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同姓不婚之謎(1 / 1)

《左傳·僖公23年》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四》載:“同姓不婚,惡不殖也。”

在族外婚實行之前,人們已認識到同血緣結婚的害處。所以,在中國古代,“娶妻不娶同姓,買妾不知姓則卜之”,同姓是不能結婚的。這種同姓不婚是嚴格的,但並不科學。

比方春秋時期,秦國是贏姓、晉國是姬姓,國君們世代結成秦晉之好,不是同姓,卻是近親。

《唐律·戶婚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徒三年,緦麻(為同宗高祖父母服喪)以上以奸論。”

明、清的法律,又把同姓和同宗分開,嚴禁同宗,對同姓不同宗則有所弛禁。

盡管法律和風俗是這樣,仍有同姓婚配者。就連最尊崇周禮的魯國魯昭公也曾娶同姓的吳女,稱吳孟子。

陳司敗指責說:“君取吳為同姓……君而知禮,孰不知禮?”

與同姓不婚相聯係的有母黨不婚,即不能娶母家宗族的女子。《白虎通·嫁娶篇》載:“春秋傳曰‘譏娶母黨’。”中表不婚,即兄妹、姊妹及堂兄弟姊妹的子女不能婚配。實際上,這些規定隻是儒生們的理想規範,民間非但不執行,反而沿襲成俗,姑舅親、兩姨親相當盛行。南宋詞人陸遊和妻子唐琬就是姑舅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