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之治也,明於分職,而督其成事;勝其任者處官。不勝其任者廢免;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亂主則不然,故群臣處官位,受厚祿,莫務治國者,期於管國之重而擅其利,牧漁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慮其家。不一圖其國。”
明主在上位,則竟內之眾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致治以安國家。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故屬數雖‘眾,不得進也;百官雖具,不得製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故《明法》曰:“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明主者,使下盡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審,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亂主則不然,法製廢而不行,故群臣得務益其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別,故群臣得務相貴。如此者,非朝臣少也,眾不為用也。故《明法》曰:“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注釋
守法分:“分”為“令”字之誤。
原文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誅盜賊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者小,則爵卑而祿薄。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亂主之治也,處尊位,受厚祿,養所與佼,而不以官為務。如此者,則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為事,故官失職。”
明主之擇賢人也,言勇者試之以軍,言智者試之以官;試於軍而有功者則舉之,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職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見也,如白黑之分。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試,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專任法,不自舉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凡所謂功者,安主上,利萬民者也。夫破軍殺將,戰勝攻取,使主無危亡之憂,而百姓無死虜之患,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內,使強不淩弱,眾不暴寡,萬民欹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所以為功也;匡主之過,救主之失,明理義以道其主,主無邪辟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有功者賞,亂法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審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於法則行,不合於法則止;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其言則誅。故言智能者,必有見功而後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後廢之。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立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為刑罰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賞,案其罪而行罰。如此,則群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也;毀無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
製群臣,擅生殺,主之分也;縣令仰製,臣之分也。威勢尊顯,主之分也;卑賤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聽從,臣之分也。故君臣相與,高下之處也,如天之與地也;其分畫之不同也,如白之與黑也。故君臣之間明別。則主尊臣卑。如此,則下之從上也,如響之應聲: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隨形。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以令則行。以禁則止,以求則得,此之謂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間明別,則易治。”
明主操術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進其長技。故智者效其計,能者進其功。以前言督後事,所效當則賞之,不當則誅之;張官任吏治民,案法試課成功。守法而法之,身無煩勞而分職。故《明法》曰:“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注釋
身無煩勞而分職:據陶鴻慶之說,“職”後脫一個“明”字。
譯文
作為明君,總能掌握治國策略而不被欺騙,總能明確法度而不可觸犯,總能明辨職事本分而不相擾亂。因此群臣不敢以權謀私,權貴不能壓製卑賤,君主親近之人不能阻礙疏遠之人,孤寡老弱不失職事奉養,舉國等級分明而不相逾越,這就是所說的有效治理的國家。因此《明法》中說:“所謂國家安定,就是為君之道明確無誤。”
明法,是君主用來統一人民而驅使臣下的法寶;私術,是臣下用來侵犯君主擾亂政綱的武器。因此法度廢棄而私術盛行,君主則會孤立無援,群臣則會朋比為奸。如此一來,則君主削弱而臣下逞強,這就是所說的混亂的國家。因此《明法》中說:“所說的國家混亂,就是臣下私術猖獗盛行。”
明君執政,掌握了統治國家的大權,於是群臣就不敢胡作非為。群臣不敢欺君犯上,不是因為愛戴君主,而是因為害怕君主的威勢;百姓爭相效力,不是因為熱愛君主,而是因為畏懼君主的法令。明君掌握必勝的策略,來治理必能役使的人民;處於絕對尊崇的威勢,來控製必能順服的臣下。因此能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君主尊崇而臣下卑微。因此《明法》中說:“君主尊貴而臣子卑下,不是因為關係的親疏,而是因為君主的權勢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