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以房養老減輕養老負擔,優化家庭資源配置(3 / 3)

居民戶實施以房養老行為,還是對傳統家庭財富的代際傳遞模式和遺產繼承行為發出了強有力的挑戰。以房養老模式的出現,倡導了一種個人創造和擁有的財富,在個人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予以合理配置、盡可能運用耗費或捐贈社會的新思路。這就在相當大程度上切斷了代際之間的財富傳遞、物質贍養和遺產繼承的通道。在某種程度上,為市場經濟時代的代際關係與財富傳遞、養老模式變革等打開一條新思路。眾多家庭也不妨一試,以使得自己家庭的代際經濟聯係變得更為簡潔明快、利益直接、權責分明。

以房養老還從法律上體現了老年人對自己擁有住宅的權益,是應當完全歸由擁有者本人享用支配,任何其他人員,甚至包括自己的兒女們,要取得這一住宅就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支付相應的代價。它從經濟的角度,體現了老年人對其有生之年創造積累財富的最佳的處置和支配。真正做到了莫迪格利亞尼聲稱的,一生(主要是其勞動期)創造的財富在整個一生期間裏平均分配,以使個人效用達到最大化。

六、實現老年人自我養老,滿足老人在家養老的願望

中國老年人的消費心理上有著傳統的“為子女攢錢”思想,往往缺乏圍繞自己消費,為滿足自己需要消費的意識。同時,老年人為了減輕子女負擔,預備未來高額的醫療費用,不得不將自己的住房改善問題放在其次。通過反向年金抵押貸款業務,老年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自己的力量解決自身的養老問題,增強自我保障能力,提高有生之年的生活水平和醫療保障程度。既減輕了子女的經濟負擔,也緩解了國家的財政壓力。

老年人采用反向年金抵押貸款後,出租或抵押自己的住房,可獲得更多收入用於支付家庭護理或養老機構的費用,大大減輕家庭養老的經濟壓力,減輕老年人購房的心理負擔並放心大膽地購買住房。這樣,不僅增加了老年人的有效收入和支付能力,而且刺激了老年人的住宅消費需求,使潛在消費能力變為現實購買力,從82  根本上推動了老年住宅的發展,成為啟動老年住宅市場強大的動力源。

老年人采用反向年金抵押貸款後,不立即改變房產所有權,就可以滿足老年人在家養老的願望。從主觀而言,養老的方式與住所的選擇,除了受傳統觀念影響外,老年人對長期居住的環境包括地理環境、人文環境等存在眷戀心理,也是很重要的影響因素。從客觀而言,目前開辦的眾多的社會養老機構,一是收費過高,超出了老年人承受能力;二是設備簡陋,無法較好地滿足老年人改善生活品質的需要。這都是吸引或迫使老年人不得不居家養老的重要原因。反向抵押貸款可以使老年房主一直擁有對房屋的所有權,直到出售或自己死亡,滿足了老年人居家養老的願望,符合老年人購房的心理要求。

七、以房養老可以完善家庭的供養關係

在傳統的“養兒防老,遺產繼承”的代際關係模式中,“供養關係”極其重要而不能不予鄭重提出。所謂“供養”,通常是指親屬之間有經濟能力、生活能夠自立者,對沒有經濟能力、生活不能自立者予以經濟上的供給、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支撐。由此形成的以供養者為一方,以被供養者為另一方的相互關係,稱為供養關係。丁文教授在撰寫《家庭學》一書中,特別談到“家庭供養關係”這一概念,認為這是家庭內部供養者和被供養者之間的一種經濟關係。人們依靠參與社會生產勞動或家庭自身的勞動,並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作為經濟來源。但這隻限於有勞動能力的人員,他們理所當然地成為家庭的供養者。而對尚不具備勞動能力的孩子和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而言,經濟上是無以自立的,他們隻能接受供養者的物質供養才能生活,屬於家庭的被供養者。

據蘇聯社會學家謝苗諾夫的分析,供養關係實質上是指那些有勞動能力或占有生產資料的人,把他們從社會中得到的那份社會產品的一部分,再分配給家庭中那些沒有勞動能力也不占有生產資料的人,主要是孩子和老人們,由此便形成了供養者與被供養者的關係。供養關係實質上是家庭代際之間的經濟利益和收入、消費品再分配的關係,是社會經濟關係在家庭人際關係中的本質性體現。供養關係又是把由姻緣和血緣聯係起來的人們,又用物緣聯係在一起,使一家人在經濟上互相供給,生活上互相照料,精神上互相支撐。這種日常生活中極為密切的關係,使一家人必須居住在一起,同居共食、朝夕相伴、甘苦相依,組成一個社會生活的共同體。並由這個生活共同體,直接負責人們的衣食住用,生老病死。

家庭中的供養關係一般要保持十多年或更長時間,無論是貨幣或實物供給,都是一筆巨額的經濟支付。但在通常的情形下,供養者的這種長時期、大數額的付出,是很難得到被供養者的直接經濟補償的,可稱為一種無償的非等價交換。但在人類社會的世代傳承中,它又是有償的,每個人在孩提時代都要接受父母的供養,自己做了父母後又會理所當然地供養自己的孩子。在這種接力式的供養關係中,個人得到的又於未來向下一代重新付出。另外,每個人都有年老力衰的一天,成年子女要供養年老體衰的父母,到自己年老體衰時又會得到已成年子女的供養。個人付出的又於未來向下一代重新收回。這種供養關係對延續人類社會而言是必需的。任何人都必須履行這一社會責任。在傳統社會裏是如此表現,未來社會裏,這種供養關係仍是維係人類社會延續、存在與發展的基本模式。

供養關係還包括生活起居照料、勞務服務提供的內容。父母將子女撫養成人,僅僅靠一大堆金錢堆砌是遠遠不足的,還需要父母在子女長達一二十年的成長期中給予無微不至的關懷、照料。這種時間、勞務的付出,在某種情況下比貨幣、實物的供給更為重要。供養者自覺自願地為被供養者付出這些勞務,需要有極大的愛心和道德責任感。中青年父母對幼年子女是如此,對待已進入老邁的老父母也同樣是如此。

供養關係還包括“精神供養”的內容。人是有思維有情感的,人的心理狀況、精神狀態,對生命的成長和延續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需要別人供養者,不僅是經濟物質生活的弱者,也是精神上的弱者。物質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後,精神支撐尤其是來自家人的精神慰藉,顯得更為重要。孩子需要得到來自父母的鼓勵和支持,老年人需要子女的尊重和理解。供養者在向被供養者提供經濟扶助和勞務提供的同時,還必須對被供養者的精神生活給予熱切的關懷和幫助。經濟物質生活愈為富裕,精神供養就愈為需要。社會保障取代個人家庭保障的優越性是顯而易見的。

羅伯特· 希勒在撰寫著作《金融新秩序》中指出:“整個社會不能也不應該取代這個家庭,但必須意識到這樣的家庭並不是普遍的。即使家庭關係很緊密,它們仍然是較小的單元,不能完全分散家庭內部各成員麵臨的風險。社會雖然不能提供一個美好的家庭內部的關愛,但是它可以分擔大部分風險,甚至可以更廣泛地進行任何家庭都不能完成的風險分擔。”為此,“我們必須重新設計一種社會保障體係,以有效地在不同代際之間分擔風險。”“家庭是一個基本組織,我們不想把它替換掉。但將老年人的生存完全依賴於家庭是非常危險的。”

在中世紀的歐洲各國,流行著一些離職的王侯貴族和商人、手工業者把自己的財產捐贈給修道院或慈善院,以便晚年在那裏養老。到中世紀晚期,人們不再向修道院、慈善院締結養老協議,改同市鎮議會或政府機關締結協議,從而獲得永久性養老年金。這類契約式的養老協議,後來就發展成為社會養老保障製度。據西方史學家的考察,西歐多數老年人退休後不願和已婚子女住在一起,而願退居到農莊,接受子媳的分居贍養。

老年人的晚期生活又是對家人、家庭意識、倫理情感最為看重的時期,如果在這一時期完全失去了賴以心靈、身體寄托的住宅,顯然如同失去了“根本”。所以,完全地出售住房,用該筆房款養老,固然有其種種優越性,但不利之處也很多。一般而言,家庭住宅小、價值低,其他經濟來源又極度短缺之時,出售住房自己住養老院是可行的,也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對孤老而言也較為適合,單身一人住間大房間,並不如住老人公寓過集體生活,更符合老年人的心性特點。但大多數老年人還是願意住在自己的家中養老的。故此,反向抵押貸款的以房養老方式是很適宜的。

以房養老行為對家庭的長期穩定性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高離婚率、家庭關係不穩定隨時會有解體風險時,家人們很少會考慮做長遠打算的。而以房養老則顯然是一長期性行為。家庭的不穩定會影響以房養老保障功能的實現。這一養老的功能是借助於住房的產權、使用權的交易轉讓而得以實現的。離婚、分家析產必然首先導致住房產權隸屬的不確定。從而對有關以房養老合約的簽約乃至長期執行、房款的歸屬等帶來相當障礙。在家庭關係可能發生某種變革時,大家自然不大會簽訂這種合約,即使說已經簽訂了這一合約,也需要首先對已經實施的以房養老事項給予較好地了結。

八、以房養老可解脫家庭經濟危機

在住房的購買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借款人對未來的經濟財務狀況的預期過於樂觀,當未來的就業收入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原有預期已無法順利實現,當事人就不免陷入財務危機。如數年前許多從事IT 行業的白領,每年收入往往高達十幾萬元乃至數十萬元,且預期未來的狀況將會更好,故此紛紛申請抵押貸款,購買大麵積、好地段、高檔次的豪華住宅。按預期行業經營發展的前景,這筆貸款是完全能夠按期歸還的。但好時光不到數年即時過境遷,IT 公司紛紛倒閉、裁員或收入銳減,原有還款計劃即宣告“泡湯”。此時可以解脫危機的操作辦法,就是借款人商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將該購買的豪華住房在市麵上出售以歸還貸款本息,同時用餘剩的資金購買一套同自己的經濟狀況相適應的住所。這樣做的結果是,貸款機構和借款人的財務危機都同時得到解脫。豪宅因其市價上漲本已賺了一筆錢財,但若不出售此豪宅,就隻能是“端著金飯碗討飯吃”。出售豪宅換進普通住宅樓是明智的。但這類業務在我國出現還較少。即使某些借款人希望能借此房產置換之機,解脫債務負擔,也會受到相關法規條款的限製,比如借款人在住房抵押貸款未全部還清前,不得擅自變其住宅的產權,不得隨意抵押出售轉讓等。這顯然是很不合理的。

鑒於我國住房商品化推出的實際情形,加入購房大軍的不隻是中青年,許多中老年人也紛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了新房,這筆抵押貸款的歸還就有了大問題。如某人於50歲時抵押貸款30萬元購買新宅,該住宅的價值計60萬元,首付比例為50%,議定貸期為10年,到該人60歲時貸款全部還清。10年貸期內大致需要還貸付息45萬元,每年需要還貸4.5萬元,每月需要還貸近4000餘元。但這筆貸款歸還必然會大大影響整個貸期10年的生活水平。假如該人員因經濟條件變故,已無法按正常程序還貸本息,此時可采取的方法有:(1)延長貸期、降低貸款額度;(2)更換所購買住房,另行買價值低的小房,以換取目前正在居住的大房;(3)借用反向抵押貸款的方式,歸還現在的普通抵押貸款。第(3)種方法是在美國等國家,被那些陷入債務危機的人員大量采用的。這就是通過反向抵押貸款,首先取得一筆款項用來歸還原有住房,解除當前的債務危機,待日後經濟狀況大大好轉時,再采用其他有效的辦法來償還這筆貸款,或幹脆到自己身故時用住房來還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