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醫患溝通的法律基礎(1)(3 / 3)

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大構成要件勾勒出了醫療法律關係的特點,隻有符合構成要件特點的醫患關係才是醫療法律關係。明確醫患之間是否存在醫療法律關係,是進一步確定醫療機構和患者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權利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

案例4‐2某美容院的醫學美容廣告稱:聘請省市大醫院醫學美容專家,使用進口藥物,快速祛除雀斑、痣疣,效果好,無副作用。女青年丁某十分動心,接受了臉部祛除雀斑治療。美容院用40%的三氯醋酸將丁某臉上的20多處雀斑全部點除,但治療部位卻相繼出現了潰爛,治愈後留下了多處疤痕。法醫鑒定為“二度化學灼傷,繼發感染,容貌損害明顯”。

如整容需要費用20000餘元,且無法恢複原貌。後法院判決該美容院賠償丁某美容治療費、醫療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

評析判斷整形美容手術造成的損害是否屬於醫療侵權,關鍵在於確定原被告間是否存在醫療法律關係。如果丁某在醫療機構接受美容治療,則雙方構成醫療法律關係。因醫療不當構成的侵權為醫療損害侵權,符合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還構成醫療事故。本案中,為丁某實施治療的是來自某醫院的醫學美容醫生,但其並未受醫療機構的委托,而是受美容機構的授權,因此,美容醫生的行為由美容院承擔責任。美容院不是醫療機構,不是醫療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以該案不屬於醫療侵權案件。

三、醫療法律關係的類型

醫療法律關係分為醫療合同關係、無因管理關係和強製診療關係三個類型。

(一)醫療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明確指出: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第13條指出:合同締結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意思表示,為要約;受要約方接受要約,同意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則為承諾。醫療機構開業,向社會中不特定的人群發出願意接受患者就診的邀請。患者前來掛號,要求醫院為其提供醫療服務就是要約。醫療機構接受患者的請求,給予掛號就是承諾。承諾生效時,醫療合同便得以成立。有時患者雖未實施掛號的要約行為,但向醫療機構做出了求診的意思表示,而醫療機構也開始(或者應當開始)對患者實施診治,也視為合同成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醫療合同成立後,患者就享有得到及時、正確診療服務的權利,並負有支付醫療費用等義務;相反,醫療機構負有及時、正確地為患者提供規範診療服務的義務,享有收取醫療費用等權利。由於醫學局限和個體差異,醫療機構並不能保證實現患者就醫時的期望。相同的醫療服務也未必能獲得同樣的結果,甚至還可能引發出各種不良後果。因此,判斷醫療合同是否按約履行的標準,不是治療效果,而是醫療機構是否提供了適當的診療服務和給予了謹慎注意。正如日本的“準委任合同說”,該觀點認為:“醫療合同是運用醫師的臨床醫學上的知識、技術,迅速、準確地診斷患者疾病的原因或病名之後,采取適當的治療行為等事務處理為目的的合同,隻要沒有特別的約定,就不能將良好的結果的達成包含在債務的內容裏。”①醫療機構隻對他們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具有的謹慎程度和采取的服務方式負責,當然,醫療機構對治療效果已經做出明確承諾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