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特殊狀況下的醫患溝通(1)(2 / 3)

5.從產生的後果看,必須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權,因此,隻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才能稱為醫療事故。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

醫療糾紛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不僅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還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為了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秩序與社會安定,國務院於2002年4月4日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

根據《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曆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經協商不成,才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應該說,協商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對於行政調解,患者方普遍對衛生行政部門的立場存在質疑,因此,依靠行政調解是難以有效解決醫療糾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確了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減輕了患者方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也便於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自2002年以來,各地報告的因醫療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大幅度增加,民事訴訟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途徑。

(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鑒定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是否有醫療過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些都屬於專業性非常強的技術問題。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無論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是雙方協商,都涉及醫療技術鑒定問題,鑒定結論是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根據《條例》規定,各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均由醫學會負責組織,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爭議的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

1.鑒定原則

根據《條例》規定,鑒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即鑒定應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依據所提交的鑒定材料和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作出結論。

(2)獨立鑒定原則。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幹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非醫學會聘任進入專家庫的成員和不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不得參與鑒定。

(3)民主集中製原則。即鑒定專家隨機抽取,涉及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鑒定成員的1/2。鑒定時實行合議製,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如實記載。

(4)利害相關當事人回避原則。即被抽取的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麵的方式申請其回避:①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係親屬;②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者;③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者。

(5)合理交費的原則。由申請鑒定方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2.鑒定的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由各級醫學會負責組織,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麵陳述及答辯。

(1)不予受理的情況。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醫學會不予受理: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②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③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④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⑤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⑥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中止鑒定的情況。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醫學會將中止鑒定:①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②提供材料不真實的;③拒絕繳納鑒定費的;④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