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反向抵押貸款設定因素調整的探討(3 / 3)

假設某客戶簽訂合約時,預期存活壽命還有20年,以可能設想的較為切合的4%、5%和6%三個利率為計算依據,則特定機構向該客戶於20年期間每年支付的1元錢,到20年期滿時的年金終值係數分別為29.7781、33.0660和36.7856。

若不考慮其它因素,僅利率因素的變動而影響的給付係數,就分別為20÷29.7781=0.671634、20÷33.0660=0.604851和20÷36.7856=0.543691。這就是說當我們將利率設定為6%,將該養老者的預期存活壽命定為20年,不考慮其它因素的給付係數達到0.543691。若再計入特定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所需要開銷的各項費用成本計算的費率後,給付係數將不到50%。這就是說該客戶抵押房屋後,每年應得的養老款,不到應得價款的半數。如預期該客戶的存活壽命為15年,則4%、5%、6%的預定利率所對應的年金終值係數,分別為20.0236、21.5786和23.2760。相對應的給付係數分別為15÷20.0236=0.749116、15÷21.5786=0.695133和15÷23.2760=0.644441。可見預期存活壽命的長短在給付係數的確定中,也占有較高位置。

(二)利率應當由誰來確定

利率應當由誰來確定,是執行國家利率、市場利率或是機構自行確定利率,目前自然是以國家掛牌公布的利率為據。但在將來利率市場化的狀況下,很可能出現保險公司根據利率的市場運行狀況,來確定所適用的利率。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如通貨的膨脹或緊縮,資金供求的寬鬆與短缺,國家相關經濟政策對利率管理政策等,都會對市場利率的調整包括調整的趨向及幅率等,提出自己的要求。在市場利率發生變化時,原先設定的貸款利率也應給予相應調整。但這種調整的時機、幅率等,一般而言,自然是由業務開辦的機構來做出。但業務開辦機構是否會在盡力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危害投保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現象不得不予以考慮。

(三)利率調整的時期標準

這裏還需要詢問的是,當長期行為階段化的原則執行中,這一階段化的“階段”

的具體時點應當如何確定,是事先設定的以三年或五年為一階段,到時就自動給予調整,還是將該階段隨時設定為發生重大指標影響之後。比如,央行決定對存貸款利率加以重大調整,當地房價已發生很大改變,或具體地說某老人突發重大疾病,從而對其預期存活壽命的設定產生重大影響。這些因素對反向抵押貸款的每期給付額度,顯然都有著直接關係。這一“階段”的設定,也是需要給予明確界定的。

我們認為:利率指標調整的“階段”,可設定為中央銀行調整利率政策的第二年。房價波動可以三年或五年為一階段,定期給予調整。老人預期存活壽命則同樣以三年或五年為一階段,若有特殊變故或房價上漲或下跌劇烈者,則可以個別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後雙方協商調整。

(四)利率調整的狀況

美國的反向抵押貸款是按浮動利率計息的,在當時1年期國庫券利率上加幾個百分點,並隨國庫券利率變化上下浮動。借款人可選擇每月調整或每年調整兩種方式。為避免借款人的利息負擔過重,兩種方式的向上浮動幅度都有一定限製。

如是每年調整的,每年上浮不得超過2個百分點,且無論如何不得比交易成立時的利率高過5個百分點。如是每月調整的則不得比交易成立時的利率高過10個百分點,但沒有年度或者月度上浮限製。每月調整能比每年調整更靈活地對市場利率做出反應,有利於貸款機構抵禦利率風險,且可上浮的幅度大於每年調整的幅度,因此每月調整的利率要比每年調整的低。

利率的事後變化隻影響利息的計算,並最終影響貸款償還時的還款額,對交易成立時已經確定的貸款機構應支付本金沒有任何影響。這裏又體現出信用額度方式的優越性。如果遭遇通貨膨脹,政府決定升息,一次總付和每月定額支付方式下獲得的收入將因通貨膨脹而貶值。在信用額度方式下,未支取的額度隨利率上升同步增值,可抵消部分通貨膨脹的影響。

六、反向抵押貸款基本因素調整實例

以下組織兩個實例說明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開辦中的各項基本要素的調整。

實例一 現以實例來論證反向抵押貸款運作的實際情形,以下舉例隻是若幹種反向抵押貸款做法中的比較簡單的一種:

某位老年人現年65歲,預期尚有12年的存活餘命。該老年人擁有一幢價值為30萬元的房產,預期該幢住房的年價值增長率為4%,到12年期末,該房價有望升值到480000元。該老年人希望每年能從住房上獲取10000元用於貼補日用生活,當利率為6%時,以複利計息,到第12年期滿,共在住房上獲取的利益總流入為(以複利,每年複利1次計算):10000元×(年金終值係數,12年,6%)=10000元×16.870=16.87萬元。其中12萬元本金,4.87萬元的複利利息。這筆錢同12年期滿的房價480310元相比,還有高達60%多的剩餘,可作為遺產留交子女們繼承。

如上的算賬公式,也可更換為x×(年金終值係數,12年,6%)=30萬×(1+4%)12,解方程為16.870x=480310元,x 即每期最高貸款的額度為28471元。為減弱可能承擔的風險,比如,在漫長的貸款時期中,房價每年的增長率可能不到4%,或該位老人的實際存活餘命大大超出了12年,或者該項貸款的利率日後會向上波動等等,這些因素的改變,都會減少每期給付貸款的額度。這都是每期貸款額度給付的因素確定中,需要高度給予關注的。

在如上各項因素的計算中,倘若住房價值波動的幅率不大容易確定時,也可先不去關注,或者直接假定該住房的價值波動率為零。此時在貸款合約簽訂時,就隻是按照簽約時的評估價值30萬元計算每期應貸款的額度。此時計算每期最大可能貸款的額度為:x×(年金終值係數,12年,6%)=30萬元,則解方程得x=30萬元÷16.870=17783元。比前麵的計算結果28471元要低出許多。

如上因素的計算中,設若貸款利率已調高為7%,則每期貸款的額度也會相應降低。它隻有x×(年金終值係數,12年,7%)=30萬元×(1+4%)/12,解方程得到17.888x=480310元,得x=26851元。比如上計算結果28471元要稍低一些。

設若該老年人的預期存活年限適度放寬為15年,則每年度可貸款額度可重新計算為:x×(年金終值係數,6%,15年)=30萬元×(1+4%)15,則23.276x=54.03萬元,x=23213元。

實例二 某位擁有價值15萬元住房的65歲的老人,希望將自己的住房給予反向抵押,用取得的款項補充養老所需。預計在未來的餘存壽命12年裏,每年可得到8000元的款項用於養老。預計該幢住房的價值將以每年4%的比率增長。

在12年到期時,該幢住房的價值將達到150000元×(1+4%)12=150000×1.6010=240150元。設定貸款的利率費率共計為8%,則該老人於12年中,每年得到的8000元款項的總價值為:8000元×(年金終值係數,8%,12年)=8000×18.977=151816元。

此時,設定該老人於12年末如期死亡時,其房產價值除歸還貸款本息外,還有88334元,這筆錢可留供其子女們繼承。當然,該老人的實際壽命長於12年,該剩餘款項正好安排用途。或者可將每年得到的養老款項適度提高,以增進晚年生活質量。若將每年獲得養老款項提高到1萬元或1.2萬元時,該借款合約的最終履行仍舊是可期的。

如上計算公式的設定中,是假設借款人每期從貸款銀行中取得的款項是完全相等的。這一做法固然可行,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要實行遞增或遞減貸款,都是可行的,如此可更好地適應借款人的實際需要,也可以對借款人選擇借款方式多幾個有益的選擇。當然,實行遞增或遞減的貸款模式後,款項的計算給付將會帶來某些小麻煩。在今日計算機技術已經實現電子化之後,這一事項就很為簡單了。

當然,每隔一定時期即對各項設定的標準,重新予以檢測,並予調整,重新確立機構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重新簽發合約,自然要增大機構運營的成本。但相比較由此可帶來的種種益處時,這種運營成本的增加應認為是可予接受的。

如上講到“設定標準可調化”,但這一設定標準是否允許調整,或 者說哪些標準允許調整,哪些因素還不允許進行調整。其間有著眾多深層次的問題需要給予細致的討論。這種調整不僅是一種技術操作層麵的內容,還涉及借款人個人和特定機構之間利益調整的重大事項,是需要給予深刻揭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