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利之爭是倫理學理論的基本衝突,對於現代醫學倫理學來說同樣如此。醫學人道主義從來就是醫學倫理學的基本精神,然而倫理是建立在特定曆史、政治、經濟範疇之上的,倫理學在哲學的真善美知識體係中。但善惡標準具有曆史性、民族性、階級性與客觀性,奴隸社會拿別人的東西是對的,封建社會地主剝削農民是合理的。善惡標準是人們進行善惡評價的尺度,凡是反映並符合一定社會或階級利益要求的即為善,反之為惡。
因此,在實踐中要全麵分析判斷行為的動機與效果。考察行為善惡先從效果入手,透過效果看動機,在行為動機與效果善惡已經明確的情況下應注意動機的善或惡才是正確的倫理觀。
對上述案件的倫理解讀如果從“以人為本”的原則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從“動機效果”原則看,醫院對患者過度收費是錯,量財施救更是錯上加錯。在患者家屬抱有“隻要花錢,請到良醫,買到好藥和高精尖的治療器材,就可以挽回生命”這樣一種信念時,醫院到底該怎麼做,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
三、產婦對死胎是否享有所有權
案例3‐32005年3月4日淩晨2點10分,原告焦某因腹中胎兒胎動消失5天,腹痛14小時,由舊宮醫院轉入被告北京某醫院。入院時查體:血壓180/140mmHg ,胎心0次/分,腹部浮腫( +++)。診斷為“先兆子宮破裂,相對頭盆不稱,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孕4產3孕40+2周臨產,巨大兒,胎死宮內”。該醫院急診行剖宮產術。3月4日3點18分,手術娩出一男死嬰,全身高度浮腫,呈青紫色,似唐氏兒外貌。3月4日上午9點,該醫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並建議其對死胎進行屍檢,原告之夫彩某簽字表示不同意屍檢。
3月7日該醫院將死胎按照醫療廢物自行處理。3月9日原告得知醫院已對死胎按醫療廢物處理完畢,即與醫院發生爭議。後原告訴法院稱:她曾在北京市大興區的一家私人診所治療感冒,長達20天左右,期間出現腳腫、腿腫的情況,後來全身浮腫,胎動一天比一天少。孩子死後,她到北京市大興區紅星派出所報案,控告私人診所非法行醫,同時想做法醫鑒定,紅星派出所還出具了委托書。但想不到被告未經她同意就把嬰兒的屍體給私自處理了,致使原告追究私人診所責任的證據丟失,因此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7000元、誤工費2萬元、營養費6000元、交通費100元、通信費50元、精神撫慰金12000元,並公開賠禮道歉。被告某醫院辯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流、引產、胎死宮內娩出的死胎應屬於病理性醫療廢物,應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集中處置,而且這是醫療機構長期以來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自然人,家屬對自然人遺體享有的權利義務不適用於死胎。我們曾勸說原告進行屍檢,但原告明確表示不進行屍檢,也沒有表示其自行處理死胎,因此我們按規定處理完全合法,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在被告醫院剖宮產術娩出死胎後,雖表示不同意屍檢,但未表示同意由醫院處理死胎。醫院在原告表示不同意屍檢時,未明確告知原告,醫院將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該醫院稱已告知原告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但未提供充足證據佐證,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本案爭訴的焦點問題是,醫院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有無權利處置原告娩出的死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權利,故死胎不屬於屍體。但其具有物的屬性,應歸娩出死胎的產婦所有,產婦享有對死胎的合法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