者家屬以“錢權之勢”影響和主導醫療過程的嚴重後果,也揭開了絕症終末期患者大量動用寶貴的醫療資源用於搶救,興起了一場應該救誰的大討論,更涉及醫學倫理問題。

本案中對翁老先生的過度醫療主要表現在過度檢查和過度治療上。醫務人員在診斷患者疾病的過程中,盲目擴大檢查指征,采取不必要的、複雜的、昂貴的檢查手段,重複利用多項檢查,用多種貴重藥、進口藥對臨終患者進行不惜一切代價的搶救治療等。表麵上是尊重患者,實際上是對醫患倫理原則的直接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