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度與我國的四金合一(2 / 3)

(二)新加坡的反向抵押貸款模式

新加坡的反向抵押貸款模式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給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機構,由公益性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養老金,老人去世時房子產權由這些機構處分還貸,如還有“剩餘價值”(即房子售價減去已支付的養老金總額)將交給老人指定的繼承人。職總英康提供的針對於組屋的反向抵押貸款受到以下條件的限製:

1.貸款者為70歲到90歲之間的政府組屋屋主,必須是職總英康的壽險保單保戶,保單生效了至少一年;如果不是職總英康的保戶,申請者須向職總英康投保至少5萬元的人壽保險或個人意外保險。

2.申請反向抵押貸款計劃的組屋,在貸款期結束時必須有至少50年的契約。

沒有繳清貸款的組屋,也可申請。

3.屋主每月可領取的款額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房子的估價、屋主年齡、貸款期、利率波動等。如果房子市價大幅度下跌,職總英康有權減少數額或停止把錢發給屋主。此外,屋主可申請的貸款頂限是房子估價的70%,期限最高20年,或當屋主到了90歲或死亡,以較早者為準。

4.在某些情況下,申請者也必須找擔保人,擔保人的年收入至少3萬元。

職總英康錯誤地高估了新加坡市場對反向抵押貸款的需求,而且在反向抵押貸款製度中沒有設立擔保條款。這意味著如果未償本金和累計利息比到期貸款額的財產價值大時,養恤金製受益人(或他的繼承人)對不足部分附有責任。在新加坡,反向抵押貸款當前不具有吸引力,私有住房擁有者擔心,如果他們的壽命比反向抵押貸款期限長,他們將被迫出售自己的住房。在另一方麵,出借者麵臨將來房產價格波動的風險。近來新加坡財產市場的墜落,也使得許多潛在競爭者對反向抵押貸款市場失去信心。因此建議新加坡引進反向抵押貸款保險,從而給借入者提供無追索權的擔保。職總英康預期還將擴展到公共公寓的業主。由於81%的新加坡家庭擁有公共公寓,反向抵押貸款仍然有光明的未來。

在2000年,政府內部工作組建議在新加坡引進反向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它將給借入者提供無追索權的擔保。工作組注意到反向抵押貸款現在僅僅提供給年老的私有財產所有者。在新加坡,年滿60歲或以上的私有住房業主大約為9000個。

工作組建議,已保險的反向抵押貸款應當也適用於3-room 的公眾住房供給發展部(HDB)公寓,同時允許未保險的反向抵押貸款用於更大的公眾住房供給發展部公寓。目前,新加坡大約有81%的家庭擁有公有住房,如果政府采納該項建議,反向抵押貸款在新加坡勢必再度活躍起來。

(三)新加坡反向抵押貸款介紹

新加坡對反向抵押貸款的研究也較早,作為一種養老金融工具,新加坡對其進行了大膽的嚐試。1997年1月,新加坡職總英康保險合作社開發了第一個反向抵押貸款產品,其主要內容有: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職總英康的壽險保戶;年齡在50歲及以上;目前沒有被判入窮籍也沒有牽涉任何法律訴訟程序及案件起訴;新加坡永久公民;擁有私人房產且產權在70年以上;成功的申請者必須在貸款期間購買抵押保障保險,並在貸款期間內維持保單持續有效。

2.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貸款期間內必須購買職總英康的人壽保險和屋宇保險,並在貸款期間內維持保險持續有效;貸款金額可以積累到一筆數額後提領;旅遊、特別醫藥開支或裝修項目提領;繼續保有住房的居住權;可以在適當時機將房產出售獲得增值的利潤。

3.每月貸款額度。根據申請人的年齡、房產價值和現行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新加坡的反向抵押貸款隻提供給60歲以上的老人,主要針對已經擁有房產,但年事已高,收入卻不高的老年人。他們可以通過抵押屬於自己的房產,每個月從銀行借出一筆錢,用於貼補生活費。所積累的貸款和利息可以在房子出售後,或貸款者去世時償還。貸款者每月領取的數額,根據房子的價值及業主的年齡而定。新加坡采用反向抵押貸款,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退休人員不必賣掉房子,就有一筆固定收入用於改善生活。由於房子還是屬於借款人所有,他可以繼續享有房子增值帶來的好處,可以選擇適當的時候出售,獲得比較高的收益。

反向抵押貸款業務初始推出時,公眾的熱切反映遠遠超出合作社的預期。僅僅兩個月中,Niuc income 合作社就推出了22種反向抵押貸款,但卻是“雷聲大,雨點小”,關注者眾,參與者寡,市場又迅速地平靜了下來。最初的兩個月內僅僅辦理了22例反向抵押貸款。市場到現在一直很小,至2004年隻有180個客戶,他們平均月領取額為1800美元,被抵押資產的平均價值達160萬美元。到此為止,在新加坡的各種金融機構中,也未出現第二家機構參與本項業務,市場上仍然還沒有其它的競爭者。反向抵押貸款在新加坡不流行的原因,是它隻向私有房產者提供,而新加坡大部分的公民卻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組屋裏。另外,反向抵押貸款的高利潤邊際導致月給付額大大縮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戶對它的需求。

另外,以儒家倫理理念籠罩下的新加坡人,對此似乎有一種天然的抵觸情緒。

三、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製度對我國“四金合一”的政策借鑒

(一)我國的公積金製度

我國的公積金製度,是住房、醫療、社會保障、失業保險四金分立。企事業行政單位在發放職工工資時,遵循國家的有關製度規定,按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繳存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障金、失業保險金和大病重病醫療保險金,簡稱為“四金”,分別繳存於國家設立的各基金管理機構,如公積金管理機構、社會養老保障管理機構等專設機構。四個機構分別隸屬於建設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民政部,款項實行專款專用,不能混合融通。這一專款專用製度對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充分發揮好各項基金的保障功用,應當是很為必要。但“四金”

的分立並分管分用,卻在客觀上阻礙了資源的合理配置使用,並帶來資金運營使用、投資增益的種種缺陷。

目前,我國“四金”的繳納還基本地采取法令手段,強製性地要求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參與這一“四金”繳存製度。這種強製性做法,在“四金”製度初始建立之始,對保障職工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四金”的保障功用,應當認為是很必要的。但如能更好更合理地發揮“四金”的營運範圍,使其對社會、對單位、對個人,都能夠帶來極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然更應當給予關注。隻有如此,也才能使大家充分認識到“四金”繳存的重大意義,從強製大家必須繳存四金,轉化為單位個人的一種自覺自願的行為。

(二)四金合一的由來

“四金”專款專用的做法並非完全妥當。人們繳納了“四金”,卻很少能夠使用它;即使使用也非“四金”捏合成“一個拳頭”共同使用,而隻能是某一件事隻能使用某一種,此時又感覺資金額度過少,不能使資源合理配置,實現優化。如將“四金”

組合使用時,其效力就會增大若幹倍。

這裏需要提出“四金合一”的概念。或者更具體地說,“四金”可以分設分提存分管理,但在具體運營上,不妨“四金合一”,在職工對其擁有的各項基金的具體運用上,不妨融會貫通,以求能發揮基金的更大功用。如某人需要籌措資金買房時,固然可以使用積累的住房公積金,但光靠住房公積金自然是不夠的,而其它賬戶存儲資金頗多,卻按照現行規則是無法動用。假如,能打破這一賬戶和資金界限,自然是好處多多。某方麵有特殊需要時,動用其它賬戶積累的資金,待日後再行彌補。這不僅可使用住房公積金,還可以動用原先繳納的其它“三金”,這些積累的錢財就能真正派上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