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不事親的便不能如此嗎?又如:
愛親者不敢嚴於人,敬親者不敢慢於人。
為什麼不說為人之道不當惡人、慢人呢?
以上說孝的哲學,現在且說“孝的宗教”。宗教家要人行善,又怕人不肯行善,故造出一種人生行為的監督,或是上帝,或是鬼神,多可用來做人生道德的裁製力。孔子是不很信鬼神的,他的門弟子也多不深信鬼神(墨子常說儒家不信鬼神)。所以孔門不用鬼神來做人生的裁製力。但是這種道德的監督似乎總不可少,於是想到父子天性上去。他們以為五倫之中父子的親誼最厚,人人若能時時刻刻想著父母,時時刻刻惟恐對不住父母,便決不致做出玷辱父母的行為了。所以儒家的父母便和別種宗教的上帝鬼神一般,也有裁製鼓勵人生行為的效能。如曾子的弟子樂正子春說:
吾聞諸曾子,曾子聞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養,無人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可謂孝矣。不虧其體,不辱其親,可謂全矣。”故君子頃步而不敢忘孝也。……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徑,舟而不遊,不敢以先父母之遺體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惡言不出於口,忿言不反於身,不辱其身,不羞其親:可謂孝矣。(《祭義》)
人若能一舉足,一出言,都不敢忘父母,他的父母便是他的上帝鬼神;他的孝道便成了他的宗教。曾子便真有這個樣子,看他臨死時對他的弟子說:
啟予足,啟予手。《詩》雲:“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論語》八)
這是完全一個宗教家的口氣。這種“全受全歸”的宗教的大弊病,在於養成一種畏縮的氣象,使人銷磨一切勇往冒險的膽氣。《漢書?王尊傳》說:
王陽為益州刺史,行部至邛九折阪,歎曰:“奉先人遺體,奈何數乘此險!”後以病去。
這就是“不敢以先父母之遺體行殆”的宗教的流毒了。
儒家又恐怕人死了父母,便把父母忘了,所以想出種種喪葬祭祀的儀節出來,使人永久紀念著父母。曾子說:
吾聞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論語》十九。《孟子》也說“親喪固所自盡也”。)
因為儒家把親喪的時節看的如此重要,故要利用這個時節的心理,使人永久紀念著父母。儒家的喪禮,孝子死了父母,“居於倚廬,寢苫枕塊,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扶而後能起,杖而後能行。”還有種種怪現狀,種種極瑣細的儀文,試讀《禮記》中《喪大記》、《喪服大記》、《奔喪》、《問喪》諸篇,便可略知大概,今不詳說。三年之喪,也是儒家所創,並非古禮,其證有三。《墨子?非儒》篇說:
儒者曰:親親有術,尊賢有等。……其禮曰:喪父母三年。
此明說三年之喪是儒者之禮,是一證。《論語》十七記宰我說三年之喪太久了,一年已夠了。孔子弟子中尚有人不認此製合禮,可見此非當時通行之俗,是二證。《孟子?滕文公篇》記孟子勸滕世子行三年之喪,滕國的父兄百官皆不願意,說道:“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魯為周公之國,尚不曾行過三年之喪,是三證。至於儒家說堯死時三載如喪考妣,商高宗三年不言,和孟子所說“三年之喪,三代共之。”都是儒家托古改製的慣技,不足憑信。
祭禮乃是補助喪禮的方法。三年之喪雖久,究竟有完了的時候。於是又創為以時祭祀之法,使人時時紀念著父母祖宗。祭祀的精義,《祭義》說得最妙:
齋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誌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齋三日乃見其所為齋者。祭之日,入室,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戶而聽,愾然必有聞乎其歎息之聲。(《祭義》)
這一段文字,寫祭祀的心理,可謂妙絕。近來有人說儒教不是宗教,我且請他細讀《祭義篇》。
但我不說儒家是不深信鬼神的嗎?何以又如此深信祭祀呢?原來儒家雖不深信鬼神,卻情願自己造出鬼神來崇拜。例如孔子明說“未知生,焉知死”,他卻又說:“祭如在,祭神如神在。”一個“如”字,寫盡宗教的心理學。上文所引《祭義》一段,寫那祭神的人,齋了三日,每日凝神思念所祭的人,後來自然會“見其所為齋者”。後文寫祭之日一段,真是見神見鬼,其實隻是《中庸》所說“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依舊是一個“如”字。
有人問,儒家為什麼情願自己造出鬼神來崇拜呢?我想這裏麵定有一層苦心。曾子說:
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論語》一)
孔子說:
君子篤於親,則民興於仁。(《論語》八)
一切喪葬祭祀的禮節,千頭萬緒,隻是“慎終追遠”四個字,隻是要“民德歸厚”,隻是要“民興於仁”。
這是“孝的宗教”。
?我講孔門弟子的學說,單提出“孝”和“禮”兩個觀念。孝字很容易講,禮字卻極難講。今試問人“什麼叫做禮?”幾乎沒有一個人能下一個完全滿意的界說。有許多西洋的“中國哲學家”也都承認中文的禮字在西洋文字竟沒有相當的譯名。我現在且先從字義上下手。《說文》:“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從礻從豊,豊亦聲。”又,“豊,行禮之器也,從豆,象形。”按禮字從礻從豊,最初本義完全是宗教的儀節,正譯當為“宗教”。《說文》所謂“所以事神致福”,即是此意。《虞書》:“有能典朕三禮,”馬注:“天神地祇人鬼之禮也。”這是禮的本義。後來禮字範圍漸大,有“五禮”(吉、凶、軍、賓、嘉)、“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九禮”(冠、昏、朝、聘、喪、祭、賓主、鄉飲酒、軍旅)的名目。這都是處世接人慎終追遠的儀文,範圍已廣,不限於宗教一部分,竟包括一切社會習慣風俗所承認的行為的規矩。如今所傳《儀禮》十七篇,及《禮記》中專記禮文儀節的一部分,都是這一類。禮字的廣義,還不止於此。《禮運篇》說:
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別嫌、明微、儐鬼神、考製度、別仁義,所以治政安君也。
《坊記篇》說:
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
這種“禮”的範圍更大了。禮是“君之大柄”,“所以治政安君”,“所以為民坊”,這都含有政治法律的性質。大概古代社會把習慣風俗看作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故“禮”字廣義頗含有法律的性質。儒家的“禮”和後來法家的“法”同是社會國家的一種裁製力,其中卻有一些分別。第一,禮偏重積極的規矩,法偏重消極的禁製;禮教人應該做什麼,應該不做什麼;法教人什麼事是不許做的,做了是要受罰的。第二,違法的有刑罰的處分,違禮的至多不過受“君子”的譏評,社會的笑罵,卻不受刑罰的處分。第三,禮與法施行的區域不同。《禮記》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是為上級社會設的,法是為下等社會設的。禮與法雖有這三種區別,但根本上同為個人社會一切行為的裁製力。因此我們可說禮是人民的一種“坊”(亦作防)。《大戴禮記?禮察》篇說(《小戴記?經解》篇與此幾全同):
孔子曰(凡大小戴記所稱“孔子曰”、“子曰”都不大可靠):君子之道,譬猶防歟。夫禮之塞亂之所從生也,猶防之塞水之所從來也。……故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僻之罪多矣。鄉飲酒之禮廢,則長幼之序失,而爭鬥之獄繁矣。聘射之禮廢,則諸侯之行惡,而盈溢之敗起矣。喪祭之禮廢,則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之禮眾矣。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敬於微眇,使民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