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度與我國的四金合一(1 / 3)

摘要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度以其廣覆蓋、多功能而頗享盛名,為適應老齡化危機的到來,新加坡也開辦了反向抵押貸款。結合中央公積金製度研究新加坡的反向抵押貸款製度,以指導我國的“四金合一”製度的推行應當是非常必要。本文就此問題給予一定層麵的論證。

關鍵詞 新加坡 中央公積金製度 反向抵押貸款 四金合一

一、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度是廣受世人稱讚,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安居樂業的道路上承擔了重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於1950年建立了中央公積金製度,該製度初始推出時,成員僅18萬人,公積金結餘額到1955年也僅為900萬新元。到了1994年,公積金成員已增加到252萬人,公積金結餘額高達570.5億新元。

公積金製度的目的,是通過這種強製儲蓄製度,預先籌集個人養老資金,解決職工的養老問題。從1950年到1968年,公積金的唯一使用方向就是作為養老金使用。1968年,新加坡政府推行“居者有其屋”計劃,允許公積金的會員動用存儲的公積金購買政府建造的房屋,公積金才開始進入住宅領域。經過40多年的發展完善,已經逐步擴展到醫療、教育、住房、投資、保險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公積金製度不僅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製的主要組成部分,目前已經超出社會保障的範圍,對新加坡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等各個方麵都發揮著重要作用①。

新加坡退休養老問題的解決,主要依靠政府在1987年實施的中央公積金製度(Central Provident Fund,CPF)。中央公積金最小數額計劃在1987年引進,確保退休者為晚年留有部分儲蓄。規定最低存款額為30000新幣,此數額逐年遞增,到2003年7月,逐漸地達到了80000新幣。但據1993年CPF 年報指出,大約有427900人CPF 存款不足30000新幣。其中大部分都不能在退休時達到80000新幣的最低存款要求。1994年,政府委派的工資評論委員會(Cost Review Com‐ mittee),提議將反向抵押貸款作為幫助老年人退休後生活支出的方法之一。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度的基本內容是:強製性地規定雇主和雇員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中央公積金局,通過建立中央公積金製度來為每一個雇員提供全麵的社會福利保障。根據《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規定:凡在新加坡有薪金收入的人,必須在每月發薪後14天內與其雇主按相應比例繳納公積金,其中雇主繳16%,雇員繳20%。公積金局將雇主和雇員當月繳納的公積金,根據其年齡結構和對公積金的需求,確定三個戶頭的分配比例。其中一半以上的中央公積金用於雇員購買住房,其餘的用於養老、醫療等項目。所有參加公積金的雇員都是公積金的會員,會員可以使用公積金的50%作為購房首付款。其餘部分可以通過購房長期貸款,分期償還購買的住房。該製度在不影響養老金積累的情況下,滿足了雇員多種保障需要。對雇員來說,公積金不再是一筆由政府控製的隻能用於老年生活保障的“死錢”,而是一筆屬於自己的資產,雇員可以根據個人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需要,將其投資於住房、教育等項目,合理安排資金,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最大的特色就是功能多樣化,最初的公積金設立的宗旨,僅是為成員提供養老金保障,其後又增加了購買住房、退休、保健、住屋、家庭保障、增進資產等5大類16項計劃,使一項單一的養老儲蓄製度發展成為具有綜合保障功能,用途廣泛的社會保障的體係。比如該公積金製度由一係列公積金計劃所組成:(1)55歲提款計劃;(2)最低存款計劃;(3)填補最低存款計劃;(4)保健儲蓄計劃;(5)保健雙全計劃;(6)增值保健雙全計劃;(7)公共住房計劃;(8)住宅產業計劃;(9)家屬保障計劃;(10)家庭保障計劃;(11)公積金投資計劃;(12)新加坡巴士公司股票計劃;(13)非住宅產業計劃;(14)教育計劃。

新加坡的公積金,據稱可以用於彌補公積金成員的父母退休後的生活費用,可以用於其子女在特準範圍內接受高等教育的支出,可以轉付在新加坡的直係親屬的醫療費用,可以用於購買家庭成員的重病保險和人壽保險。這一公積金製度經過40多年的不斷發展完善,已遠遠超出原來設定的養老範圍,逐步擴展到醫療、教育、住房、保險、投資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我國的公積金製度的使用範圍,則僅限於住房購建,而且僅限於職工住房的最低保障資金,兩者的功用和實施範圍,顯然不可同日而語。

與新加坡公積金製度相聯係的民用住宅市場,主要由“政府組屋”和商品房兩部分組成。“政府組屋”類似於中國的經濟適用房,投資、修建和分配均由成立於1960年2月的新加坡建屋發展局統一負責,價格由政府統一規定,以低價出售或出租給中低收入階層。居民在購買“組屋”時,獲得99年的所有權。據悉,在過去40多年的時間裏,新加坡政府共修建了96.8萬餘套“組屋”,目前約有84%的新加坡人居住在“組屋”中,其中絕大部分人都是住在自己購買的“組屋”裏。

新加坡的“窮籍”製度有必要特別加以說明,這是新加坡政府懲治惡意逃債者的一種製度。一個負債者如無力償還債務,則由法庭將該債務人判入“窮籍”。一旦入了“窮籍”,其衣食住行等諸多方麵都會受到各種各樣的限製:生活不能有任何豪華享受,不能擁有任何資產、經營任何事業,也不得乘坐小轎車,更不許出國觀光或探親,不能參加宴會或購置高檔物品,薪資收入的半數應償還債務,直至全部償清為止。否則,遭到檢舉,將被視為欺詐,據以治罪。破產者淪入“窮籍”後,所有銀行戶頭都會被關閉。其後,官方委托人會協助其開設另外一個儲蓄戶頭,以便其雇主將薪金存入銀行戶頭。

二、新加坡的反向抵押貸款

當前,新加坡麵臨著人口快速老齡化的問題。新加坡政府部門將反向抵押貸款視為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方法之一①。1999年,60歲或以上的人口在235000左右(全部人口的7%),預計到2030年增加到796000(全部人口的19%)。對這一老化趨勢所涉及經費問題之一,是政府必須計劃為年老退休者提供足夠的貨幣資金。

(一)職總英康開辦反向抵押貸款業務

鑒於新加坡老齡化問題加劇,中央公積金製度又不能完全滿足需求。因此,新加坡政府任命的成本評論委員會在1994年建議,反向抵押貸款可能是幫助年長的新加坡人得到他們財產資金收入和滿足退休開支的一種方式。該反向抵押貸款對年滿60歲或以上的新加坡人或永久居住的退休者是公開的,被抵押的住房必須是在新加坡的私人住宅的財產。保險合作社根據在貸款上的浮動利率收費。

新加坡保險合作社(NTUC INCOME,職總英康)作為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保險公司,在1997年首次推出了反向抵押貸款保險。NTUC INCOME 保險公司的反向抵押貸款業務是針對擁有私人住宅,年齡在60歲以上的新加坡公民或者常住新加坡人,利率實行浮動,並且沒有擔保,即不設“不追償保證”,如果債務到期時超過房屋價值的那部分,將向老年人繼承者追償。在新加坡,反向抵押貸款之所以不吸引人,主要是由於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貸款機構將麵臨房屋價值波動的影響,而老年人或者繼承人也將麵臨債務風險。因此,在2000年,新加坡提議推出一種實行擔保的反向抵押貸款,向擁有小型三房“公共房屋發展計劃”(Housing DevelopmentBoard,HDB)公寓的老人提供政府擔保,而擁有更大房屋者隻適用無擔保的反向抵押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