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
本篇是對《明法》原文的解說,言語精當,論述嚴謹,為《管子》四篇解說之中的佳作。
管仲非常重視人才,這體現在諸多方麵,不僅重視選拔人才,使用人才,還重視管理人才。作者認為,人才不能因為其才高而一味放縱,要賞罰分明,嚴格以法管理。這樣將人才納入統一的管理製度之中,能夠使他們自我約束,自我矯正,從而能有效防止私術盛行各自為政的不良社會局麵。
原文
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賤。近者不得塞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境內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謂治國。故《明法》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群黨而成朋。如此,則主弱而臣強,此之謂亂國。故《明法》曰:“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注釋
明主者:據王念孫之說,“主”應作“法”字。
原文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製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注釋
非計親也:“計”字衍。
原文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眾。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以愛爵祿而避刑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注釋
欲以愛爵祿而避刑罰也:據王念孫之說,“愛”為“受”字之誤。
原文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禦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則亂,臣行主道則危。故上下無分,君臣共道,亂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惡死,則不可得而製也。夫生殺之柄,專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嚐有也。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於重臣,生殺之柄不製於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則必有劫殺之患;專以其法製予人,則必有亂亡之禍。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專授則失。”
凡為主而不得行其令,廢法而恣群臣,威嚴已廢,權勢已奪,令不得出,群臣弗為用,百姓弗為使,竟內之眾不製,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如此者,滅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主之道,卑賤不待尊貴而見,大臣不因左右而進,百官條通,群臣顯見。有罰者主見其罪,有賞者主知其功。見知不悖,賞罰不差。有不蔽之術,故無壅遏之患。亂主則不然,法令不得至於民,疏遠鬲閉而不得聞,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則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間,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禍福之事不通徹,人主迷惑而無從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主者,兼聽獨斷,多其門戶。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賤得言貴,故奸人不敢欺。亂主則不然,聽無術數,斷事不以參伍;故無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專國,主明蔽而聰塞,忠臣之欲謀諫者不得進。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黨而劫殺之。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注釋
具故:應作“是故”。
原文
法度者,主之所以製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群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奸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故《明法》曰:“不為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則奸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臣並進,策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