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六章(1 / 2)

一、實習期的概念

1.實習期的概念

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係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在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

2.實習的意義

高職院校培養畢業生是麵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等第一線工作崗位的,要重視在校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因此要把實習作為高職院校教學的一個重要環節來對待。實習的關鍵是運用所學理論知識,提高實際工作能力,並獲得第一手工作經驗,以便在將來的學習和工作中加以應用。這些親身經曆和感受,對他們將來的職業發展無疑會大有裨益。實習對於一名初出茅廬的高職大學生來說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實習是他們個人職業生涯的一個嶄新開端,是他們學習專業的必修課,是他們人生的一個重要轉折點。

(1)實習是高職學生從課堂走向社會的第一步

借助實習,學生可以初步完成從理想到現實的心理轉換和從學生到職員的角色轉換。順利的心理轉換可以減輕學生初入職場將要經曆的現實衝擊,完整的角色轉換能為他們將來盡快適應新的工作崗位打下良好的基礎。對即將畢業的學生來說,通過實習,他們可以將自己所掌握的理論知識運用於工作和生活實際。除了學習書本上的知識以外,學生還可以通過實習增長見識和提高動手能力。這不僅有利於加深對書本知識的理解和鞏固,還能提高他們在理論知識的指導下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通過實習,他們將學會如何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認識到敬業精神的重要性。

(2)實習有助於了解職場現實

實習最大的益處就是可以看到不同的世界。實習的過程能讓人認清自己的能力,也認清實際工作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因為看得多,你的視野就會更開闊,在學校或報道看到的都隻是片麵情況,多數是紙上談兵,會把事情想得比較簡單,有可能以前在學校自認為很棒的東西,實習後才會發現根本不是那樣。經過實習之後,才會比較清楚工作的流程,積累一定的實踐經驗,也才真正體會到工作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實習能夠更早接觸現實環境,企業講求獲利及時效性,這都和在校時不同,因而思考層麵會比較切合實際,也進一步知道自己要補充哪些東西。隻有在實際工作中,他們才可以知道工作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自己更適合做什麼,哪些知識是有用的,對自己的知識結構做哪些補充和調整,如何處理工作中的人際關係等等,這將有助於他們更全麵地認識自己和了解職業,能夠得到更多的收獲,並據此科學地設計自己的職業生涯,為未來的職業生涯奠定基礎。

(3)實習是學生展示自己能力和才華的舞台,有的實習單位會根據工作需要錄用優秀實習生為正式員工

現在一些單位用這種用人模式,即通過招聘大量的實習生進入相關實踐崗位工作,從中篩選到滿意的員工,以保證在後期員工擴招時能找到自己培養的熟練職員。據悉,國外的一些企業如惠普、西門子、諾基亞、IBM等,國內的一些企業如阿裏巴巴、陽光財產保險、中國金融網等,都有比較成熟的實習生招募計劃。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實習是進入名企的捷徑。招聘和培養實習生已成為很多企業儲備和選拔人才的重要手段。如國際商業機器IBM中國公司校園招聘負責人曾表示,在IBM中國公司2004年舉行的實習生暑期訓練計劃中,大概有70%的實習生順利留在IBM;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校園招聘負責人介紹,現在西門子每年有不少實習生經過實習檢驗成為西門子的一員。從實習生中挑選優秀員工的做法,已經成為了一種通行的做法。相關資料表明,超過20%的實習生留在了原實習單位工作。

(4)實習有助於開拓有效人脈圈

在實習時,人脈關係的建立非常重要,但做法不是說好話、拍馬屁,而是憑借你的工作努力及表現,贏得企業的認同。這樣做有兩個益處。首先是得到人脈,其次是贏得別人對你的良好印象,無論畢業後是否選擇這家單位,這些都是你累積起來的資源。若想進入某個企業,有實習經驗的好處在於,主管已經對你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不需要重新適應,彼此甚至已建立起一定的情誼。

二、試用期的概念

1.試用期的概念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製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對於實習與就業相結合的畢業生來說,這種實習期實質上也是試用期。

2.試用期的作用

試用期內一般有專人負責管理與考核,試用期的表現如何,將直接關係到畢業生能否被錄用,這對於初出茅廬的大學生來說尤為重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一方麵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用人單位可以考察了解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能否適應生產崗位和所從事的勞動,其技術水平、業務能力、身體狀況以及道德素質能否適應所擔任的工作任務的要求。另一方麵,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為了更好履行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如實地介紹各自的情況,回答對方提出的詢問。如果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當事人雙方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相符,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畢業生還需要明確,如已在一個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且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就不用再實行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