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6章 明法解(2)(1 / 3)

明君治國,總是授爵賞祿以勸勉人民。人民可從君主那裏獲得利益,因此君主能役使他們;總是確立刑罰以威懾臣下,臣下畏懼君主的權勢,因此君主能統治他們。沒有爵祿,君主就無法勸勉人民;沒有刑罰,君主就無法威懾眾臣。臣下遵循事理奉行命令,並不是因為愛戴君主,而是想要趨利避害;百官遵守法度而沒有奸詐,並不是因為愛戴君主,而是想要接受爵祿而避免刑罰。因此《明法》中說:“百官明確各自的職守,不是因為君主的恩惠,而是因為刑罰嚴明。”

君主掌握著生殺大權,處位威勢,操持令行禁止的權柄以駕馭群臣,這就是為君之道;作為臣下,處位卑賤,奉行君主命令,恪守本分,治理職責範圍內的事務,這就是為臣之道。因此,君主行使為臣之道則會混亂,臣下行使為君之道則會危險。上下沒有名分,君臣之道不分,這就是禍亂的本質。因此《明法》中說:“君臣之道不分則會混亂。”

臣下之所以害怕而小心地事奉君主,是因為想要生存而厭惡死亡。假如人們不想存活,也不厭惡死亡,就不可能擁有並控製他們。如果生殺大權掌握在大臣手中,要想君主不出危險,還從未有過這樣的事。國家治亂不以法度決斷而靠重臣決斷,生殺大權不由君主控製而落在群臣之手,這樣的君主是寄生之君。君主把自己的權威交給別人,將必有殺身的憂患;把法製大權交給他人,則必有亡國的災難。這就是敗亡君主的道路。因此《明法》中說:“臣下專權則會失掉國家。”

大凡身為君主而不能行使命令,廢棄法度而縱容群臣。威嚴喪失,權勢被剝奪,政令不能頒布;群臣不為君主效力,百姓不為君主役使,國內民眾不能控製,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這就是滅亡君主的道路。因此《明法》中說:“政令不能頒布,叫做‘滅’。”

明君之道,應當是地位卑賤者不用尊貴者引見就能被發現,大臣不憑借君主左右親信的推薦就能得以進用,晉升百官之路暢通,群臣才能清楚可見。被懲罰者君主了解他的過錯,被獎賞者君主知道他的功勞。所了解的與所知道的完全一致,賞罰嚴明沒有偏差。君主擁有不被蒙騙的方法,因此沒有壅塞阻遏的憂患。昏君則不然,法令無法頒布給人民。君主被遠隔而聽不到實情,這就是被壅塞阻遏之君的道路。因此《明法》中說:“頒布了政令而中途滯留,叫做‘壅’。”

大臣之所以乘機為奸作惡,是因為獨攬了君主大權。大臣獨攬了君主大權,君主的命令就不能執行,下麵的情況就不能上通。大臣的力量,能使君臣之間阻隔,使美惡之事不能宣揚,使福禍之事不能通達,君主迷惑而不能醒悟。這就是被閉塞之君的道路。因此《明法》中說:“下情不能上達,叫做‘塞’。”

明君能夠兼聽實情而獨自決斷,聽取意見有多種途徑。對待群臣的政策是,下級可以明示上級,卑賤者可以評議權貴,因此奸佞不敢欺淩君上。昏君則不然,聽取意見沒有途徑,決斷事情不經驗證;因此無能之輩身居高位,邪惡之臣獨攬大權,君主視聽蒙蔽阻塞,忠臣勸諫不得進用。這就是被侵奪之君的道路。因此《明法》中說:“下情上報而中途受阻,叫做‘侵’。”

君主治理國家,無不掌握法令及賞罰大權。因此,若法令嚴明而賞罰得當,就能君主尊崇而奸惡不出現;若法令相違而賞罰不當,群臣就會結黨營私而壅塞君令,就會朋比為奸而劫殺君主。因此《明法》中說:“滅、侵、塞、壅之所以產生,是因為法度沒有確立。”

法度,是君主用以控製天下而禁奸除惡的武器,是用以統治全國而尊奉宗廟的法寶;私意,是產生禍亂、助長奸惡而危害公正的根源,是壅塞蒙蔽君主、喪失公正而招致危亡的途徑。法度執行則國家安定,私意橫行則國家混亂。明君即使對某人有所偏愛,但沒有功勞也不獎賞;即使對某人有所憎恨,但沒有罪過也不懲罰;總是按照法度而驗證利弊得失,與法度無關決不費心留意。因此《明法》中說:“先王治理國家,不在法度之外費盡心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