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鑒定的實施
醫學會應在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麵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在鑒定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麵的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加鑒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的,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醫學會對隨機抽取的鑒定專家,應當在鑒定7日前書麵通知本人。專家接到通知後認為自己應當回避的,在接到通知時及時提出書麵回避申請,並說明理由;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鑒定的,應及時書麵告知醫學會。對因故無法參加鑒定的人員,醫學會應按照程序通知相應的候補成員參加。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鑒定可以延期進行。
專家鑒定組組長由專家鑒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鑒定由鑒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程序進行。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鑒定組組長簽發,同時要蓋有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鑒定組在作出鑒定結論時,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以及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四種。
實踐中,尤其是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對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是否有醫療過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鑒定,除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外,很多法院在案件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時,還委托司法鑒定。關於兩種鑒定的證據效力,目前各地法院做法很不一致,存在很大的爭議。
三、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溝通實施
(一)溝通的主體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院方需要及時有效地與患者方進行溝通,良好有效的溝通會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醫院方溝通的主體主要包括相關的醫務工作人員和醫療機構設置的醫療糾紛處理部門專職工作人員,在有些情況下,還包括醫院主管的院領導即相應的主管副院長甚至法定代表人。患者方參與溝通的往往不隻患者本人或其近係親屬,有時參與溝通的還包括其他親戚朋友以及律師等,而且人數通常不確定。在患者方人數較多的時候,為了有效溝通,醫院方一般會建議他們推薦幾個人作為代表參與溝通。
(二)溝通的內容
醫療糾紛是醫患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事情,尤其是被認為是弱勢群體的患者方。因此,在糾紛尤其是不良醫療後果發生後,患者方會迫切希望知道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後果、醫療過程中的某些行為是否不當、院方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以及院方的處理意見等等,在與院方的溝通過程中,他們也往往圍繞著這幾點進行。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患者方的要求,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的溝通一般圍繞醫療過程的陳述,包括解答患者方的疑問、對治療結果的原因分析、醫療行為的定性即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不良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院方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等等。另外,根據《條例》的規定,溝通內容還應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主要包括醫療糾紛的三條處理途徑和屍體解剖的相關規定。《條例》第18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三)溝通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如溝通不妥,可能會激化醫患矛盾,加大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嚴重的甚至釀成暴力性醫療事件。例如,某心肌梗死患者家屬在患者經搶救無效後當場對醫療過程表示異議,逼問死亡原因,值班醫師在家屬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說:“這種病就是會死的。”結果,本來就很激動的家屬當場就打了該醫師。而類似情況下的另一位醫師,則是在再次解釋病情的情況下,態度誠懇地表示死亡原因在盡快討論後告知家屬,並及時聯係了醫院專門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部門,由專職人員出麵接待情緒激動的家屬,從而避免了現場的衝突。由此可見,不同的溝通方式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