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則是集中於住宅使用的中期和後期,對住房資金運行全過程的探討,尤其是側重於對處於中晚期階段住房價值良好運用的研究,是目前的住房金融研究所缺乏的。這些研究可以為相關理論的充實完善發揮積極效應。金融業界對此事項參與的最好辦法,就是通過以房養老的方式大量收購住房,到拆遷時就可以以產權人的身份來參與這種討價還價,並取得相當收益。
三、金融部門對房地產業積極參與中的尚存缺陷
金融保險業是應當向房地產業進軍的。比如,今天住房商品化推行後,房地產發展應當是最快的,撐起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相當份額,成為今日國民經濟增長的支柱產業。金融業界對此功不可沒,可以說,沒有金融機構向房產商的大量提供貸款,住宅根本不可能建造得這樣多;沒有金融向老百姓發放抵押貸款,老百姓的居住生活質量,同樣不可能改善得如此迅速;國民經濟增長的速度也不可能呈現如此快速健康。但需要注意的是,房產商在住宅的開發上,是賺得“鍋滿盆滿” ;炒房團利用房產價值的快速上漲,實現了最為快速而又風險最小的盈利;許多居民家庭占得先機,盡早地先去購買商品房,也得到相當多的實惠;而金融業界在為房地產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同時,自己從中得到的好處卻並不是很多。
金融部門目前對住宅的參與日漸增多,住房資金的籌措已經同金融業建立了穩固的聯係。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房地產業運營的全過程,不論是房產商的前期規劃、籌備建造與出售,還是住戶的購房資金籌措、儲蓄,按揭到實際購房、居住使用,都脫離不開金融的支持。據來自權威部門的數據資料,房產商住宅開發建造所動用資金中,有70%~80%來自金融部門的貸款融資;居民百姓購買房屋所需要動用的資金中,有60%~70%來自抵押貸款。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離開了金融業界的支持,沒有金融機構對房地產業開發、營銷、購買的資金支持,房產商對住宅的開發到居民對住宅的購買,都是難所有為的。可以說我國的房地產業的發展,就不會呈現為今日這樣的欣欣向榮的局麵,至少其運作的規模,要比目前小得多。
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大勢正處於前所未有的大好時光。且據權威人士的推斷,據黨中央的宏偉設想,我國到2020年,繼續實現人均GDP 增長翻兩番的大目標,是完全可以完成,而且提前完成。我國的經濟總量增長,每年保持在7%~8%的高速度,持續增長20年是有保障的。房地產業的形勢,目前也同樣進入最好時光。在這種狀況下,房價的持續拉升,居民收入的持續增長,是完全可以做到,金融業界投資房地產不必擔負大的風險。
房地產業號稱是今日的最後一塊所謂“暴利”行業,金融保險部門在房產開發中提供了最多的資金,擔負了最大的責任,從而也承擔了最大風險的狀況下,給了房地產業最大限度的財力支持。但金融保險業對房地產業的巨大資金投入,卻遠不能得到與房地產商投入同等份額的收益。當一切都運營順利,即房產商開發出的住宅全部得到銷售並收回貸款;住戶在整個還貸期間收入水平沒有降低,住房價值沒有發生負增長。總之,一切都是按預期設定的按部就班順利進行時,貸款銀行收回了所發放的全部貸款,得到了隻是應該到手的利息收益。
在正常的年景下,金融部門可以拿到手的隻是微不足道的利息收益。但如是像20世紀90年代,在海口、北海、深圳等地出現的那種房價、地價的暴漲暴跌之時,“爛尾樓”的大量湧現,房產商是虧損慘重,“拍拍屁股走人”,留下的爛攤子隻能由貸款銀行最終清盤。受到損失最多的也隻能是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比如,筆者的某位大學同學曾經在海口市某銀行當行長,1997年同筆者見麵談到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時,承認自己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的比率高達70%~80%之多,原因正在於1993年當時的房地產風波。所以,金融部門在房地產開發中的成本、代價的付出,與最終獲取的收益相比較,顯然是風險最大、收獲最小。
再如,某客戶向銀行貸款40萬元,再加自有資金20萬元購買新房一幢,貸款期限為10年,10年內,假定客戶共向銀行支付貸款本息計60萬元。10年貸款期滿時,該住宅的價格已上漲到120萬元。這就是說,客戶除白白居住該住房10年之久外,還額外得到40萬元的漲價收益。銀行在此中得到的隻是10年期間的利息20萬元,這筆房價上漲的收益同銀行是毫無關聯的。事實上,房價的上漲並非是10年翻一番,在我國最近幾年裏,幾乎是10年裏翻了兩番之多。
房地產的整體狀況是很好的,但在總況長期看好的情況下,我們並不期望任何時期、任何地域的房地產都會持續保持這種好勢頭。一旦某些局部出現嚴重問題,如前麵講到的海口、北海等,金融業界即首當其衝地受到相當傷害。事實上,因房產商的運作資金大部依賴借貸取得,自己實際投入資金並不為多,且因風險到來,42 預先規避防範等,遭受損失並不為多。而貸款銀行的信貸資金顯然無從收回。如日本、中國香港20世紀90年代後期出現房價崩盤,眾多居民負債購入的房屋,因貸款尚未全部還清,而房價又大幅下跌,紛紛從中產階級跌為“負產階級”。居民自然不能像房產商那樣拍拍屁股走人,也無從宣告破產來規避負債,損失慘重,而放貸銀行也深受其害,巨額放債無法順利收回,即使將該房屋予以沒收拍賣,拍賣所得款項也遠遠不能抵償貸款。
四、金融機製介入房地產運營的觀念變革
反向抵押貸款還可稱為是一種業務開辦機構的房地產投資行為,是金融保險部門借機突破現行政策法規的羈絆,向房地產業做深層次、全方位介入的一大通道。住房抵押貸款種類的豐富,市場的細分,目標客戶的明確,都是很值得我國的金融機構給予大力學習的。IT 業同樣可稱為暴利行業,但卻麵臨著極高的風險和變數。(一)變債權投入為股權投入
銀行業對房地產業的債權投資改變為股權投資,也就是說,銀行不僅僅是向房地產業發放貸款,還適時地參與房地產業的投資行為,對房地產業作深層次介入。
這種狀況是有先例的,美國即推出了這種股權投資型的新型住房開發貸款,它可以集合雙方的智慧與人才、信息能量,減弱房地產價格波動的風險。既降低了房地產業的營運風險,保證了房地產開發所需要的巨額資金的供應,又便於從總量上控製房地產的投資額度,避免過冷或過熱現象。同時使得銀行自身也在房地產業這塊大蛋糕上分得一大杯羹,而非僅僅獲取其中的一小塊。
變債權投入為股權投入,對銀行是非常有利的。如某房產商自有資本1億元,現要求從銀行申請貸款2億元。銀行完全可以將此2億元轉化為向房產商的股權投入,即大家聯手合作,共同開發房地產。項目開發成功,獲取的投資收益也由雙方按投資比例予以分配。當然,銀行的2億元中,也可將其中的1億元轉化為股權投資,其餘1億元繼續作為向房產商的貸款。貸款發放收取的隻是利息,股權投資得到的則是額度要高得多的紅利。
(二)局內人與局外人
現實生活中,金融業界對房地產業的參與,總是站在局外人的立場上,隻是向房地產業提供所需要的資金融通,並為此而得到相應的利息收益。但若能站在局內人的角度,以參與投資的形式同房地產界合作,顯然情形會有較大不同。在此狀況下,金融部門固然會冒較高之風險,但由此而實現的投資收益卻會比利息收入要高出不少。
比如,房產商在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時,為了能順利地從銀行融資到所需要的資本,往往會提供某些虛假的行情信息,銀行也隻是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對此申貸報告以形式上的審查。如是雙方聯手合作,共同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有關房產商與金融業界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蓄意欺騙事項,就會失去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