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反向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初探(2 / 3)

(二)在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中試行資產證券化

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要參與到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中,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來應付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所致的資產流動性的要求。在這方麵,可以試圖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貸款證券化。

假設所有權是可分的,那麼在銀行分期將貸款發放給借款人即房產所有者的時候,借款人對於房產的所有權將會隨著資金的不斷獲取而逐漸減少,同時,商業銀行對於房產的所有權會因貸款發放的積累而逐漸增加。在這樣的基礎之上,銀行可以以部分房產所有權發放不同期限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例如,商業銀行開展一筆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協議,經過估算,該住宅的現值約為100萬元,而房主的壽命大約為10年,10年後銀行將根據合同規定收回房產並進行處理以獲得現金。

銀行可以根據每年付給房主的資金現值每年出售一定金額的債權給其他機構(證券公司),例如第一年銀行付給房主8萬元,同時賣出10萬元的債權給證券公司,由其發行10年期的住房反向抵押債券;第二年銀行依舊付給房主8萬元,同時賣給證券公司10萬元的債權,由其發行9年期的住房反向抵押債券。以此類推,直到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全部發放完為止。當銀行收到房產並將其轉化為現金時,就可以將各個期限的貸款本息一並還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同時將債券本息歸還給最終的投資者,銀行和證券公司各自獲得一定的收益。

目前,反向抵押貸款這一金融產品在我國還處於理論探討階段,尚未正式實施,再加上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還在試點之中,尚未廣泛推行,因此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資產證券化在近期內不太可能推行。另外,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貸款證券化要有一定的金融環境和製度保障。比如,在國外,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是證券化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這三大基金目前已有了較快的發展,但要像外國一樣擔當起證券化投資的“主角”,還有一些障礙,其中最大的障礙就是:一是我國對社會保障基金(含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投資方向進行嚴格的限製;二是沒有明確的證券化監管部門,不能夠實施有效的監管,不能為投資者的投資活動提供保障;三是有關證券化的法規尚不完善;四是政府沒有對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反向抵押貸款提供相關的保險,不能夠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對穩健的投資者來說,更是充滿了不確定性。

在美國,聯邦政府出資設立了聯邦國民貸款聯合會、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協會,它們的主要任務是在二級市場上購買抵押貸款。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是最典型的政策性機構,主要收購由聯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發放或擔保的貸款。聯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95%以上的貸款都被政府國民資源貸款協會收購或證券化了,這就保證他們有足夠的資金為更多的人提供服務。由於美國政府的擔保,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本身發行或擔保的證券也被市場廣為持有,目前抵押貸款債券餘額在6000億美元左右。

我國要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首先金融機構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來提供貸款,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渠道,而實現這個渠道又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和製度保障以及成熟的金融市場,例如活躍的二級證券市場等。

三、反向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具體措施

(一)反向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可行性分析

這裏之所以選擇資產證券化作為我國當前反向抵押貸款製度運行的重要途徑,主要是基於反向抵押貸款與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共同之處:(1)反向抵押貸款所出售的標的——房屋是不動產,並且具有一定的同質性,符合資產證券化標的的要求;(2)反向抵押貸款中出售的房屋數量較小,難以借此直接在證券市場進行融資,必須找一特殊機構進行資產的重新組合,這正是資產證券化的獨特優勢所在,剛好能彌補這一缺陷;(3)反向抵押貸款在未來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即合同到期住房產權完全移交後,SPV出售房產所得資金可以償付前期所發行的債券,未來穩定的現金流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條件之一。綜上所述,反向抵押貸款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其運營機製和資金流轉比較容易借助資產證券化進行。

(二)反向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措施

在資產證券化實施初期應該建立一個獨立於政府機構的特殊信托機構(SPV),作為反向抵押貸款實施的主體。實際運作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老人在其退休伊始即將自己所擁有的房屋所有權出讓給SPV,而房屋的使用權則在其餘生內繼續保留,出售住房的款項也非一次性結清,而是根據平均壽命計算支付率,按月在其存活期間均勻獲得,作為養老金使用,從而達到養老保障目的。這是特殊信托機構向上遊——房屋提供者進行的操作,還應向下遊資金提供者進行融資,才能完成反向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特殊信托機構將所得到的資產進行重新組合,形成一個隔離狀態的資產池,這個資產池與信托機構自身資產相隔離,不會受到SPV本身信用的影響,信用評級機構可以根據房產的實際價值進行信用評級,然後,SPV再以資產池作為發行標的發行一次性還本付息債券進行融資。

特定機構通過向發起者購買債券後,可以選擇在二級市場發行以住房資產為基礎的標準化證券,通過信用擔保、券商承銷後讓更多的投資者享有債權,同時分擔風險。這樣一來,特定機構的進入和退出市場方式將更加靈活,從而能夠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開展業務,獲得盈利,通過證券的資產組合能夠讓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實現住房資產的風險管理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