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活動中的主體間對話

文本與文本的相互指涉關係構成文本間性,即互文性。文本是翻譯分析和認知的對象,然而在翻譯過程中,僅僅著眼於文本和互文本是不夠的,還要考慮駕馭文本和互文本的譯者以及譯者主體性。

楊武能把反映文學翻譯特征的圖形畫為:“作家——原著——翻譯家——譯本——讀者”,他用“——”表示翻譯主體間的相互關係。原文作者、譯者和譯文讀者分別是不同性質的主體:創造主體、翻譯主體和接受主體。這三者構成平等的主體間關係。翻譯不再是主體對於客體的征服,而是主體間平等的對話和交流。

為什麼要強調主體間性?哈貝馬斯認為主體間性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①離開主體間性,就無法知道規則是否得到遵守;②離開主體間性,就既不能形成“規則意識”,也不能從“規則意識”中發展出“原則意識”,分化出“價值意識”;③離開主體間性,就無法為規則的正當性提供辯護。(童世駿:《沒有“主體間性”就沒有規則》,《複旦學報》2002年第5期。)主體間性可以提醒翻譯研究者,不管在什麼時候,不管運用什麼理論都要考慮主體間的關係;否則,翻譯可能會過度和走樣。

然而,主體間性絕不是對主體性的絕對否定。在交流過程中,譯者主體實際上發揮著其主觀能動性,主動認識其自身、作者和讀者等不同主體,並且根據翻譯動機和翻譯觀來協調其與作者主體和讀者主體的親疏關係,選擇翻譯文本和翻譯策略。另外,由於主體間的交往不僅存在理解和統一,也存在著衝突、誤解和差異,譯者主體此時應根據一定的規範來對主體間的關係進行協調。

第一節譯者

譯者在翻譯中扮演著一個獨特而重要的角色,對翻譯實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他既是原文本的讀者,又是譯文的作者。然而,譯者又不同於一個普通的讀者與作者,他的解讀帶有明確的目的,他的創作受到特定的約束。實際上,他是兩種文化的斡旋者,對兩種文化有著自身獨特的立場、態度和目的。

一、譯者的話語角色

任何一個譯者都不可能在真空中從事翻譯,他總是或多或少會受到自身的、兩種語言中各自的詩學、讚助人、意識形態、文化及價值取向等諸多方麵的影響和掣肘,因而在一場與文本(作者)、隱含讀者的對話中,譯者往往無法囿於某個單一的角色,而呈某種複合的話語角色(discourserole)類型。

1。譯者——讀者

譯者首先是原著的讀者,但譯者不同於一般讀者,他承擔著對原作進行傳達的責任和義務。他不僅要讀透原文,更要讀懂、讀透視覺背後的蘊意,因此譯者的難度大於一般的讀者。我國著名翻譯家傅雷先生在“給羅新璋的信”中曾這樣寫道:

事先熟讀原著,不厭其詳,尤為要著。任何作品,不精讀四五遍決不動筆。是為譯事基本法門。第一要求將原作(連同思想、感情、氣氛、情調等等)化為我有,方能談到造譯。平時除鑽研外文外,中文亦不可忽視,舊小說不可不多讀,充實詞彙,熟讀吾國固有句法及行文習慣……總之譯事雖近舌人,要以藝術修養為根本:無敏感的心靈,無熱烈之同情,無適當之鑒賞能力,無相當之社會經驗,無充分的常識(即所謂雜學),勢難徹底理解原作,即或理解,亦未必能深切領悟。(傅雷:《傅雷文集·書信卷》,當代世界出版社2006年版,第719頁。)

因此,譯者與一般讀者有著不同的素質要求,譯者不僅需要精通兩種語言、兩種文化,對作者、作品所屬的時代社會、曆史、文化乃至風尚習俗等,都要盡可能廣泛地了解和把握,而且還需要對作者的生活觀念、藝術觀點、藝術特色和語言風格等,進行盡可能地深入細致的理解和研究。隻有這樣,翻譯出來的作品才能明確地傳達原作者所表達的意思。

另外,譯者與一般讀者閱讀時的心理背景不同。讀者由於不擔負傳達的責任,其想象可以不受社會環境的製約,而譯者從事的翻譯活動是藝術的再創作,其再創作的作品必然要受製於原作內容、作者風格和社會環境以及讀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不可妄加自己的想象和評論。具有讀者身份的譯者,閱讀時在保全原作完整性的前提下,會想方設法挖掘和傳達作品的潛在意義。這種閱讀就其本質而言,是文藝學裏所說的“解讀”,是比一般閱讀要認真得多的“解讀”。

作家創造了文學文本,但文本隻提供了某種文學性和文學價值得以實現的潛在可能性或結構;這種文學性和價值的實現則有賴於讀者的創造性閱讀,正是讀者的審美活動把文本所包含的文學的潛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才使文學文本轉化為文學作品。馬克思也曾經指出:“一個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沒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參加自然界的生活。一個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沒有對象,就不是對象性的存在物。一個存在物如果本身不是第三者的對象,就沒有任何存在物作為自己的對象,也就是說,它沒有對象性的關係,它的存在就不是對象性的存在。非對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8頁。)一個事物的存在是需要以把其作為對象的第三方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不然它就是“一種非現實的、非感性的、隻是思想上的即是虛構出來的存在物,是抽象的東西”。馬克思的這個觀點證明,文學作品的存在,是以讀者的存在為前提的,文學作品是在讀者對文學文本的閱讀過程中實現的。

2。譯者——詮釋者、創造者

所有翻譯者都是解釋者。外語的翻譯情況隻是表示一種更為嚴重的詮釋學困難,既麵對陌生性又要克服這種陌生性。所謂陌生性其實在相同的、明確規定的意義上就是傳統詮釋學必須處理的“對象”。翻譯者的再創造任務同一切文本所提出的一般詮釋學任務並不是在質上有什麼區別,而隻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94頁。)

海德格爾在他的《物》一文中,將“器”譯為物(KRUG)(蔡新樂,鬱東占:《為什麼要將釋義學引入文學翻譯理論——有關〈文學翻譯的釋義學原理〉的一些問題》,見《外國語》1998年第2期。)。比如水壺可以盛水是因為它是“空”的,我們飲用則必有“空”容納才行。我們對“壺”的解釋就必與我們“飲用”有關。正是因為文本中的空隙才留給讀者想象力穿插的空間,而讀者想象力本身引出的釋義之中同樣包含著空隙,這意味著釋義需要恒動才可趨向圓滿。釋義出現的空白實際上意味著釋義空間的形成。是這種釋義空間的形成創造了讀者的自由,唯有讀者的“自由”才能引發讀者調動自己的思想參與創造。

海德格爾的“喻說”形象地說明了文本的意義是解釋者和理解者“籌劃”的結果。對此,伽達默爾更明確地認為:“誰想理解某個文本誰總是在完成一種籌劃。一旦某個最初的意義在文本中出現了,那麼解釋者就為整個文本籌劃了某種意義。一種這樣的最初意義之所以出現,隻是因為我們帶著對某種特殊意義的期待去讀文本。”(許鈞:簡論理解和闡釋的空間和限度,見《外國語》2004年第1期。)

餘光中先生在談翻譯和創作之間的關係時,不無保留地承認,“嚴格地說,翻譯的心智活動過程之中,無法完全免於創作”(餘光中:《餘光中談翻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1頁。)。

例如:毛澤東的《念奴嬌·昆侖》一詞的下闋說:

而今我謂昆侖:

不要這麼高,

不要這多雪。

安得倚天抽寶劍,

把汝裁為三截?

一截遺歐,

一截贈美,

一截還東國。

太平世界,

環球同此涼熱。

詞中的三個“一截”,曾有中美學者分別譯成onepiece,或onepart,應該說是忠實地保留了原語的形式,許淵衝先生將這三句譯為:

IwouldgivetoEuropeyourcrest,

AndtoAmericayourbreast,

AndleaveintheOrienttherest.

這三個押尾韻的英文字,既可指雞冠(crest)、乳房(breast)、安寧(rest),更可譯為頂部、胸部、餘部。這一創造性的發揮,體現了譯者對文學翻譯“三美”(即意美、音美、形美)的美學訴求,是其“美化之藝術,創優似競賽”中譯者作為創造者原則在實踐中的合理詮釋,創造者身份的認可卻是昭然若揭的。

3。譯者——研究者

譯者的研究者角色是由翻譯研究的跨學科性質決定的。跨學科研究在日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社會能摧毀各學科之間的障礙,反映知識的快速交流。翻譯研究與多種研究相聯係,如文化研究(性別研究、後殖民研究等)、語言學(特別是語義學、語用學、應用語言學及比較語言學)、現代語言及語言研究、哲學(有關語言及其意義,包括解構主義)、傳媒研究、科學與社會研究等,其中沒有哪一個不與翻譯研究有著緊密的聯係。因此,一個理想的翻譯家應該對這些領域有充分的了解;也就是說,為了譯出滿意的譯作,譯者必須成為這些領域的研究者。

二、譯者主體性

譯者主體性是指作為翻譯主體的譯者在尊重翻譯對象的前提下,為實現翻譯目的而在翻譯活動中表現出的主觀能動性。主觀能動性又稱自覺能動性、意識的能動性,是指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計劃、積極主動的有意識的活動能力。意識存在於我們的頭腦裏,人們隻能用語言表達它,用文字記錄它,不能用它直接作用於客觀事物,雖然隻靠單純的意識不會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但是意識卻有一種本領。那就是作為一種無形的力量,在不停地告訴人們,應當做什麼,以及怎樣去做,在實踐中,意識總是指揮著人們使用一種物質的東西去作用於另一種物質的東西,從而引起物質具體形態的變化,這種力量就是人的主觀能動性。譯者主觀能動性的具體表現是翻譯主體自覺的文化意識、人文品格和文化、審美創造性。

作為讀者,譯者需要調動自己的情感、意誌、審美、想象等文學能力,將作品“召喚結構”中的“未定點”、“空白點”具體化,與文本對話,調整自己的“先結構”,與作品達到“視閾融合”,從而實現文本意義的完整構建。譯者對作品的解讀,還隻是完成了翻譯準備的第一個步驟,他還需要對作品進行闡釋,這個階段,他需要發揮文學鑒賞和批評的能力,發掘作品的思想內涵和美學意蘊,分析作品的文學價值和社會意義。譯者所從事的一切活動都需要發揮其主觀能動性。那麼就有必要對譯者的能動性作出界定,說明譯者有沒有權利依據自己的理解來解釋文本。

1。功能翻譯理論對譯者的定位

KatharinaReiss在《翻譯批評的可能性與限製》一書中引入功能性概念,她提出翻譯應有具體的翻譯要求(translationbrief)和基於原語和譯語功能關係的功能批評模式,有時因特殊需要,要求譯文與原文具有不同的功能。理想的翻譯應該是:原文本與目標文本在內容、語言形式和交際功能等幾個層麵與原文建立起對等關係。其理論研究的重心是譯者的作用以及譯者的功能。賴斯的學生費米爾(Vermeer)則進一步打破了對等理論的局限,擺脫了以原語為中心的等值論的束縛,提出以文本目的為翻譯活動的第一準則,創立了功能派的奠基理論——目的論。目的論的核心概念是:翻譯方法和翻譯策略必須由譯文預期目的或功能決定。費米爾認為,翻譯是一種有目的的交際行為,譯者的任務是要讓不同文化群體成員之間的交流得以進行。當兩種語言及文化背景出現較大差異時,為了使信息發送者與接受者之間能進行有效溝通,譯者根據其自身的翻譯目的、文化取向和審美意識,采用一定的翻譯策略。由此可見,功能翻譯理論不再視原文為翻譯活動中唯一不變的中心,而是強調譯者的能動介入。譯者不再被視為應該居於“隱身”的狀態,而是可以理直氣壯地根據譯作在譯語文化中將要發揮的預期功能,來製訂翻譯策略。

2。詮釋學理論對譯者的定位

斯坦納認為,語言永遠處在一個動態的變化之中,而在語言的曆時和共時現象中,解釋或翻譯活動始終如一地貫徹其中,即一切交際或交流都是通過解釋和翻譯來實現的,並將“解釋學的方法”定義為“對文本”的深入研究。他還提出了詮釋學分析的四個翻譯步驟:信賴(trust)、侵入(aggression)、吸收(import)和補償(compensation)。信賴就是譯者相信原文有意義的,而在理解和表達這種意義時,譯者的主觀因素不免“侵入”原文,具體地說,就是譯者在理解時不可避免地要麵對文化及語言表述方麵的“他者”因素,而同時又難以擺脫譯語文化的影響,總是帶著自己的經驗和認知模式進入文本框架,而不同的經驗和認知模式必然使不同的譯者對相同的文本的詮釋產生不同,當然就譯者而言,這種“侵入”的目的便是“吸收”,即采用歸化或異化的翻譯策略,但“吸收”過程中難免喪失原語本色,因而就很有必要“補償”,也就是對翻譯中遺失的文化信息,采取加注的方法進行補充說明。

從斯坦納的詮釋學理論中不難看出譯者的能動性時時影響著翻譯及決定其翻譯策略,翻譯過程中譯者始終處在主體的位置上。

3。關聯翻譯理論對譯者的定位

以格特(ErnstGutt)為代表的關聯翻譯理論者認為翻譯是一個特殊的、明示推理的交際過程,同樣具有認知等不可避免的推理成分。格特解釋說:話語的語境(context)是“用以解釋該話語的一係列前提”。“語境是個心理結構,是聽者關於世界假設(assumption)的一個分集。”“因此,在關聯論中,語境並不指話語交際雙方外部環境的某一個部分,如某話語(discourse)前後的語段(text)、環境情況、文化因素等,而是指交際雙方‘關於世界的假設的一部分’,即‘認知環境’。”(ErnstAugust,Butt。TranslationandRelevance:CognitionandContext。BasilBlackwellLtd。,1991,p。25。)於是,“欲使交際成功,關鍵的問題便是聽者如何從自己的認知環境中可以利用的全部假設裏麵設法選出切合實際的,言者試圖傳達的那些假設”(同上,第26頁。)。也就是說,翻譯過程中當譯者麵對諸多可供選擇的翻譯對等物,如何篩選需要進行一個極其複雜的斟酌與決策的推理過程。

由於翻譯涉及兩種語言,原文言者與譯文聽者認知環境有所不同,加之譯者的介入,情況更加複雜。最佳關聯性是譯者力爭達到的目標,也是翻譯研究的原則標準。譯者的責任是努力做到使原文作者的意圖(intention)與譯文讀者的企盼(expectation)相吻合。為了做到這一點,譯者負有雙重推理的責任。首先,他必須從原文字句中或所謂交際線索(communicativeclues)體會出原文言者的意圖,亦即言者企圖通過這些字句傳達給聽者哪些假設。這些假設的確定,需要譯者進行一番推理,單靠“解碼”是不夠的。格特指出:“通過語言編碼產生的語義體現(semanticrepresentation)是抽象的大腦結構。必須通過推理使之充實才能用來代表任何有意義的東西。”(同上,第131頁。)

該理論強調,譯者應當解釋原文中與譯文讀者有著足夠關聯,能產生足夠語境效果的那一部分並且尋找恰當的語言形式進行表達。因此譯者在理解和表達時應尋求最佳關聯,即通過關聯推理構成對原著的認知心理圖式,並通過譯文將自己形成的認知圖式與譯文讀者進行交流,完成翻譯交際,在此過程中譯者要善於求同存異、求同辨異、求同化異。關聯翻譯理論認為譯者是中間者,具有主動性和創造性。

以上理論都強調譯者的能動介入,譯者不再被視為應該居於“隱身”的狀態,而是可以理直氣壯地根據譯作在譯語文化中將要發揮的預期功能,來製訂翻譯策略,譯者的自由度由此可見一斑。

第二節從翻譯主體性走向主體間性

事實上,譯者並不是孤立的主體,譯者主體性的發揮也不是無限度的,在文學翻譯活動中,作者、譯者和讀者三個主體都是以對方存在作為前提,是一種共在的自我。

一、主體性

主體性是主體的本質特性,是主體在對象性活動中的特性。具體地說,主體性是主體在對象性活動中本質力量的外化,能動地改造客體、影響客體、控製客體,使客體為主體服務的特性。所以主體性包括使客體為主體服務的價值關係、為我關係。這裏的“我”即主體,包括社會主體、群體主體和個體。從主體出發,包括從主體的現實情況出發,從主體客觀條件和實際利益出發,也包括從主體已有的觀念、認識出發,從自己的價值觀出發,甚至包括從主體的情感意誌出發、感情用事等情況在內。所以,主體性內在地包含主觀性。使客體為主體服務,這是主體活動都有的價值目標。而要實現這一價值目標,不僅要使主體活動符合主體利益、需要,還必須尊重客觀規律,從客體實際出發。隻有這樣,才能實現改造客體,使客體為主體服務的價值目標。

應用到翻譯領域,主體性是指“翻譯的主體及其體現在譯作中的藝術人格自覺,其核心是翻譯主體的審美要求和審美創造力”。需要說明的是翻譯主體性不等於譯者主體性。既然翻譯主體是作者、譯者和讀者,那麼翻譯主體性應該是指作者、譯者和讀者的主體性。

1。翻譯活動的各階段及主體

翻譯活動牽涉以下階段及主體。

前期階段,包括兩個過程:首先是前提過程,即原作的創作過程。此時,原作者為原作的生成主體。其次是準備過程,即原語讀者或有原語背景的讀者閱讀原作的過程和翻譯活動的發起。在前一種情況下,讀者為原作的隨意閱讀主體或意向閱讀主體。在後一種情況下,發起人為選材主體。

中期階段,也包括兩個過程:首先是準翻譯過程或擬翻譯過程,即譯者立足翻譯活動,分析性地閱讀原作的過程。此時,譯者為原作的目的性閱讀主體。繼而是操作過程,即譯者的翻譯過程。此時,譯者為翻譯策略或技巧的選擇實施主體和譯作的生成主體。

後期階段,可稱為效應過程,即目的語讀者閱讀譯作的過程。此時,讀者為譯作的隨意閱讀主體或意向閱讀主體。

2。主體間:主體與主體

主體間或主體際,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的關係。它超出了主體與客體關係的模式,進入了主體與主體關係的模式。就單純的主體與客體的關係而言,主體所麵對的是客體,他人也被視為客體;而在多主體的關係中,他們所麵對的既有主體之間的關係,也有主體與客體間的關係。

主體與主體的關係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人世界或多人世界,而是以他們共有的客體世界為前提的。海德格爾寫道:“……世界向來已經總是我和他人共同享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與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在世界之內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此在本質上是共在。”“此在之獨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他人隻能在一種共在中而且隻能為一種共在而不在。獨在是共在的一種殘缺的樣式,獨在的可能性就是共在的證明。”(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第146-152頁。)處於主體與主體關係中的人的存在是自我與他人的共同存在,人不能在絕對的意義上獨在。正如黑格爾所說的,“不同他人發生關係的個人不是一個現實的人”(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47頁。)。

翻譯活動中存在多個主體,有作者、譯者、讀者等,這就牽涉到多個主體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Wolf1997:124)的決策活動,若從跨文化交流的角度看,還構成社會或文化現象,所以,翻譯研究必然要關注翻譯過程中各主體間的權力關係和權力結構。

有人群的地方,人的活動總是離不開利益的占有與分配,離不開權力關係。所謂權力關係,至少是由以下兩方組成:具有強製他人執行己方意誌、占有分得較多利益的強勢方與被動服從他方意誌、占有分得較少利益或不得不犧牲自身部分或全部利益的弱勢方。翻譯語境中的權力關係,一般被視為“他”與“我”的係列關係變體:原作者與譯者、發起人與譯者、原作及原作讀者與譯作及譯作讀者。假如視“我”為“主體”,視“他”為“客體”,那麼誰是“我”誰是“他”就成了主客體的關係定位問題。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既然主體擁有絕對主動權,那麼,被確定為“我”也就是主體的一方就必然是絕對強勢方。問題因此就轉化為“主客體”問題。所以,一切爭論就圍繞主體地位的確定而展開。結果是,你以此為主體,我以彼為主體,主體不同而議題相同,言在此而意在彼,越爭越亂。

如果換一個角度,借用哲學中“主體間性”的概念,視“我”與“他”為不同主體,那麼誰是“我”誰是“他”就成了不同主體間的關係定位問題,更符合翻譯活動的實際。

二、主體性到主體間性

主體是相對於客體而言的,因而主體性是在“主體—客體”關係中的主體屬性。主體間性是主體間即“主體—主體”關係中內在的性質。

主體間性首先具有哲學本體論的意義,主體間性的根據在於生存本身,生存不是在主客二分的基礎上主體構造、征服客體,而是主體間的共在,是自我主體與對象主體間的交往、對話。一方麵,在現實存在中,主體與客體間的關係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它要以主體間的關係為中介,包括文化、語言、社會關係的中介。因此,主體間性比主體性更根本。由此,人文學科就有了特殊的研究領域,即關注主體與主體的關係,把對象世界,特別是精神現象不是看作客體,而是看作主體,並確認自我主體與對象主體間的共生性、平等性和交流關係。另一方麵,哲學範疇的生存,作為自由的存在,不是主體對客體的認識或征服,而是主體間的共在。存在主義思潮興起的先驅者之一馬丁·布伯認為,代表著西方哲學傳統的“我—它”,本質上不是一種真正的關係。“我—它”的關係隻是一種經驗和利用的關係。這是一種對立,而不是一種交融;“我—它”的關係是不平等的,“我”是主動者,“它”是被動決定的,“我”是經驗“它”、利用“它”的主體,而“它”不過是對象而已;再者,“我—它”不是一種直接的關係,無論“我”對“它”是認識還是利用,都需要借助中介手段,這就削弱了“我”與“它”之間本可以有的親密關係。認清“我—它”這種非本質的關係,布伯強調“我—你”才是一種真正的關係,隻有在這種關係中,一切才是活生生的、現實的。因為在“我—你”關係中,我你之間的言說是對……說(speakto);而在“我—它”關係中,這種言說則是“談及……”(speakabout)。“對……說”是以“你”為開端的,表明人是夥伴,是平等的,在你我之間是有相互回應的,而“談及……”則以“它”為對象,表明我它之間的對象化關係,它在言談中化為對象,人隻有在把“它”作為對象來感知,看、聽、觸摸之後,才能談及這一對象“它”,相互之間存在不平等關係。

你我“之間”的最好體現是“對話”(dialogue)。“對話”使你與我既保持各自特點,又使我們聯係在一起,卻未淹沒於整體中而喪失自身。對話能脫離自我中心,它使我們向世界敞開,接受生命中所遇之物,遂形成一無限的關係世界。因此,世界隻有不再作為客體而是作為主體,才有可能通過交往、對話消除外在性,被主體把握、與主體和諧相處,從而成為本真的生存。

意義通過主體間的交往而得以建立,主體之間通過分享經驗,使得相互間的理解成為可能,並且因此而構成相互間的交流,達到一定的意義的共享。意義具有主體間性,在主體間傳遞,並以此將眾多主體聯結起來,形成一個意義的世界。對於主體來說,沒有意義的存在是沒有理解的存在,這樣的存在不是主體的存在。意義不是在主體自身形成的,而是在主體和主體間形成的。

哈貝馬斯在《交往行動理論》一書中指出,交往行動就是指參與者能毫無保留地在交往後意見一致的基礎上,使個人行動計劃合作化的一切內在活動。交往參與者遵循有效性規範並以語言符號為中介而發生相互作用。交往行為強調一種交互主體性即主體間性,而不是獨自式的個人行為,也區別於要求在行為目的、行為手段的選擇和行為結果之間保持內在一致性的工具行為。哈貝馬斯認為,個體必須走入生活世界,即主體間參與共享的生存活動範圍,通過主體間性才能成為主體,也就是說,主體性是在主客體的相互作用通過主體間的相互交往構建起來。

根據哈貝馬斯的觀點,翻譯活動本質上是以語言為媒介進行的主體間的交往或對話,而不僅僅是由譯者單獨進行的語言移植活動。譯者的主體性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以主體間性為前提條件,體現於與源語文本作者和目的語讀者等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雖然作者和讀者是隱形的主體,但自始至終都影響著譯者主體性的表現。前者主要通過源語文本和相關背景資料,如序言和傳記等強調自己的主體性,而後者則頑強地表現於目的語文本的措辭及所采用的翻譯策略上。事實上,隻有在與源語作者和目的語讀者的相互關係中才有譯者這一特殊主體。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共存的主體間性關係。這一關係不僅是翻譯活動得以進行的基本條件,並且其具體屬性的不同會導致具體翻譯策略、翻譯文本種類和形態等方麵的差異。實際上,翻譯文本的種類都可以根據翻譯活動所涉及的不同主體間性關係加以詮釋。凱瑟琳娜·賴斯(KatharinaReiss,2004)依據文本的功能將翻譯文本分為側重於內容、形式和訴求等類別。這些文本主體之間的具體關係依次可理解為信息或知識的發出者和接受者、故事的敘述者和聽眾以及說服者和受眾之間的關係。因此,要正確理解譯者的主體性以及翻譯文本的多樣性,就必須將譯者的主體性置於與源語作者和目的語讀者的相互關係之中,不能片麵強調譯者對翻譯活動的主宰作用,忽視源語作者和譯者、譯者和譯本讀者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這些關係對翻譯活動的製衡作用。

三、語言的主體間性

第三章我們討論過語言不是工具性的、獨白式的,語言是“言說”出來的,“言說”就不是一種自我獨白,“我”的“言說”是麵向聽者“你”的。因此,人們通過語言的理解很自然表現為一種對話結構,語言是兩個人在所談對象上取得一致看法,並由此而相互理解的共同擁有的中間區域。

主體間的對話離不開語言,我們首先來界定語言概念,語言可以看做是語言形式,即語詞與語法的總和;也可以看做是語言行為,即語言的運用。我們說語言具有主體間性,就是基於後一種意義上說的,是說語言是自我主體與世界主體之間的交談。語言是交談的產物,而交談是主體間性的活動。語言不是主體獨白的產物,獨白不需要語言,交談才需要語言。語言也不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產物,即不是人給世界命名。如果沒有另一個主體,是不需要語言的。在荒島上的魯濱遜不需要語言,多年獨處的人往往會失去語言的能力。動物之間也不需要語言,雖然它們之間也有信息的交流。語言是主體與主體間的交談的產物,正是由於人類在社會生活的交往中,主體與主體之間有了交談的需要,才產生了語言。談話是語言的本體,而言談是主體間性的行為。人們往往把語言看做由語詞、語法組成的實體,看做一種思想的工具,而實際上,這並不是語言的真正存在。語言的真正存在是語言的運用,是談話,談話的總和構成了語言,這是語言的本體論。至於語詞、語法等不過是對交談的分析,是抽象的產物,而不是語言本體。語言的符號形式在沒有進入談話前並沒有語言的功能,隻有進入談話才成為真正的語言。語言所展開的對話或交談活動本身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活動,是主體間性的,也就是說語言是主體間性的。

文學翻譯活動是真正的談話,是作者、譯者與文本所展現的世界的談話,這種談話是平等的交談,彼此都承認對方的主體性。這就是海德格爾說的“聽—說”關係、伽達默爾說的“問—答”關係、巴赫金說的“對話”關係。文學語言不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工具,不是現實經驗的表達,而是人與世界的交談,是自我主體與世界主體之間的對話。文學是特殊的談話——人與世界的交流方式。正是人與世界對話、交談的需要才產生了文學與文學語言。在這種對話中,克服了現實語言的局限,恢複了語言的主體間性,實現了語言的本質。

四、翻譯過程中多元主體間性關係

根據哈貝馬斯的交往理論,翻譯是一種主體間性活動,翻譯主體與文本進行多方對話並形成文本意義再生產的過程。(陳曆明:《翻譯:作為複調的對話》,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頁。)翻譯的主體間性既不僅僅是作者—文本—譯者的關係,也不僅僅是作者—譯者—讀者的關係,而是一種多元主體關係,是從原作者獨白、文本獨白以及無限度的譯者詮釋走向了多元主體之間跨越時空的積極對話。因此,翻譯既不是純粹、客觀的語言轉換,也不是一種文化對另一種文化的征服,而是兩種文化之間的對話、交流與協商的過程。在這種對話、交流與協商的過程中,翻譯發起人、讚助商、原文作者、原文、譯者、譯文、譯文讀者、出版商、翻譯批評者等都會參與到翻譯活動中來。他們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處在一種主體間性的關係網絡中。

1。譯者和作者的主體間性

無論作者是活著還是去世了,在場還是不在場,翻譯的理解與詮釋都離不開譯者與文本隱含的作者的對話與交流。雖然譯者麵對的是文本,但文本不僅是作者主體的創造物,而且是作者主體的一部分,體現著作者的創造主體性,對文本的理解不可能離開對作者主體的理解。原作者與譯者之間,不應是主次/主仆關係,而是平等的主體間對話關係。既然是對話關係,翻譯就不是某一方壟斷了話語權的獨白,也不是譯者對原作者的“如影隨形、如響應聲”般的機械應和,而是雙方都各自發出自己的聲音。無論雙方是否達成一致性的見解,或持有相同的情感,作品的意義總是在對話的關係中不斷地被理解、被商討、被深化。譯本中既有原作者的聲音,也有譯者的聲音;既有譯者與原作者的共鳴部分,也有譯者不同意作者的地方。這樣,譯本就隱含了一種“複調結構”。如果譯者懷有特定的譯入語文化目的來翻譯,複調的特征就很明顯。

譯者與作者的共鳴之聲,在譯本中是主要的。譯者在譯作中所欲表現的世界與原作者在原作中所欲表現的世界是一致的,因而他們擁有一個共同的內核,也就是“譯作和原作同源而不同一”(許鈞:《譯事探索與譯學思考》,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1頁。),其中的“源”是相同的。作者在寫作時,正如曾國藩所說:“大抵作字及作古文,胸中須有一段奇氣盤結於中,而達之於筆墨者,卻須揭仰掩蔽,不令過露,乃為深至。”(唐浩明:《曾國藩三部曲(野焚)》,湖南文藝出版社1994年版,第264頁。)譯者在閱讀理解原作時,胸中也會產生一股奇氣,兩股奇氣交會之際,也就是譯者和原作者遙隔著世紀和國界攜手合作,創造文藝史上罕見的佳話和奇跡之時,共鳴由此而生。

2。譯者與文本的主體間性

從主體間性角度看,文學形象不是客體,而是另一個主體,作家或讀者(譯者)不是與客體打交道,而是與主體打交道。文本不是客體而是主體,是自我主體與之對話並達到理解的另一個主體。

在翻譯的理解階段,譯者首先麵對的是文本。在羅蘭·巴特看來,文本不是一個靜態的自在、自為物,而是置於語言之中從而保持一種生成狀態的東西,一種他為物,它沒有固定的“所指”或穩定的意義,隻“存在於話語的運動之中”。換言之,文本的意義不是靜態客觀物而是動態生成物,它必須依附於譯者的閱讀和詮釋。一部文本,特別是文學文本,它的語言符號是能指優勢符號,具有返回能指性、情感性和偽指性。文學語言能指和所指之間不存在強製性的對應關係,表現為象征性、形象性和隱喻性等特點,文學文本因而存在許多空白和未定性,形成一個具有開放性和召喚性的結構。原文中的這些“空白”和“未定性”正是展現自身主體性的場所,因為它們會激發和誘導既以讀者身份、又以譯文生產者身份出現的譯者進行創造性的填補和想象性的連接。這一過程也正是原文與譯者的交流、對話與協商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