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別墨(2 / 3)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這是墨家名學的一個重要觀念。上文說“故”是“物之所以然”,是“有之必然”。今說“法”是“所若而然”。把兩條界說合起來看,可見故與法的關係。一類的法即是一類所以然的故。例如用規寫圓,即是成圓之故,即是作圓之法。依此法做,可作無數同類的圓。故凡正確的故,都可作為法;依他做去,都可發生同樣的效果。若不能發生同類的效果,即不是正確之故。科學的目的隻是要尋出種種正確之故,要把這些“故”列為“法則”(如科學家的律令及許多根據於經驗的常識),使人依了做去可得期望的效果。名學的歸納法是根據於“有之必然”的道理,去求“所以然”之故的方法。名學的演繹法是根據於“同法的必定同類”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為立論之故(前提),看他是否能生出同類的效果。懂得這兩個大觀念——故與法——方才可講《墨辯》的名學。

?以上說一切論辯的根本觀念。如今且說辯的各種方法。《小取篇》說:

或也者,不盡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

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這七種今分說於下。

(一)或也者,不盡也。《經上》說:“盡,莫不然也。”或字即古域字,有限於一部分之意。例如說“馬或黃或白”,黃白都不是包舉一切馬的顏色,故說“不盡”。《易?文言》說:“或之者,疑之也。”不能包舉一切,故有疑而不決之意。如說“明天或雨或晴”,“他或來或不來”,都屬此類。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假是假設,如說“今夜若起風,明天定無雨”。這是假設的話,現在還沒有實現,故說“今不然也”。

這兩條是兩種立辭的方法,都是“有待之辭”。因為不能斬截斷定,故未必即引起辯論。

(三)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故即“以說出故”之故,即前提)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效是“效法”的效,法即是上文“法,所若而然也”的法。此處所謂“效”,乃是“演繹法”的論證(又譯外籀)。這種論證,每立一辭,須設這辭的“法”,作為立辭的“故”。凡依了做去,自然生出與辭同樣的效果的,便是這辭的“法”。這法便是辭所仿效,所設立辭之“故”,須是“中效”(“中效”即是可作模範,可以被仿效。中字如“中看不中吃”之中)的“法”;若不可效法,效法了不能生出與所立的辭同類的效果,那個“故”便不是正確的故了。例如說:

這是圓形。何以故?因這是“規寫交”的。(用《經說上》語)

“這是圓形”,是所立的辭(因明學所謂宗)。“規寫交的”,是辭所根據的“故”。依這“故”做,皆成圓形,故是“中效”的法,即是正確的故。因明學論“因”須有“遍是宗法性”也是這個道理。窺基作《因明論疏》,說此處所謂“宗法”,乃是宗的“前陳”之法,不是“後陳”之法(前陳即實,後陳即名)。這話雖不錯,但仔細說來,須說因是宗的前陳之法,宗的後陳又是這因的法。如上例,“規寫交的”是這個圓之法;“圓形”又是“規寫交的”之法(因規寫交的皆是圓形,但圓形未必全是由規寫交的)。

上文說過,凡同法的必定同類。依此理看來,可以說求立辭的法即是求辭的類。三支式的“因”,三段論法的“中詞”(Middle Term),其實隻是辭的“實”(因明學所謂宗之前陳)所屬的類,如說 “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所作性是聲所屬的類,如說“孔子必有死,因他是人”,人是孔子的類名。但這樣指出的類,不是胡亂信手拈來的,須恰恰介於辭的“名”與“實”之間,包含著“實”,又正包含在“名”裏。故西洋邏輯稱他為“中詞”。

因為同法必定同類,故演繹法的論證不必一定用三支式(三支式,又名三段論法)。因明學有三支,西洋邏輯自亞裏士多德以來,也有三段論法。其式如下:

????孔子必有死,

????因孔子是一個人。

????凡“人”皆有死,例如舜。

????凡“人”皆有死,

????孔子是一個“人”,

????故孔子必有死。

這種論式固是極明顯完密,但《墨辯》所說的“效”,實在沒有規定“三支”的式子。章太炎的《原名》篇說墨家也有三支。其說如下:

《墨經》以因為故。其立量次第:初因,次喻體,次宗,悉異印度、大秦。《經》曰:“故,所得而後成也。”《說》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無然(〔原注〕案無是羨文)。若見之成見也。”夫分於兼之謂體;無序而最前之謂端;特舉為體,分二為節,之謂見(〔原注〕皆見《經上》及《經說上》。本雲:“見:體、盡。”《說》曰:“見。時者,體也。二者,盡也。”按時讀為特,盡讀為節。《管子?弟子職》曰:“聖之高下,乃承厥火。”以聖為燼,與此以盡為節同例。特舉之則為一體,分二之則為數節)。今設為量曰:“聲是所作(因),凡所作者皆無常(喻體),故聲無常(宗)。”初以因,因局,故謂之小故(〔原注〕猶今人譯為小前提者)。無序而最前,故擬之以端。次之喻體,喻體通,故謂之大故(〔原注〕猶今人譯為大前提者)。此“凡所作”,體也;彼“聲所作”,節也。故擬以見之成見。(〔原注〕上見謂體,下見為節)。

太炎這一段話,未免太牽強了。《經說上》論大故小故的一節,不過是說“故”有完全與不完全的分別(說詳上文),並不是說大前提與小前提。太炎錯解了“體也,若有端”一句,故以為是說小前提在先之意。其實“端”即是一點,並無先後之意(看《墨子間詁》解“無序而最前”一句)。太炎解“見”字更錯了(看上文解“若見之成見也”一句)。《經上》說:

見:體,盡。《說》曰:時者,體也。二者,盡也。

此說見有兩種:一是體見,一是盡見。孫詒讓說時字當讀為特,極是。《墨辯》說:“體,分於兼也。”又“盡,莫不然也。”(皆見《經上》)體見是一部分的見,盡見是統舉的見。凡人的知識,若單知一物,但有個體的知識,沒有全稱知識,如莎士比亞(Shakespeare)的《暴風》一本戲裏的女子,生長在荒島上,所見的男子隻有他父親一個人,他決不能有“凡人皆是……”的統舉的觀念。至少須見了兩個以上的同類的物事,方才可有統舉的觀念,方才可有全稱的辭。因明學的“喻依”(如說:“凡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瓶等即是喻依,以瓶喻聲也),與古因明學的“喻”,都是此理。今舉古因明的例如下(此例名五分作法):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猶如瓶等。

合?瓶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所作性,聲亦無常。

結?是故得知,聲是無常。

單說一個“所作”之物,如“聲”,隻可有一部分的知識,即是上文所謂“特者,體也”。若有了“瓶”等“所作”之物為推論的根據,說“瓶是所作,瓶是無常;聲是所作,聲亦無常”。這雖是“類推”(Analogy)的式子,已含有“歸納”( Induction)的性質,故可作全稱的辭道:“凡所作者,皆是無常。”這才是統舉的知識,即是上文所說的“二者,盡也“。太炎強把“盡”字讀為節字(此類推法之謬誤),以為墨家有三支式的證據,其實是大錯的。《墨辯》的“效”,隻要能舉出“中效的故”——因明所謂因,西洋邏輯所謂小前提——已夠了,正不必有三支式。何以不必說出“大前提”呢?因為大前提的意思,已包含在小前提之中。如說“孔子必有死,因孔子是人”。我所以能提出“人”字作小前提,隻為我心中已含有“凡人皆有死”的大前提。換言之,大前提的作用,不過是要說明小前提所提出的“人”,乃是介於“孔子”與“有死的”兩個名詞之間的“中詞”。但是我若不先承認“人”是“孔子”與“有死的”兩者之間的“中詞”,我決不說“因孔子是人”的小前提了。故大前提盡可省去(古因明之五分作法也沒有大前提)。

(四)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也物即他物。把他物來說明此物,叫做譬。《說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來說明這一節:

梁王謂惠子曰:“願先生言事則直言耳,無譬也。”惠子曰:“今有人於此,而不知彈者,曰:彈之狀何若?應曰:彈之狀如彈,則喻乎?”王曰:“未喻也。”“於是更應曰:彈之狀如弓,而以竹為弦,則知乎?”王曰:“可知矣。”惠子曰:“夫說者固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無譬,則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與辟都是“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間卻有個區別。辟是用那物說明這物;侔是用那一種辭比較這一種辭。例如公孫龍對孔穿說: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公孫龍子》一)

這便是“比辭而俱行”。

辟與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說話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兩件,那聽的人卻知道一件,所以那說話的人須要用那已知的來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這兩種法子,但可說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談說的方法,卻不能作為科學上的發明新知識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說文》:“援,引也。”現今人說“援例”,正是此意。近人譯為類推(Analongy),其實“類推”不如“援例”的明白切當。援例乃是由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這一個推知那一個。例如說:

《廣韻》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哉”,因此可見《墨辯》“辯爭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佊”字之誤。

又如說:

《莊子》、《列子》“人又反入於機。萬物皆出於機,皆入於機”。這三個“機”字皆當作“幾”。《易?係辭傳》:“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釋文》雲:“幾本或作機。”這是幾誤為機的例。

“援例”的推論的結果,大都是一個“個體”事物的是非,不能常得一條“通則”。但是“援例”的推論,有時也會有與“歸納”法同等的效能,也會由個體推知通則。例如見張三吃砒霜死了,便可知李大若吃砒霜也會死。這種推論,含有一個“凡吃砒霜的人必死”的通則。這種由一個個體推知通則的“援例”,在《墨辯》另有一個名目,叫做“擢”。《經下》說:

擢慮不疑,說在有無。《說》曰:擢,疑無謂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兩字舊作“文文”今以意改)。

《說文》:“擢,引也。”與“援”同義。此類的推論,有無易見,故不用疑。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與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孫詒讓讀擢為權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也者,同也”,“也者,異也”,上兩也字,都是“他”字。這個“推”便是“歸納法”,亦名“內籀法”。上文說過,“取”是舉例,“予”是斷定。歸納法的通則,是“觀察了一些個體的事物,知道他們是如此,遂以為凡和這些已觀察了的例同樣的事物,也必是如此”。那些已觀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那些沒有觀察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說那些“所未取”和這些“所取者”相同,因此便下一個斷語,這便是“推”。我們且把錢大昕發明的“古無輕唇音隻有重唇音”一條通則的方法引來作例(輕唇音如f、v等音,重唇音如b、p等音)。

一、舉例(以類取)——“其所取者”

(1)《詩》:“凡民有喪,匍匐救之”,《檀弓》引作“扶服”,《家語》引作“扶伏”。又“誕實匍匐”,《釋文》本亦作“扶服”。《左傳》昭十二年“奉壺觴以蒲伏焉”,《釋文》:“本文作匍匐,蒲本又作扶”。昭二十一年“扶伏而擊之”,《釋文》:“本或作匍匐”。

(2)古讀扶如酺,轉為蟠(證賂,下同)。

(3)服又轉為犕。……

(4)服又轉為謈(音暴)。……

(5)伏菢互相訓,而聲亦相轉,此伏羲所以為庖犧……

(6)伏又與逼通。……

(7)古音負如背,亦如倍。……《書?禹貢》“至於陪尾”,《史記》作“負尾”,《漢書》作“倍尾”。……

(8)古讀附如部。……

(9)苻即蒲字。……

(10)古讀佛如弼。……

(11)古讀文如門。……

(12)古讀弗如不。……

(13)古讀拂如弼。……

(14)古讀繁如鞶。……

(15)古讀蕃如卞,……藩如播。……

(16)古讀僨如奔,……讀紛如豳。……

(17)古讀甫如圃。……

(18)古讀方如旁。……

(19)古讀逢如蓬。……

(20)古讀封如邦。……

(21)古讀勿如沒。……

(22)古讀非如頒。……

(23)古讀匪如彼。……

(24)古文妃與配同。……

(25)腓與臏同。……

(26)古音微如眉。……

(27)古讀無如模,……又轉如毛,……又轉為末。……

(28)古讀反如變。……

(29)古讀馥如苾。……(以下諸例略)

二、斷語(以類予)——“以其所未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

凡輕唇之音(非敷奉微),古讀皆為重唇音(幫滂並明)。

我把這一條長例,幾乎全抄下來,因為我要讀者知道中國“漢學家”的方法,很有科學的精神,很合歸納的論理。

“推”的界說的下半段“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又是什麼意思呢?人說“那些不會觀察的,都和這些已觀察了的相同”(他者同也),我若沒有正確的“例外”,便不能駁倒這通則,便不能說“那些並不和這些相同”(他者異也)。例如上文“古無輕唇音”一條,我若不能證明古有輕唇音,便不能說“這二三十個例之外的輕唇音字古時並不讀重唇”。

以上為七種“辯”的方法。“或”與“假”係“有待的”辭,不很重要。“效”是演繹法,由通則推到個體,由“類”推到“私”。“辟”與“侔”都用個體說明別的個體,“援”由個體推知別的個體,“推”由個體推知通則。這四種——辟、侔、援、推——都把個體的事物作推論的起點,所以都可以叫做“歸納的論辯”。

這七種之中,“推”最為重要,所以現在且把“推”的細則詳說於下。

?自密爾(Mill)以來,歸納的研究法大概分為五種:

(一)求同,(二)求異,(三)同異交得,(四)求餘,(五)共變。這五術,其實隻有同異兩件。“求餘”便是“求異”,“共變”就是“同異交得”的一種。《墨辯》論歸納法,隻有(一)同、(二)異、(三)同異交得三法。

(甲)同;《經上》說:“同,異而俱於之一也”(之同“是”)。此言觀察的諸例,雖是異體,卻都有相同的一點,尋得這一點,便是求同。

(乙)異;《墨辯》沒有異的界說。我們可依上文“同”的界說,替他補上一條道:

異,同而俱於是二也。

所觀察的諸例,雖屬相同,但有一點或幾點卻不相同,求得這些不同之點,便是求異法。

(丙)同異交得;《經上》雲:“同異交得知有無。”這是參用同異兩術以求知有無的方法。物的“同異有無”很不易知道,須要參用同異兩種才可不致走入迷途。《經上》說:

法同則觀其同,法異則觀其宜止,因以別道。《說》曰:法取同,觀巧轉。法取彼擇此,問故觀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與以人之有愛於人,有不愛於人,止愛〔於〕人:是孰宜止?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

《經說下》雲:

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這兩段都說該用“否定的例”(不然者)來糾正推論的錯誤。例如人說“共和政體但適用於小國不適用於大國”,又舉瑞士法蘭西……為證。我們該問:“你老先生為什麼不舉美國呢?”這裏麵便含有“同異交得”的法子。《經下》又說:

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說》曰:狂舉。牛馬雖異(舊作“牛狂與馬惟異”,此蓋由舉字初誤作與牛兩字。後之寫者,誤刪一牛字,以其不成文,又誤移牛字於句首耳。惟通雖字),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之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之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是類不同也。

“偏有偏無有”的偏字,當作遍字(吾友張君菘年說)。《易經?益卦?上九?象》曰:“莫益之,偏辭也。”孟喜本作“遍辭也”,可見遍偏兩字古相通用。這一段說的“遍有遍無有”,即是因明學說的“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如齒,如尾,是牛馬同有,故不能用作牛馬的“差德”。今說“牛有角、馬無角”,是舉出“牛遍有,馬遍無有”的差德了。這種差德,在界說和科學的分類上,都極重要。其實隻是一個“同異交得”的法子。

以上說《墨辯》論“辯”的方法。《小取》篇還有論各種論辯的許多謬誤,現今不能細講了。

?《墨辯》六篇乃是中國古代第一奇書,裏麵除了論“知”論“辯”的許多材料之外,還有無數有價值的材料。今把這些材料分類約舉如下:

(一)論算學。?如“一少於二而多於五”諸條。

(二)論形學(幾何)。?如“平,同高也”;“中,同長也”;“圓,一中同長也”;“方,柱隅四也”諸條。

(三)論光學。?如“二,臨鑒而立,景到,多而若少,說在寡區”;“景之大小,說在地缶遠近”諸條。

(四)論力學。?如“力,形之所以奮也”;“力,重之謂,下與重奮也”諸條(以上四項,吾友張君準現著《墨經詮損》專論之)。

(五)論心理學。?如“生,形與知處也”;“臥,知無知也”;“夢,臥而以為然也”諸條。

(六)論人生哲學。?如“仁,體愛也”;“義,利也”;“禮,敬也”;“孝,利親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諸條。

(七)論政治學。?如“君,臣萌(同氓)通約也”;“功,利民也”;“罪,犯禁也”諸條。

(八)論經濟學。?如“買無貴,說在仮其賈。”《說》曰:“買,刀糴相為賈。刀輕則糴不貴,刀重則糴不易。王刀無變。糴有變。歲變糴則歲變刀”。又如“賈宜則讐,說在盡。”《說》曰:“賈,盡也者,盡去其〈所〉以不讐也。其所以不讐去,則讐,正賈也。”這都是中國古經濟學最精采的學說。

以上八類,不過略舉大概,以表示《墨辯》內容的豐富。我這部哲學史,因限於篇幅,隻好從略了(吾另有《墨辯新詁》一書)。

如今且說墨家名學的價值。依我看來,墨家的名學在世界的名學史上,應該占上一個重要的位置。法式的(Formal)一方麵,自然遠不如印度的因明和歐洲的邏輯,但這是因為印度和歐洲的“法式的邏輯”都經過千餘年的補綻工夫,故有完密繁複的法式。墨家的名學前後的曆史大概至多不出二百年,二千年來久成絕學,怪不得他不會有發達的法式了。平心而論,墨家名學所有法式上的缺陷,未必就是他的弱點,未必不是他的長處。印度的因明學,自陳那以後,改古代的五分作法為三支,法式上似是更完密了;其實古代的五分作法遠帶有歸納的方法,三支便差不多全是演繹法,把歸納的精神都失了。古代的“九句因”,很有道理;後來法式更繁,於是宗有九千二百餘過,因有百十七過,喻有八十四過,名為精密,其實是大退步了。歐洲中古的學者,沒有創造的本領,隻能把古希臘的法式的論理演為種種詳式。法式越繁,離亞裏士多德的本意越遠了。墨家的名學雖然不重法式,卻能把推論的一切根本觀念,如“故”的觀念、“法”的觀念、“類”的觀念、“辯”的方法,都說的很明白透切。有學理的基本,卻沒有法式的累贅,這是第一長處。印度希臘的名學多偏重演繹,墨家的名學卻把演繹歸納一樣看重。《小取篇》說“推”一段及論歸納的四種謬誤一段,近世名學書也不過如此說法。墨家因深知歸納法的用處,故有“同異之辯”,故能成一科學的學派,這是第二長處。

再說墨家名學在中國古代哲學史上的重要。儒家極重名,以為正名便可以正百物了。當時的個人主義一派,如楊朱之流,以為隻有個體的事物,沒有公共的名稱:“名無實,實無名,名者偽而已矣。”這兩派絕對相反:儒家的正名論,老子楊朱的無名論,都是極端派。“明墨”於兩種派之間,別尋出一種執中的名學。他們不問名是否有實,實是否有名,他們單提出名與實在名學上的作用。故說:“所謂,實也;所以謂,名也。”實隻是“主詞”(Subject),名隻是表詞(Predicable),都隻有名學上的作用,不成為“本體學”(本體學原名Ontology,論萬物本體的性質與存在諸問題)的問題了(別墨以前的實,乃是西洋哲學所謂Substance,名即所謂Universals,皆為本體學的問題,故有“有名”“無名”之爭)。這是墨家名學的第一種貢獻。中國的學派隻有“別墨”這一派研究物的所以然之故。根據同異有無的道理,設為效、辟、侔、援、推各種方法。墨家名學的方法,不但可為論辯之用,實有科學的精神,可算得“科學的方法”。試看《墨辯》所記各種科學的議論,可以想見這種科學的方法應用。這是墨家名學的第二種貢獻。墨家論知識,注重經驗,注重推論。看《墨辯》中論光學和力學的諸條,可見墨家學者真能作許多實地試驗。這是真正科學的精神,是墨學的第三種貢獻。墨家名學論“法”的觀念,上承儒家“象”的觀念,下開法家“法”的觀念(看下文第十二篇)。這是墨家名學的第四種貢獻。總而言之,古代哲學的方法論,莫如墨家的完密,墨子的實用主義和三表法,已是極重要的方法論(詳見第六篇)。後來的墨者論“辯”的各法,比墨子更為精密,更為完全。從此以後,無論哪一派的哲學,都受這種方法論的影響。荀子的《正名篇》雖攻擊當時的辯者,其實全是墨學的影響。孟子雖詆罵墨家,但他書中論方法的各條(如《離婁篇》首章及“博學而詳說之”、“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諸章),無一不顯出墨學的影響。莊子的名學,也是墨家辯者的反動(詳見第九篇)。至於惠施、公孫龍一般人,都是直接的墨者,更不用說了(詳見下章)。

張惠言《墨子經說解》(上海神州國光社本)

孫詒讓《墨子間詁》卷十及十一

章炳麟《國故論衡》下,《原名篇》

此外讀者須先讀一兩種名學書。

第四章?惠施

一、惠施傳略;惠施曾相梁惠王,梁惠王死時,惠施還在(《戰國策》),惠王死在西曆紀元前319年。又據《呂氏春秋》(二十一)齊梁會於徐州,相推為王,乃是惠施的政策。徐州之會在紀元前334年,據此看來,惠施的時代大約在前380年與前300年之間。《莊子?天下》篇說:“惠施多方,其書五車。”又說有一個人叫黃繚的問天地所以不墜不陷和風雨雷霆之故,惠施“不辭而應,不慮而對,遍為萬物說”。隻可惜那五車的書和那“萬物說”,都失掉了,我們所知道的,不過是他的幾條殘缺不完的學說。

二、惠施“曆物之意”;惠施的學說,如今所傳,盡在《莊子?天下》篇中。原文是:

惠施……厤物之意(《釋文》曰,厤古歷字,……分別曆說之)。曰:

(一)至大無外,謂之大一;至小無內,謂之小一。

(二)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裏。

(三)天與地卑,山與澤平。(孫詒讓曰:卑與比通;《廣雅?釋詁》曰:比,近也)

(四)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五)“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

(六)南方無窮而有窮。

(七)今日適越而昔來。

(八)連環可解也。

(九)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

(十)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

三、十事的解說;這十事的解說,自古以來,也不知有多少種。依我個人的意思看來,這十事隻是“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一個大主義。前九條是九種辯證,後一條是全篇的斷案。前九條可略依章太炎《明見》篇分為三組:

第一組,論一切“空間”的分割區別,都非實有。(1)(2)(3)(6)(7)(8)(9)

第二組,論一切“時間”的分割區別,都非實有。(1)(4)(7)

第三組,論一切同異都非絕對的。(5)

三組的斷案:“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

第一,論“空間”一切分割區別都非實有。“空間”(Space)古人叫做“宇”,《屍子》及《淮南子》注都說“上下四方”是宇。《經上》說:

字,彌異所也。《經說》曰:宇,冡東西南北。(舊作“宇東西家南北”,王引之校刪家字,非也。家是冡字之誤,冡即蒙字。寫者不識,誤改為家,又以其不可通,乃移下兩字,以成三字句耳。)

“宇”與“所”有別。“東方”、“西南角”、“這裏”、“那裏”,都是“所”。“所”隻是“宇”的一部分。彌滿上下四方,總名為“宇”,故說“宇,蒙東西南北”。宇是無窮無極,沒有間斷,不可分析的。所以惠施說:“至大無外,謂之大一。”此是“宇”的總體。但是平常人都把“宇”分成種種單位,如東方、西方、一分、一厘、一毫、一忽之類,故惠施又說:“至小無內,謂之小一。”這是“所”,都是“宇”的一部分。其實分到極小的單位(小一),還隻是這個“宇”。所以惠施又說:“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裏。”分割“空間”到了一線,線又割成點,是“無厚不可積”了,卻還是這“其大無外”的“宇”的一部分。所以那“無厚不可積”的和那“其大千裏”的,隻是一物,隻是那無窮無極不可割斷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