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創新原則
區域法治建設的創新是區域可持續發展提出的重要命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方式引起了從生化經濟到生態經濟的轉變,要求相應的生態化的法律製度來保障其有效實施。我國現行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大部分是在計劃經濟背景下製定的,有些規定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例如,自然資源產權虛置和自然資源流轉體製的缺陷或空白,導致我國自然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自然資源利用短期行為嚴重,資源濫采浪費頻發,生態環境破壞加劇;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致使國家土地資源嚴重流失。又如,現行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製度、價格製度與核算製度存在的嚴重缺陷,也造成了資源低價、原材料平價、產品高價的嚴重不合理的扭曲現象,影響了自然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和對生態環境的珍惜。再如,傳統通行的資源配置和使用方法及效率核算辦法有許多是不可回複或回複困難的,造成了這一代人作決策而下一代承擔後果的隔代平衡問題。由於政企不分,政府、企業和個人環保責權關係不明,汙染治理的責任過多地由政府承擔,沒有體現汙染者付費和使用者付費原則,造成企業過分依賴政府,缺乏治理汙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為了適應區域可持續發展需要,必須對區域法治建設在指導思想、製度設計、運行機製等諸方麵有根本創新。要樹立生態文明的價值取向,植入人與自然關係的調整新理念,將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作為區域法律製度創新的理論和實踐指南。在製度安排方麵,建立健全以追求生態文明或生態安全為主旨的可持續發展地方法規體係,全麵協調區域人口、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的關係。區域生態有其特點,區域經濟發展中又出現了一係列新的環境問題,因而應根據本地區資源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不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前提下,進行製度上的創新。例如,以法律形式對循環經濟加以肯定和規範;充分發揮市場機製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建立征收環境稅費製度、財政信貸鼓勵製度、排汙權交易製度、環境標誌製度、傭金製度等,使經濟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性轉入內部化同時,要探索建立產業補償、區際補償和國家補償的相關機製,體現不同產業、企業、區域、國家在區域資源的使用上與生態環境的利用保護上的公平性,在“公平”與“效益”之間找到公正或平衡點。在法治運行機製方麵,改變傳統的倚重於行政命令管製型的環保體製,在實行市場經濟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法治軌道中,綜合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手段,積極引入以公眾參與為核心內容的社會機製,把法律的強製性與社會公眾的自願性有機結合。通過體製創新和製度創新,實現環境保護的公益性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性有機結合。此外,還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引導和約束機製,著重抓住兩個環節:一是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政府在區域發展中的角色定位和在區域環境資源保護中的職責;二是建立科學有效的幹部考核、選拔、任用和監督機製。改變以單純的GDP增長為業績衡量標準的政績觀,要將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環境保護放在一起綜合考評。在國民經濟核算考核機製中,應加重綠色GDP考核分量,促使領導幹部在決策中考慮到自然資源的合理消耗和生態服務功能的變化,提高生態與經濟的“雙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