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融機構推出的反向抵押貸款,規定老年人年滿62歲始有申請參與這一業務的資格,實際上真正參與這一業務的,大都是年紀在70歲以上的老人。另有規定老年人參與反抵押的年限最高不超出30年,實際運作期限不可能達到如此之高。老年人於65歲開始辦這一貸款業務時,一般很難指望還會有長達30年的餘命。除特例外,很少有人能夠在95歲時仍健康長壽。期限過高時,每期間可從銀行得到的養老款無疑會大大減少,完全不足以養老使用。貸款期限保持在10~15年最好,最長不超出20年。
二、反向抵押貸款給付期限的定期和不定期
(一)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是根據借款人的當時壽命尤其是未來尚可存活餘命等加以考慮,如8年、15年等。期限設定的標準大致有:(1)需要資金的期限;(2)預期存活餘命的期限;(3)可取得資金歸還貸款本息的期限。到期時即必須歸還貸款本息,歸還的方法可以是該抵押住宅的出售,或是老年住戶或其子女從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倘若,實際存活年限短於設定的定期期限時,應以該老年住戶實際死亡時間為到期日。
固定期限的反向抵押貸款,目前在美國市場上已逐漸萎縮。原因是:(1)借款人擔心貸款到期時,如果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會被迫搬出住房而居無定所;(2)機構擔心如此做法會引致社會的眾多聲討之音,影響自己的聲譽。反向抵押貸款也可能有一些額外條款,在貸款到期之前可以隨時停止執行。如借款人沒有按時繳納財產稅;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合理維護住房;沒有繳納火災或其它保險費;借款人已經宣布破產;捐贈或放棄房產;出租全部或部分住房給未經授權的他人;增加房產所有人;把住房改為商業用途;以住房抵押取得其它債務。在這些情況下,貸款機構都有權隨時中止發放貸款,同時還可以視情節給借款人某種懲罰。
(二)非固定期限
非固定期限一般而言即是指老年住戶最終壽終正寢,或提前將該住房出售、轉讓等放棄對該住房的產權為止,這個時期是無法預先確知的,一般是以老年住戶實際存活年限為貸款到期期限。這時,有可能出現的問題是當該老年住戶仍是健康長壽,實際存活餘命已遠遠超出預期存活年限時,貸款累積本息很可能會超出該住房當時的實際價值,從而使貸款機構在此業務中出現虧損。對此種事項可設定防範措施為:
1.允許此種事項的出現,對於出現的虧損可判定由老年住戶的子女負擔、財政補貼、機構自身承擔,或由三方麵共同承擔。
2.不允許出現此種事項。這就是說當屆時該住房的實際價值已經相當於或接近於貸款的累積本息時,可對該老人予以適度安置措施,同時用該房屋予以償債。
這裏談到的適度安置措施,可以包括如下舉措:(1)老人有子女者由其子女接入自己家中養老,事實上高齡老人也不應該繼續獨自生活,極應當同子女、孫子女們生活一起,以享受天倫之樂;(2)老人沒有子女或同子女無法共同生活者,可采取38 統一安置入住養老院的辦法,入住費用由該老人的子女給予支付,或由業務開辦機構給予支付(此種支付的費用,相較老人獨自居住原抵押房屋的用費,應是大為減輕的,機構很可以這樣做的);(3)政府對機構因此發生的損失予以補償,這即美國反向抵押貸款中的政府“兜底”原則,以減輕業務開辦機構的經營風險。這些安置事項都應事先在條款中一一列明。
三、保本點年限的確定
(一)保本點年限的確定
在反向抵押貸款的模式中,特定機構為減弱自身的風險,尤其是老人的長壽風險,是否可以考慮計算“保本點年限”。若老人的實際存活年限少於設定年限,特定機構會出現盈利;若存活年份大於這一設定年限,則特定機構要發生虧損。該設定年限還可以給予一定的彈性區間,如1~2年等。如某業務的設定年限為15年,彈性區間為±1年,則該老人存活壽命在14~16年時,都屬正常。該老人若在第14年以前死亡,實際領取養老款不足其應領養老款,特定機構應給予補足;如該老人是在第10年死亡,特定機構補足5年的養老款(即是第10年到第15年的5年)。
若某老人存活年份超出16年,超出年份的生活居住與養老金的支付問題,則應另想辦法解決。若係無兒無女者由財政給予補貼養老,這部分貧困而孤獨的老人養老問題,本來就應當是政府的責任。還可以采取的一個方法是:在收回住房和停發養老金兩者之間,由老人抉擇任選其一。特定機構可借此大大減輕老人的長壽而帶來的巨大風險,並降低損失。若住房收不回,價值日跌,每月還需要支付養老金,可謂雙重損失。
現今的壽險養老的給付條款中,往往都有一條特殊約定,當保險公司於投保人60歲開始,返還養老保險時,若投保人存活壽命不到10年者,保險公司保證按照10年期給付養老保險金;投保人存活壽命超過10年者,則按其超出年份一直給付下去,直到投保人最終死亡為止。借用這一條款為養老金返還確定給付標準,應是有益的。反向抵押貸款模式的養老金給付標準及年限等,同樣可依照這一模式。
其中的差異在於:一般的壽險金給付標準期限的確定,隻涉及貨幣付出一個方麵。反向抵押貸款壽險金的給付期限,則涉及住房的交付和貨幣是否停付兩個方麵。對特定機構而言,拿到住房是希望越早越好,到手時間越晚,房子愈為貶值;養老金給付則是希望限期越短越好,費用支付越少,相應的盈利就會越大。住房交割和養老金停止支付,是在老年人的死亡同一時間發生的。單從老年人利益衡量的角度出發,是壽命越長,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期數就越長,養老金給付的期限也越長。
作為老年人的實際存活壽命越長,可領取的養老金額就越多,住房的實際交付也可在自己手中多保留時日。特定機構和老年人之間就存在了一個博弈的問題。
(二)保本點年限設定需要考慮因素
設定年限的計算是很重要的,需要考慮如下事項:
1.期間因素變化的調整
反向抵押貸款的業務開辦期間,應當是業務開始伊始即予計算,但在業務開辦並執行相當長年限後,情況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時,是否應當做第二次設定年限的計算調整。重新計算出現的差異應否調整,在兩者利益呈現對立的情況下,對特定機構有利的差異,對客戶則是不利差異,反之亦然。所以如何調整,這一調整應當由誰來進行,其間都有大量的事項需要做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