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別墨
第一章?《墨辯》與別墨
墨學的傳授,如今已不能詳細考究(參看孫詒讓《墨子間詁》附錄《墨學傳授考》)。《韓非子?顯學篇》說:
自墨子之死也,有相裏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鄧陵氏之墨。
《莊子?天下篇》說:
相裏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獲、己齒、鄧陵子之屬,俱誦《墨經》而倍譎不同,相謂“別墨”;以堅白同異之辯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辭相應(譎,崔雲,決也。訾,通呰,《說文》:“呰,苛也。”苛與訶同。觭即奇。《說文》:“奇,不耦也。”《釋文》:“仵,同也。”應,《說文》雲:“當也。”又“讎,應也。”相應即相爭辯)。以“巨子”為聖人,皆願為之屍,冀得為其後世,至今不決。
古書說墨家傳授派別的,隻是這兩段。兩處所說,互相印證。今列表如下:
據《韓非子》??據《天下》篇
最重要的是《天下》篇所說,墨家的兩派“俱誦《墨經》而倍譎不同,相謂別墨,以堅白同異之辯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辭相應”。細看這幾句話,可見今本《墨子》裏的《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取》、《小取》六篇是這些“別墨”作的。有人說這六篇即是《天下》篇所說的《墨經》;別墨既俱誦《墨經》,可見《墨經》作於別墨之前,大概是墨子自著的了。我以為這一段文字不當如此解說。《墨經》不是上文所舉的六篇,乃是墨教的經典如《兼愛》、《非攻》之類。後來有些墨者雖都誦《墨經》,雖都奉墨教,卻大有“倍譎不同”之處。這些“倍譎不同”之處,都由於墨家的後人,於“宗教的墨學”之外,另分出一派“科學的墨學”。這一派科學的墨家所研究討論的,有“堅白同異”、“觭偶不仵”等等問題。這一派的墨學與宗教的墨學自然“倍譎不同了”,於是他們自己相稱為“別墨”(別墨猶言“新墨”。柏拉圖之後有“新柏拉圖學派”,近世有“新康德派”,有“新海智爾派”)。“別墨”即是那一派科學的墨學。他們所討論的“堅白之辯”(堅屬於形,白屬於色。兩種同為物德,但一屬視官,一屬觸官,當時辯這種分別甚明),“同異之辯”(名學一切推論,全靠同異兩事。故當時討論這問題甚詳),和“觭偶不仵之辭”(《釋文》說:“仵,同也。”《集韻》:“仵,偶也。”《玉篇》:“仵,偶敵也。”《漢書?律曆誌》注:“伍,耦也。”是伍仵兩字古相通用。中國文字沒有單數和眾數的區別,故說話推論都有不便之處。墨家很注意這個問題,《小取篇》說,“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也。此乃一是而一非也。”這是說“觭偶不仵”最明白的例),如今的《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取》、《小取》六篇,很有許多關於這些問題的學說。所以我以為,這六篇是這些“別墨”的書(《天下篇》僅舉兩派,不及相夫氏,或者相夫氏之墨仍是宗教的墨學。“別墨”之名,隻限於相裏氏及南方的墨者如鄧陵氏之流)。晉人有個魯勝,曾替《經》上下、《經說》上下四篇作注,名為《墨辯注》。我如今用他的名詞,統稱這六篇為《墨辯》,以別於墨教的《墨經》(我對於“別墨”、“墨經”、“墨辯”三個問題的主張,一年以來,已變了幾次。此為最近研究所得,頗可更正此書油印本及墨家哲學講演錄所說的錯誤)。
至於這六篇決非墨子所作的理由,約有四端:
(一)文體不同。這六篇的文體、句法、字法,沒有一項和《墨子》書的《兼愛》、《非攻》、《天誌》諸篇相像的。
(二)理想不同。墨子的議論,往往有極鄙淺可笑的。例如《明鬼》一篇,雖用“三表”法,其實全無論理。這六篇便大不同了。六篇之中,全沒有一句淺陋迷信的話,全是科學家和名學家的議論。這可見這六篇書決不是墨子時代所能作得出的。
(三)“墨者”之稱。《小取篇》兩稱“墨者”。
(四)此六篇與惠施、公孫龍的關係。這六篇中討論的問題全是惠施、公孫龍時代的哲學家爭論最烈的問題,如堅白之辯、同異之論之類。還有《莊子?天下篇》所舉惠施和公孫龍等人的議論,幾乎沒有一條不在這六篇之中討論過的(例如“南方無窮而有窮”,“火不熱”,“目不見”,“飛鳥之影,未嚐動也”,“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之類,皆是也)。又如今世所傳《公孫龍子》一書的《堅白》、《通變》、《名實》之篇,不但材料都在《經》上下、《經說》上下四篇之中,並且許多字句文章都和這四篇相同。於此可見《墨辯》諸篇若不是惠施、公孫龍作的,一定是他們同時的人作的。所以孫詒讓說這幾篇的“堅白同異之辯,則與公孫龍書及《莊子?天下篇》所述惠施之言相出入”。又說:“據《莊子》所言,則似戰國時墨家別傳之學,不盡墨子之本指。”
這六篇《墨辯》乃是中國古代名學最重要的書。古代本沒有什麼“名家”,無論哪一家的哲學,都有一種為學的方法。這個方法,便是這一家的名學(邏輯)。所以老子要無名,孔子要正名,墨子說“言有三表”,楊子說“實無名,名無實”,公孫龍有《名實論》,荀子有《正名》篇,莊子有《齊物論》,尹文子有《刑名》之論:這都是各家的“名學”。因為家家都有“名學”,所以沒有什麼“名家”。不過墨家的後進和公孫龍之流,在這一方麵,研究的比別家稍為高深一些罷了。不料到了漢代,學者如司馬談、劉向、劉歆、班固之流,隻曉得周秦諸子的一點皮毛糟粕,卻不明諸子的哲學方法。於是凡有他們不能懂的學說,都稱為“名家”。卻不知道他們叫做“名家”的人,在當日都是墨家的別派。正如亞裏士多德是希臘時代最注重名學的人,但是我們難道可以叫他做“名家”嗎?(《漢書?藝文誌》九流之別是極不通的。說詳吾所作《諸子不出於王官論》,《太平洋》第一卷七號)
如今且說這六篇《墨辯》的性質。
第一,《經上》、《經說上》;《經上》篇全是界說,文體和近世幾何學書裏的界說相像。原文排作兩行,都要“旁行”讀去。例如“故,所得而後成也。止,以久也。體,分於兼也。必,不已也。”須如下讀法:
(1)故,所得而後成也。???(50)止,以久也。
(2)體,分於兼也。?????(51)必,不已也。
《經說上篇》乃是《經上》的詳細解釋。《經上》全是很短的界說,不容易明白,所以必須有詳細的說明,或舉例設譬使人易曉,《經說上》卻不是兩行的,也不是旁行的。自篇首到篇中“戶樞免瑟”一句(《間詁》十,頁十七至二十二下),都是《經上》篇上行的解釋。自“止,無久之不止”(頁二十二下)到篇末,是《經上》篇下行的解說。所以上文舉例“故,所得而後成也”的解說在十七頁,“止,以久也”的解說卻在二十二頁上。若以兩行寫之,可得下式。
第二,《經下》、《經說下》;《經下》篇全是許多“定理”,文體極像幾何學書裏的“定理”。也分作兩行,旁行讀。《經說下》是《經下》的詳細說明,讀法如《經說上》。自篇首(頁三十一下)到“應有深淺大常中”(適校,當作“大小不中”。頁四十六止),說明《經下》上行的各條。此以下,說明下行各條。
第三,《大取》;《大取》篇最難讀,裏麵有許多錯簡,又有許多脫誤。但是其中卻也有許多極重要的學說。學者可選讀那些可讀的,其餘的不可讀的,隻好暫闕疑了。
第四,《小取》;《小取篇》最為完全可讀。這一篇和前五篇不同,並不是一句一條的界說,乃是一篇有條理有格局的文章。全篇分九節。
一、至“不求諸人”,總論“辯”。
二、至“吾豈謂也者異也”,論“辯”之七法。
三、至第一個“則不可偏觀也”,論辟、侔、援、推四法之謬誤。
四、至“非也”共四十八字,衍二十二字,總論立辭之難,總起下文。
五、論“物或是而然”。
六、論“或是而不然”。
七、論“或不是而然”。原文作“此乃是而然”,似有誤。
八、論“一周而一不周”。
九、論“一是而一非”。
第二章?《墨辯》論知識
知識論起於老子、孔子,到“別墨”始有精密的知識論。
《墨辯》論“知”,分為三層:
(一)“知,材也。”(《經上》)《說》曰:“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舊脫不字,今據下文‘而不必得’語法增)。若明。”這個“知”是人“所以知”的才能(材才通)。有了這官能,卻不必便有知識。譬如眼睛能看物,這是眼睛的“明”,但是有了這“明”,卻不必有所見。為什麼呢?因為眼須見物,才是見;知有所知,才是知(此所謂知,如佛家所謂“根”)。
(二)“知,接也。”(《經上》)《說》曰:“知,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若見。”這個“知”是“感覺”(Sensation)。人本有“所以知”的官能,遇著外麵的物事,便可以知道這物事的態貌,才可發生一種“感覺”。譬如有了眼睛,見著物事,才有“見”的感覺(此所謂知,如佛家所謂“塵”。此所謂接,如佛家所謂“受”)。
(三)“,明也。”(《經上》。舊作恕,今依顧千裏校改)《說》曰:“,(舊皆作恕)也者,以其知論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這個“”是“心知”,是“識”。有了“感覺”,還不算知識。譬如眼前有一物瞥然飛過,雖有一種“感覺”,究竟不是知識。須要能理會得這飛過的是什麼東西(“論”譯“理會”最切。王念孫校《荀子?正名篇》,“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謂論當作諭。諭,明也。其說亦可通,但不改亦可通),須要明白這是何物(著,明也),才可說有了知覺(此所謂,如佛家所謂“識”)。如《經上》說:
聞,耳之聰也。循所聞而得其意,心之察也。言,口之利也。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
所以“知覺”含有三個分子:一是“所以知”的官能,二是由外物發生的感覺,三是“心”的作用。要這三物同力合作,才有“知覺”。
但是這三物如何能同力合作呢?這中間須靠兩種作用:一個是“久”,一個是“宇”。《墨辯》說:
久,彌異時也(《經上》)。《說》曰:久,合古今旦莫。(校改)
宇,彌異所也(《經上》)。《說》曰:宇,塚東西南北。(校改,塚即蒙字)
久即是“宙”,即是“時間”;宇即是“空間”(Time and Space)。須有 這兩種的作用,方才可有知覺。《經下》說:
不堅白,說在無久與宇。堅白,說在因(原文有誤讀處,今正,因疑作盈)。《說》曰:無堅得白,必相盈也。
《經上》說:
堅白不相外也。《說》曰:堅〔白〕異處不相盈,相非(通排),是相外也。
我們看見一個白的物事,用手去摸,才知道他又是堅硬的。但是眼可以看見白,而不可得堅;手可以得堅,而不可見白。何以我們能知道這是一塊“堅白石”呢?這都是心知的作用。知道剛才的堅物,就是此刻的白物,是時間的組合。知道堅白兩性相盈,成為一物,是空間的組合。這都是心知的作用,有這貫串組合的心知,方才有知識。
有了久與宇的作用,才有“記憶”,《墨辯》叫做“止”,止即是“誌”。古代沒有去聲,所以止誌通用(《論語》:“多見而識之”,“賢者識其大者”。古本皆作誌)。久的作用,於“記憶”更為重要。所以《經下》說:
知而不以五路,說在久。《說》曰:智以目見,而目以火見,而火不見,惟以五路知。久,不當以火見,若以火(參看章炳麟《原名篇》說此條)。
“五路”即是“五官”。先由五路知物,後來長久了,雖不由五路,也可見物。譬如昨天看梅蘭芳的戲,今天雖不在吉祥園,還可以想起昨天的戲來。這就是記憶的作用了。
知識又須靠“名”的幫助。《小取》篇說:“名以舉寔。”《經上》說:
舉,擬寔也。《說》曰:舉,告。以文名舉彼寔也。
“擬”是《易?係辭傳》“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形容,像其物宜”的擬。例如我們用一個“人”字代表人的一切表德,所以見了一個人,便有“人”的概念,便知道他是一個“人”。記得一個“人”的概念,便可認得一切人,正不須記人人的形貌狀態等等。又如“梅蘭芳”一個概念,也代表梅蘭芳的一切表德。所以我對你說“梅蘭芳”,你便知道了,正不用細細描摹他的一切形容狀態。如《經下》說:
〔火〕必熱,說在頓。《說》曰:見火謂火熱也,非以火之熱。
一個“火”字便包含火的熱性。所以遠遠見火,便可說那火是熱的,正不必等到親自去感覺那火的熱焰。“火必熱,說在頓”,頓字也是記憶的意思。這是名字的大用處。
《墨辯》分“名”為三種:
名:達、類、私(《經上》)。《說》曰:名。“物”,達也。有寔必待文名(舊誤作多)也。命之“馬”,類也。若寔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寔也。
“達名”是最普及的名字,例如“物”字。“類名”是一類物事的名稱,例如“牛”、“馬”、“人”,凡是屬這一類的,都可用這一類的“類名”。所以說:“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私名”是“本名”。例如“臧”、“梅蘭芳”,皆是這一個個人的名字,不可移用於別人(臧、獲皆當日的人名,本是私名,後人誤以為仆役之類名,非也。此如“梅香”本是私名,後以名此者多,遂成女婢之類名矣。又如“丫頭”亦是私名,今亦成類名矣)。所以說:“是名也,止於是寔也。”
?《墨辯》論“知識”的分別,凡有三種:
知:聞、說、親(《經上》)。《說》曰:知,傳受之,聞也。方不,說也。身觀焉,親也。
第一種是別人傳授給我的,故叫做“聞”。第二種是由推論得來的,故叫做“說”。《經上》:“說,所以明也。”)第三種是自己親身經曆來的,故叫做“親”。如今且分別解說如下:
聞;這個“聞”字,有兩種意思。《經上》說:
聞:傳、親。《說》曰:或告之,傳也。身觀焉,親也。
一種是“傳聞”,例如人說有鬼,我也說有鬼,這是“把耳朵當眼睛”的知識。一種是“親聞”,例如聽見一種聲音,知道他是鍾聲,或是鑼聲,這是親自經曆來的知識,屬於上文的第三種,不屬於第一種。
說、親;科學家最重經驗(墨子說的“百姓耳目之實”),但是耳目五官所能親自經曆的,實在不多。若全靠“親知”,知識便有限了。所以須有“推論”的知識。《經下》說: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說》曰:聞,在外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白若黑也,誰勝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擬。擬,舉實也。說見上文)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
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
此說一個人立屋子外,不知屋子裏人是什麼顏色。有人說:“屋裏的人的顏色,同這個人一樣。”若這個人是白的,我便知道屋裏人也是白的了。屋外的白色,是親自看見的;屋裏的白色,是由“推論”得知的。有了推論,便可坐在屋裏,推知屋外的事;坐在北京,推知世界的事;坐在天文台上,推知太陽係種種星球的事。所以說:“方不,說也。”這是《墨辯》的一大發明(親即佛家所謂“現量”,說即“比量”,傳近似“聖教量”,而略有不同也)。
?墨子的“應用主義”,要人把知識來應用。所以知與不知的分別,“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這是墨子學說的精采。到了“別墨”,也還保存這個根本觀念。《經下》說: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說》曰:我有若視,曰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
這和第六篇所引《墨子?貴義篇》瞽者論黑白一段相同。怎樣能知道一個人究竟有知無知呢?這須要請他自己去實地試驗,須請他用他已知的“名”去選擇。若他真能選擇得當,“取去俱能之”,那才是真知識。
但是《墨辯》的人生哲學,雖也主張“知行合一”,卻有兩層特別的見解。這些“別墨”知道人生的行為,不是完全受“知識”的節製的。“知識”之外,還有“欲望”,不可輕視。所以《經上》說:
為,窮知而於欲也。
“為”便是行為。他說行為是知識的止境,卻又是倚賴著“欲”的。《經上》說這一條道:
為,欲其指(孫說,是之訛),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也,無遺於害也,而猶欲之,則離之(孫說,離即罹)。……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
懂得這個道理,然後可懂得“別墨”的新“樂利主義”。墨子已有“義即是利”的意思,但是他卻沒有明白細說。到了“別墨”,才有完滿的“樂利主義”。《經上》說:
義,利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
這比說“義即是利”又進一層,直指利害的來源,在於人情的喜惡。就是說善惡的來源,在於人情的欲惡。所以一切教育的宗旨,在於要使人有正當的欲惡,欲惡一正,是非善惡都正了。所以《經上》說:
欲正,權利;惡正,權害。(《大取篇》雲:“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所權。”)
?但是如何才是正當的欲惡呢?《大取篇》有一條公式道:
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於事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之通是)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為非義也。
細看這個公式的解說,便知“別墨”的樂利主義並不是自私自利,乃是一種為天下的樂利主義。所以說:“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可以見“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原隻是把天下“最大多數的幸福”作一個前提。
第三章?論辯
?墨家的“辯”,是分別是非真偽的方法。《經上》說:
辯,爭彼也。辯勝,當也。《說》曰: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
《經說下》說: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爭彼”的“彼”字,當是“佊”字之誤(其上有“攸,不可兩不可也”,攸字亦佊字之誤,形近而誤)。佊字,《廣雅?釋詁》二雲:“衺也。”王念孫《疏證》雲:“《廣韻》引《埤蒼》雲:‘佊,邪也’;又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據此可見佊誤為彼的例。佊字與“詖”通。《說文》:“詖,辯論也。古文以為頗字,從言,皮聲。”詖、頗、佊,皆同聲相假借。後人不知佊字,故又寫作“駁”字。現在的“辯駁”,就是古文的“爭佊”。先有一個是非意見不同,一個說是,一個說非,便“爭佊”起來了。怎樣分別是非的方法,便叫做“辯”。
?《小取》篇說: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明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焉,乃也)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這一段先說辯的目的,共有六項:(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兩句,總論“辯”的方法,“摹略”有探討搜求的意義(《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廣雅?釋詁》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搜,於道曰略。”孫引俞正燮語未當)。論辯的人須要搜求觀察萬物的現象,比較各種現象交互的關係,然後把這些現象和這種種關係,都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所以說:“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種種事物,都叫做“實”。實的稱謂,便是“名”(說見第七篇)。所以(《經說下》)說:“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例如說“這是一匹馬”,“這”便是實,“一匹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論理上,實便是主詞(Subject), 名便是表詞(Predicate),合名與實,乃稱為“辭”(Proposition or Judgment) (辭或譯“命題”殊無道理)。單有名,或單有實,都不能達意。有了“辭”,才可達意。但是在辯論上,單有了辭,還不夠用。例如我說:“《管子》一部書不是管仲作的。”人必問我:“何以見得呢?”我必須說明我所以發這議論的理由。這個理由,便叫做“故”(說詳下)。明“故”的辭,便叫做“說”(今人譯為“前提”Premise)。 《經上》說:“說,所以明也。”例如:
“《管子》”(實)是“假的”(名)。……(所立之辭)。
因為《管子》書裏有許多管仲死後的事。……(說)。
怎麼叫做“以類取以類予”呢?這六個字又是“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舉例”,予是“斷定”。凡一切推論的舉例和斷語,都把一個“類”字作根本。“類”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類者,舉相似也”)。例如我認得你是一個“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樹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學書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為什麼呢?
因為孔子是一個“人”。
因為凡是“人”都有死。
這三個“辭”和三個“辭”的交互關係,全靠一個“類”字(參看附圖)。印度因明學的例,更為明顯,
聲是無常的(無常謂不能永遠存在),……………………(宗)
因為聲是做成的,……………………………………………(因)
凡是做成的都是無常的,例如瓶……………………………
如下圖:
“聲”與“瓶”同屬於“做成的”一類,“做成的”屬於“無常的”一類,這叫做“以類予”。在萬物之中,單舉“瓶”和“聲”相比,這是“以類取”。一切推論,無論是歸納,是演繹,都把一個“類”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說:
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
一切論證的謬誤,都隻是一個“立辭而不明於其類”。
?上文說的“以說出故”的“故”乃是《墨辯》中一個極重要的觀念,不可不提出細說一番。《經上》說:
故,所得而後成也。《說》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若見之成見也。(孫詒讓補然字及之必不三字,是也。今從之。惟孫移體也五字,則非。)
《說文》:“故,使為之也。”用棍敲桌,可使桌響;用棍打頭,可使頭破。故的本義是“物之所以然”,是成事之因。無此因,必無此果,所以說:“故,所得而後成也。”如《莊子?天下篇》:“黃繚問天地所以不墜不陷,風雨雷霆之故。”引申出來,凡立論的根據,也叫做“故”。如上文引的“以說出故”的故,是立論所根據的理由。《墨辯》的“故”,總括這兩種意義。《經說》解此條,說:“故”有大小的分別。小故是一部分的因。例如人病死的原因很複雜,有甲、乙、丙、丁等,單舉其一,便是小故。有這小故,未必便死;但是若缺這一個小故,也決不致死。故說:“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因為他是一部分的因,故又說:“體也,若有端。”(體字古義為一部分。《經上》說:“體,分於兼也。”兼是全部,體是一部分。《經說》曰:“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尺是線,端是點。二分之一,線上之點,皆一部分。)大故乃各種小故的總數,如上文所舉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各種原因都完全了,自然發生結果。所以說:“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譬如人見物須有種種原因,如眼光所見的物,那物的距離、光線、傳達光線的媒介物、能領會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學所謂“九緣”是也)。此諸“小故”,合成“大故”,乃可見物。故說“若見之成見也”。
以上說“故”字的意義。《墨辯》的名學,隻是要人研究“物之所以然”(《小取》篇所謂“摹略萬物之然”),然後用來作立說的根據。凡立論的根據,所以不能正確,都隻是因為立論的人見理不明,把不相幹的事物牽合在一起,強說他們有因果的關係;或是因為見理不完全,把一部分的小故,看作了全部的大故。科學的推論,隻是要求這種大故;謹嚴的辯論,隻是能用這種大故作根據。再看《經下》說:
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說》曰:物或傷之,然也。見之,智也。告之,使知也。
“物之所以然”,是“故”。能見得這個故的全部,便是“智”。用所知的“故”,作立說的“故”,方是“使人知之”。但是那“物之所以然”是一件事,人所尋出的“故”又是一件事。兩件事可以相同,但不見得一定相同。如“物之所以然”是甲、乙、丙三因,見者以為是丁、戊,便錯了,以為單是甲,也錯了。故立說之故,未必真是“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的故。不能如此,所舉的故便不正確,所辯論的也就沒有價值了。
?《墨辯》還有一個“法”的觀念很重要。《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說》曰:意、規、員,三也,俱可以為法。
法字古文作佱,從亼(即集合之集)從正,本是一種模子。《說文》:“法,刑也。模者,法也。範者,法也。型者,鑄器之法也。”法如同鑄錢的模子,把銅汁倒進去,鑄成的錢,個個都是一樣的。這是法的本義(參看下文第十二篇)。所以此處說:“法,所若而然也。”若,如也。同法的物事,如一個模子裏鑄出的錢,都和這模子一樣。“所若而然”便是“仿照這樣去做,就能這樣”。譬如畫圓形,可有三種模範。第一是圓的概念,如“一中同長為圓”,可叫做圓的“意”。第二是作圓的“規”。第三是已成的圓形,依著摹仿,也可成圓形。這三種都可以叫做“法”。法即是模範,即是法象(參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論象)。依“法”做去,自生同樣效果。故《經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