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古代哲學的終局(2 / 3)

這種地理,雖是懸空理想,但很可表示當時理想的大膽,比那些人認為中國為“天下”的,可算得高十百倍了!

《史記?平原君傳》,《集解》引劉向《別錄》有鄒衍論“辯”一節,似乎不是漢人假造的,今引如下:

鄒子曰:……辯者,別殊類使不相害,序異端使不相亂;抒意通指,明其所謂;使人與知焉,不務相迷也。故勝者不失其所守,不勝者得其所求。若是,故辯可為也。及至煩文以相假,飾群以相悖,巧譬以相移,引人聲使不得及其意。如此,害大道,不能無害君子。

這全是儒家的口吻,與荀子論“辯”的話相同(看上篇第三章)。

馬驌《繹史》卷一百十九。

第二章?所謂法家

一、論“法家”之名;古代本沒有什麼“法家”。讀了上章的人當知道慎到屬於老子、楊朱、莊子一係;尹文的人生哲學近於墨家,他的名學純粹是儒家。又當知道孔子的正名論,老子的天道論,墨家的法的觀念,都是中國法理學的基本觀念。故我以為中國古代隻有法理學,隻有法治的學說,並無所謂“法家”。中國法理學當西曆前三世紀時,最為發達,故有許多人附會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許多講法治的書。後人沒有曆史眼光,遂把一切講法治的書統稱為“法家”,其實是錯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現在也用此名。但本章所講,注重中國古代法理學說,並不限於《漢書?藝文誌》所謂“法家”。

二、所謂“法家”的人物及其書;

(一)管仲與《管子》;管仲在老子孔子之前。他的書大概是前三世紀的人假造的,其後又被人加入許多不相幹的材料(說詳第一篇),但此書有許多議論可作前三世紀史料的參考。

(二)申不害與《申子》;申不害曾作韓昭侯的國相。昭侯在位當西曆前358至333年,大概申不害在當時是一個大政治家(《韓非子》屢稱申子,《荀子?解蔽》篇也說:“申子蔽於勢而不知智。由勢謂之,道盡便矣。”)《韓非子?定法》篇說:“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又說:“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顧千裏校疑當作十七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依此看來,申不害雖是一個有手段(所謂術也)的政治家,卻不是主張法治主義的人。今《申子》書已不傳了,諸書所引佚文,有“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置法而不變”等語,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三)商鞅與《商君書》;衛人公孫鞅於西曆前361年入秦,見孝公,勸他變法。孝公用他的話,定變法之令,“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史記》雲:“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與此互相印證)。“賞厚而信,刑重而必”(《韓非子?定法》篇)。公孫鞅的政策隻是用賞罰來提倡實業,提倡武力(《史記》所謂“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是也)。這種政策功效極大,秦國漸漸富強,立下後來吞並六國的基礎。公孫鞅後封列侯,號商君。但他變法時結怨甚多,故孝公一死,商君遂遭車裂之刑而死(西曆前338年)。商君是一個大政治家,主張用嚴刑重賞來治國。故他立法:“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韓非子?定法》篇)。又“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新序》)。這不過是注重刑賞的政策,與法理學沒有關係。今世所傳《商君書》二十四篇(《漢書》作二十九篇),乃是商君死後的人假造的書。《徠民》篇說:“自魏襄以來,三晉之所以亡於秦者,不可勝數也。”魏襄王死在西曆前296年,商君已死四十二年,如何知他的諡法呢?《徠民》篇又稱“長平之勝”,此事在前260年,商君已死七十八年了。書中又屢稱秦王。秦稱王在商君死後十餘年。此皆可證《商君書》是假書。商君是一個實行的政治家,沒有法理學的書。

以上三種都是假書,況且這三個人都不配稱為“法家”。這一流的人物——管仲、子產、申不害、商君——都是實行的政治家,不是法理學家,故不該稱為“法家”。但申不害與商君同時,皆當前四世紀的中葉。他們的政策,都很有成效,故發生一種思想上的影響。有了他們那種用刑罰的政治,方才有學理的“法家”。正如先有農業,方才有農學;先有文法,方才有文法學;先有種種美術作品,方才有美學。這是一定的道理。如今且說那些學理的“法家”和他們的書:

(四)慎到與《慎子》;見上章。

(五)尹文與《尹文子》;見上章。(《漢書?藝文誌》尹文在“名家”是錯的。)

(六)屍佼與《屍子》;屍佼,楚人(據《史記?孟荀列傳》及《集解》引劉向《別錄》,班固以佼為魯人,魯滅於楚,魯亦楚也。或作晉人,非)。古說相傳,屍佼曾為商君之客;商君死,屍佼逃入蜀(《漢書?藝文誌》)。《屍子》書二十卷,向來列在“雜家”。今原書已亡,但有從各書裏輯成的《屍子》兩種(一為孫星衍的,一為汪繼培的。汪輯最好)。據這些引語看來,屍佼是一個儒學的後輩,但他也有許多法理的學說,故我把他排在這裏。即使這些話不真是屍佼的,也可以代表當時的一派法理學者。

(七)韓非與《韓非子》;韓非是韓國的公子,與李斯同受學於荀卿。當時韓國削弱,韓非發憤著書,攻擊當時政府“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因主張極端的“功用”主義,要國家變法,重刑罰,去無用的蠹蟲,韓王不能用。後來秦始皇見韓非的書,想收用他,遂急攻韓。韓王使韓非入秦說存韓的利益(按《史記》所說。李斯勸秦王急攻韓欲得韓非,似乎不可信。李斯既舉薦韓非,何以後來又害殺他。大概韓王遣韓非入秦說秦王存韓,是事實。但秦攻韓未必是李斯的主意)。秦王不能用,後因李斯、姚賈的讒言,遂收韓非下獄。李斯使人送藥與韓非,叫他自殺。韓非遂死獄中,時為西曆前233年。

《漢書?藝文誌》載《韓非子》五十五篇,今本也有五十五篇,但其中很多不可靠的。如《初見秦篇》乃是張儀說秦王的話,所以勸秦王攻韓。韓非是韓國的王族,豈有如此不愛國的道理?況且第二篇是《存韓》。既勸秦王攻韓,又勸他存韓,是決無之事。第六篇《有度》,說荊齊燕魏四國之亡。韓非死時,六國都不曾亡。齊亡最後,那時韓非已死十二年了。可見《韓非子》決非原本,其中定多後人加入的東西。依我看來,《韓非子》十分之中,僅有一二分可靠,其餘都是加入的。那可靠諸篇如下:《顯學》、《五蠹》、《定法》、《難勢》、《詭使》、《六反》、《問辯》。此外如《孤憤》、《說難》、《說林》、《內外儲》,雖是司馬遷所舉的篇名,但是司馬遷的話是不很靠得住的(如所舉《莊子》:《漁父》、《盜蹠》諸篇,皆為偽作無疑)。我們所定這幾篇,大都以學說內容為根據。大概《解老》、《喻老》諸篇,另是一人所作。《主道》、《揚搉》(今作揚權,此從顧千裏校)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所作。《外儲說左上》似乎還有一部分可取。其餘的更不可深信了。

三、法;按《說文》,“灋,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廌,解廌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據我個人的意見看來,大概古時有兩個法字。一個作“佱”,從亼從正,是模範之法。一個作“灋”,《說文》雲:“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是刑罰之法。這兩個意義都很古,比較看來似乎模範的“佱”更古。《尚書?呂刑》說:“苗民弗用靈,製以,惟作五虐之,曰法。”如此說可信,是罰刑的“灋”字乃是後來才從苗民輸入中國本部的。灋字從廌從去,用廌獸斷獄,大似初民狀態,或本是苗民的風俗,也未可知。大概古人用法字初多含模範之義。《易?蒙?初六》雲:“發蒙利用人,用說。〔句〕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人,以正法也。”此明說“用人”即是“用正法”。“”是範,“法”是模範,“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說桎梏以往”六字連讀,把言說的說解作脫字,便錯了。又《係辭傳》:“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製而用之謂之法。”法字正作模範解(孔穎達《正義》:“垂為模範,故雲謂之法”)。又如《墨子?法儀》篇雲: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為法。

這是標準模範的“法”(參看《天誌》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後輩,“法”字的意義講得更明白了。《墨辯?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論“法”的觀念)。佴,所然也。《經說》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爾雅?釋言》雲:“貳也。”郭注:“佴次為副貳。”《周禮》:“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鄭注:“貳,副也。”我們叫抄本做“副本”,即 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論法,有三種意義:(一)一切模範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儀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類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國家所用來齊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辯》“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話,便是指這一種齊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說:“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墨子的“尚同主義”要“一同天下之義”,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說他偏重“齊”字,卻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齊。後來“別墨”論“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動,如同一塊碑上摹下來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這種觀念正與墨子的尚同主義相同,不過墨子的尚同主義含有宗教的性質,別墨論法便沒有這種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辯》論“法”字,已把“法”的意義推廣,把灋佱兩個字合成一個字。《易經?噬嗑卦?象傳》說:“先王以明罰飭法。”法與刑罰還是兩事。大概到了“別墨”時代(四世紀中葉以後),法字方才包括模範標準的意義和刑律的意義。如《尹文子》說: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說見上章),故他的第一種“法”,即是不變之法,近於儒家所謂天經地義。第二種“齊俗之法”指一切經驗所得或科學研究所得的通則,如“火必熱”、“圓無直”(皆見《墨辯》)等等。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後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佛家所謂法,(達摩)不在此例)。第四種“平準之法”乃佱字本義,無論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看《孟子?婁委》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儀》、《天誌》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書)。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乃是第三種“治眾之法”。他們的意思隻是要使刑賞之法,也要有律度權衡那樣的公正無私、明確有效(看上章論慎到、尹文)。故《韓非子?定法》篇說: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又《韓非子?難三》篇說: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說: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製也(見馬驌《繹史》百十九卷所輯)。

這幾條界說,講“法”字最明白。當時所謂“法”有這幾種性質:(一)是成文的(編著之圖籍),(二)是公布的(布之於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賞輔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於奸令)。

四、“法”的哲學;以上述“法”字意義變遷的曆史,即是“法”的觀念進化的小史。如今且說中國古代法理學(法的哲學)的幾個基本觀念。

要講法的哲學,先須要說明幾件事:第一,千萬不可把“刑罰”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罰是從古以來就有了的,“法”的觀念是戰國末年方才發生的。古人早有刑罰,但刑罰並不能算是法理學家所稱的“法”。譬如現在內地鄉人捉住了做賊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隨意槍斃人,這都是用刑罰,卻不是用“法”。第二,須知中國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經過了許多反對,方才漸漸發生的。春秋時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該把來宣告國人。這是古代專製政體的遺毒,雖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脫離這種遺毒的勢力。所以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昭六年,西曆前536年),晉國叔向寫信與子產道:

先王議事之製,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後二十幾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國也作刑鼎,把範宣子所作刑書鑄在鼎上。那時孔子也極不讚成,他說: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尊字是動詞,貴是名詞)貴何業之守?

這兩句話很有趣味。就此可見刑律在當時,都在“貴族”的掌握。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書,貴族便失了他們掌管刑律的“業”了。那時法治主義的幼稚,看此兩事,可以想見。後來公布的成文法漸漸增加,如鄭國既鑄刑書,後來又采用鄧析的竹刑。鐵鑄的刑書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學說遂漸漸發生。這是很長的曆史,我們見慣了公布的法令,以為古代自然是有的,那就錯了。第三,須知道古代雖然有了刑律,並且有了公布的刑書,但是古代的哲學家對於用刑罰治國,大都有懷疑的心,並且有極力反對的。例如老子說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又如孔子說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就可見孔子不重刑罰,老子更反對刑罰了。這也有幾層原因:(一)因當時的刑罰本來野蠻的很,又沒有限製(如《詩》:“彼宜無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脫之。”又如《左傳》所記諸虐刑),實在不配作治國的利器。(二)因為儒家大概不能脫離古代階級社會的成見,以為社會應該有上下等級:刑罰隻配用於小百姓們,不配用於上流社會。上流社會隻該受“禮”的裁製,不該受“刑”的約束。如《禮記》所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國》篇所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製之”,都可為證。近來有人說,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會的“禮”普及全國,法家要使下級社會的“刑”普及全國(參看梁任公《中國法理學發達史》)。這話不甚的確,其實那種沒有限製的刑罰,是儒法兩家所同聲反對的。法家所主張的,並不是用刑罰治國。他們所說的“法”,乃是一種客觀的標準法,要“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百姓依這種標準行動,君主官吏依這種標準賞罰。刑罰不過是執行這種標準法的一種器具。刑罰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罰,便是有了限製,不是從前“誅賞予奪從心出”的刑罰了。

懂得上文所說的三件事,然後可講法理學的幾個根本觀念。中國的法理學雖到前三世紀方才發達,但他的根本觀念來源很早。今分述於下:

第一、無為主義。中國的政治學說,自古代到近世,幾乎沒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無為主義。孔子是極力稱讚“無為而治”的,後來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麵”的話的影響(宋以後更是如此),無論是說“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誠意”,都隻是要歸到“無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說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說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係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如《屍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諸篇,如《韓非子》中《揚搉》、《主道》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兩係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宋朝王安石批評老子的無為主義,說老子“知無之為車用,無之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為用也。故無之所以為車用者,以有轂輻也;無之所以為天下用者,以有禮樂刑政也。如其廢轂輻於車,廢禮樂刑政於天下,而坐求其無之為用也,則亦近於愚矣”(王安石《老子論》)。這段話很有道理。法家雖信“無為”的好處,但他們以為必須先有“法”然後可以無為。如《管子?白心》篇說:“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又如《屍子》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這都是說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沒而不行”(用《管子?禁藏》篇語)的無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義。上章論尹文的法理學時,已說過名與法的關係(參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使人一見善名便生愛做的心,一見惡名便生痛惡的心。“法”的功用隻是要“定此名分”,使“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這可見儒家的正名主義乃是法家哲學的一個根本觀念。我且再引《屍子》幾條作證: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賞罰隨名,民莫不敬。(參看《韓非子?揚搉》篇雲:“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機也。聖王正言於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偽,事成若化;以實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實,不罰而威。

審一之經,百事乃成;審一之紀,百事乃理。名實判為兩,分為一。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

這幾條說法治主義的邏輯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說天下萬物都有一定的名分,隻看名實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實合,便是“是”;名實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賞罰跟著來。譬如“兒子”是當孝順父母的,如今說“此子不子”,是名實不合,便是“非”,便有罰了。“名”與“法”其實隻是同樣的物事。兩者都是“全稱”(Universal), 都有駕馭個體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無量數的實。“殺人者死”是一法,可包無數殺人事實。所以說“審一之經”,又說“執一以靜”。正名定法,都隻要“控名責實”,都隻要“以一統萬”。孔子的正名主義的弊病在於太注重“名”的方麵,就忘了名是為“實”而設的,故成了一種偏重“虛名”的主張。如《論語》所論“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及《春秋》種種正名號的筆法,皆是明例。後來名學受了墨家的影響,趨重“以名舉實”,故法家的名學,如尹文的“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定名”);如屍子的“以實覆名,……正名覆實”;如《韓非子》的“形名參同”(《主道》篇、《揚搉》篇),都是墨家以後改良的正名主義了。

第三、平等主義。儒家不但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見,還有“親親”、“貴貴”種種區別,故孔子有“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議論;孟子有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的議論。故我們簡直可說儒家沒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觀念。這個觀念得墨家的影響最大。墨子的“兼愛”主義直攻儒家的親親主義,這是平等觀念的第一步。後來“別墨”論“法”字,說道: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經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無論是科學的通則,是國家的律令,都是如此,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觀念。所以法家說:“如此,則頑囂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尹文子》)。“法”的作用要能“齊天下之動”。儒家所主張的禮義,隻可行於少數的“君子”,不能遍行全國。韓非子說得最好:

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圓之木,百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皆乘車射禽者,隱栝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栝而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顯學》篇)

第四、客觀主義。上章曾說過慎到論“法”的客觀性(參看)。慎到的大旨以為人的聰明才智,無論如何高絕,總不能沒有偏私錯誤。即使人沒有偏私錯誤,總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滿。隻有那些“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可以沒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於陷入偏見的蒙弊。例如最高明的才智總比不上權衡、鬥斛、度量等物的正確無私。又如拈鉤分錢,投策分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總不怨鉤策不公。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處。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觀的蔽害,專用客觀的標準。法治主義與人治主義不同之處,根本即在此。慎到說的最好: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

這是說用法可以塞怨望。《韓非子》說: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用人》)

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蹠也。(《守道》)

這是說,若有了標準法,君主的賢不賢都不關緊要。人治主義的缺點在於隻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卻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險。法治的目的在於建立標準法,使君主遵守不變。現在所謂“立憲政體”,即是這個道理。但中國古代雖有這種觀念,卻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國又大亂了。

第五、責效主義。儒家所說“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麵而天下治”等話,說來何嚐不好聽,隻是沒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長處在於有收效的把握。如《韓非子》說的: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義為“如法”。《說文》:“效,象也。”引申為效驗,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罰,便是用刑罰去維持法令的效能。法律無效,等於無法。法家常說“控名以責實”,這便是我所說的“責效”。名指法(“如殺人者死”),實指個體的案情(如“某人殺某人”)。凡合於某法的某案情,都該依某法所定的處分:這便是“控名以責實”(如雲“凡殺人者死。某人殺人,故某人當死”)。這種學說,根本上隻是一種演繹的論理,這種論理的根本觀念隻要“控名責實”,要“形名參同”,要“以一統萬”。這固是法家的長處,但法家的短處也在此。因為“法”的目的在“齊天下之動”,卻不知道人事非常複雜,有種種個性的區別,決不能全靠一些全稱名詞便可包括了一切。例如“殺人”須分故殺與誤殺。故殺之中,又可分別出千百種故殺的原因和動機。若單靠“殺人者死”一條法去包括一切殺人的案情,豈不要冤枉殺許多無罪的人嗎?中國古代以來的法理學隻是一個刑名之學,今世的“刑名師爺”,便是這種主義的流毒。“刑名之學”隻是一個“控名責實”。正如“刑名師爺”的責任隻是要尋出各種案情(實),合於刑律的第幾條第幾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