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反向抵押貸款設定因素調整的探討(2 / 3)

3.是否對以往已經給付的款項給予追溯。這一問題是較為複雜的。利率調整是不必要給予追溯的。但如房產價值的大幅下跌,且以後也再難以回複到以前的那種高位時,這種追溯即對以往款項的過多給付等,給予適度收回,尤其是在最終貸款到期或該老人實際死亡時,該房產價值出現較大幅度下跌,已無法使借款人或售房者依靠房產價值的變現來歸還貸款的本息,這就有必要給予調整。這一原則的把握同樣需要持相當慎重的態度。

4.雙方合作商定。基本要素調整不應當是單方麵的事項,更不應當是機構單方麵做出決定、客戶必須遵從的事項。應當是雙方協商合作,將這一事項操作地公平合理。同時機構應當向客戶講清道理,為什麼要這樣做等等。

5.損益分享分擔。將設定標準可調整化,可使若幹事項改變而導致的損失或收益,如房地價的貶值或增值,客戶壽命預期的延長或縮減,期後利率的調高或調低等帶來的損失或收益,不再是單方麵的由機構或個人一方承擔或享有,而是由雙方共同分擔或分享。如此做法才是合理公平,並導致雙方的滿意度增加。

三、長期行為階段化和設定標準可調化

反向抵押貸款是一長期性行為,期限常常可達到十數年乃至數十年。在此漫長的期限裏,一切設定指標的數值,都會發生或正向或負向或劇烈或緩慢的變化。

即使說這種變化的係數隻是很小,如設定利率從6%下調為5.7%或上調為6.2%,但十數年累積下來,就會形成重大偏差。為彌補這一缺陷,將這一超長期行為改變為中期行為,如三年或五年為一期,每期考慮新的狀況發生和因素影響,重新設定各項指標,重新計算每期應支付給老年住戶的款項,就是很為必要。它將會大大減弱各種不確定事項而帶來的種種風險,並使得特定機構和客戶個人之間的經濟聯係,能夠盡量公開、透明、公正、利益均衡協調。

“設定標準可調化”是同長期行為階段化相聯係的,為什麼要將長達十數年乃至數十年的超長期行為,區分為三年或五年一期的各個階段,正是為了重新檢查原來設立的各項標準,是否已發生了重大改變,並根據這一改變對原已設定的標準重新給予調整。調整後的各項指標將更符合已改變了的實際狀況,減弱因種種不確定性引致的極大風險。

設定標準的調整,應當注意減弱客戶辦理反向抵押貸款業務時所處特殊時點的因素影響。這種特殊時點,如我國1996年、1997年開辦的各類高收益率的壽險品種,如某一時期的房價、地價出現了突高或突低,若客戶正好在該時期參與該項業務,並設定各項確定的標準不能再給予調整時,就會在特定機構或客戶個人之間出現很不公平的現象,或者是特定機構虧損嚴重,或是客戶個人感覺很不合算,堅決要求退出。將設定標準改變為可以數年一調整,即足以避免或減弱這一現象。

如我國1996年、1997年當時開辦壽險品種,收益率都設定為9%、7%以上。短短兩三年後,壽險品種收益率隨著存貸款利率的連續大幅度下調,紛紛降低為2%、3%左右。1997年與2000年參與同等狀況的壽險業務,時隔雖隻有3年,但收益卻已相差數倍之多。當時高收益率下吸納的壽險業務,帶給保險公司的隻能是巨大虧損。保險公司能否降低這筆高虧損保險產品的設定收益率標準,以減少虧損呢?按照各國通行的保險法規來說,是不允許的。壽險公司為此是虧損重重,而客戶則撿到一個大便宜。

設定標準可調化,是否同有關金融保險業務運營的原則相違背呢?是的。如貸款業務的設定利率,根據有關《貸款通則》的規定,是可以根據新利率給予調整的。利率將來走向市場化之後,這種調整就會變得更為頻繁,而且這種調整機製不僅是目前的由中央銀行統一頒發調整命令,還更多地表現為各個金融機構根據市場狀況和資金供求關係的自主決策行為。就此而言,設定標準變動化應是無法律障礙的。但在保險業務尤其是壽險業務的運營中,通常則是執行固定收益率,各項標準設定後,就不容許發生任何調整。在反向抵押貸款這一新的模式下,這一項規定顯然應當有所改變才是。

反向抵押貸款行為推出後的設定標準可調化,還涉及產品屬性的定位問題,比如是將其設定為反向抵押貸款業務,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來運營操作,設定標準可以給予一定改變;但若以房產養老壽險的模式推出,由保險公司參與運作,顯然原設定標準的改變,就會受到法律和傳統慣例的幹預而無從如願。如將此業務交由一特定機構予以經營,該特定機構的屬性設定,應是一金融部門還是一非金融的保險機構,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一融銀、證、保、投於一體的“四不象”,顯然是應予重點探討。這種問題探討並確定中,設定標準能否實現“可調化”顯然很為重要。

當我們將長期行為階段化和設定標準可調化,作為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開辦的兩個重要原則時,無疑能大大減弱這一模式運營中的不確定性和極高的風險等。

有了這兩項原則後,就能夠使反向抵押貸款的業務運營,從近乎的不具備任何可操作性,而變得易於操作、便於運營。

四、長期行為階段化和設定標準可調化的運用

在長期行為階段化和設定標準可調化的指導下,對重大變化的影響給予相應調整,是非常必要的,調整的方法如:(1)調整每期貸款或年金給付的額度(主要限於預期生存餘命發生改變);(2)延長或縮短貸款或年金給付的時間(主要限於住房價值波動、預期生存餘命調整或適用利率的變動);(3)決定終止或繼續開辦該項業務。當該項業務開辦的風險太大,預期結果非很好時,還可以對業務的繼續開辦采取終止態勢。具體涉及的指標有:

(一)預期存活壽命的調整

保險公司關注保戶的實際存活壽命同預期存活壽命的狀況及可能出現的差異,關注在整個保險期間保戶的身體健康狀況及可能發生的變化,並根據這種狀況變化來決策每期給付房款的額度應予以調整。如果老年保戶的身體健康狀況是向差的方麵變化,估計存活餘命將大大短於預期存活餘命時,不妨每期加大向該保戶的房款給付的金額,以促使該保戶在晚年的保險利益能得到更堅實的保障,並提升其可支配的經濟收入以滿足消費生活的需要。但如該老年保戶的身體健康狀況是向好的方麵轉化,估計存活餘命將大大長於預期存活餘命時,為了保障保險公司自身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失,應適度減少每期向老年保戶支付房款的金額,以使該住房的有限價值,能盡量多滿足老年住戶健康存活期間的各種需要。

這一項目調整的依據是顯而易見,可根據該老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疾病發生率、生活環境、醫藥費開銷狀況等予以核定。如某老人於62歲參與反向抵押貸款業務,當時預期壽命為77歲,預計可存活壽命為15年。現已經曆5年,該老人的體質健康狀況仍是矍鑠非常,毫無年邁征兆,現調高其預計存活壽命為80歲,則預計存活壽命目前仍有13年而非10年。這時應降低該老人每期應領取房款的額度。若出現有相反狀況時,則相應調低該設定存活壽命指標,加大每期應給付房款的額度。

(二)預計該住房價值的調整

這一指標的數值調整應是較為容易,可由該老年住戶和特定機構重新按照該地段同類住房的狀況等,確定該住房的價值波動狀況。在雙方意見相持不下時,也可以聘請有資質的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該住宅的市值予以重新評估。若評估值高於原設定標準時,應當調高每期應給付房款的額度,否則就降低每期應給付房款的額度。倘若該住房的價值波動幅率很小時,也可以不做這種調整。

(三)設定利率標準與實際利率標準的調整

此項數值的確定應是最為簡單的,直接將原設定利率標準與現實際利率標準加以對照即可。同時按新利率標準重新組織相關指標,如給付係數和每期應支付房款額度的計算。通常狀況下,如新利率標準高於原設定利率標準,也就是說央行規定利率標準做了向上調整,這時應加大折扣係數,調低每期應支付房款的額度;如央行規定利率標準向下調整,折扣係數應予降低,每期應支付房款額度則予調高。

五、反向抵押貸款利率調整的特別說明

反向抵押貸款的實際運作中,鑒於本種貸款的期限特長,所以利率的確定及調整是個重要決定因素。這裏需要考慮的問題有:

(一)利率調整的重要性

利率是給付係數確定中的最重要因素。在反向抵押貸款的長期限下,利率和期數的改變,對給付係數的設定影響是巨大的。利率升高或降低1個百分點,再經長達10多年的累積,都會對給付係數的確定帶來較大影響。如利率為5%,期數為15年時,年金終值係數為21.5786,即每年給付的1元錢,在5%的利率下,經過15年後的累計數達21.5786元,其中本金15元,利息6.5786元。但如利率調整為6%,同樣的15年,其年金終值係數則為23.2760,其中本金15元,利息8.2760元。若以給付係數來確定,則前者的給付係數為15÷21.5786=69.50%;後者的給付係數為64.44%。評估房產的價值為30萬元時,前者5%利率的情況下,每年應給付13900元,後者6%利率的狀況下,每年應給付款則隻有12880元,差異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