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辭格的定義與設立標準(2 / 2)

那如何給“辭格”下定義呢?我們知道,在立格時一是不要考慮普通的言語表達形式,二是要考慮“格”與“格”之間的全異性,換句話說,每種辭格應該有其表達特點和特定效果。袁暉在《試談辭格的特點》一文中認為:辭格在表達效果上具有生動性,在組織結構上具有規律性,在使用成分上具有變異性。我們認為,將“表達效果”僅僅限定在“生動性”上,恐與實際的言語效果不符。至少還有:含蓄、風趣、幽默、諷刺、簡潔、對稱、有氣勢、讓人警醒,等等。

最早給辭格下定義的是唐鉞,他在《修辭格》裏說:“凡語文中因為要增大或者確定詞句所有的效力,不用通常的語氣而用變格的語法,這種地方叫做修辭格(又叫語格)。”其中“變格的語法”這一提法蘊含著後來提出的變式、超常搭配等認識。但此定義本身內涵欠明確,難以涵蓋辭格的本質特點。

《辭海》采用了陳望道在《修辭學發凡》裏的觀點,直接將辭格解釋為:“積極修辭的各種格式,如比喻、借代等。”這一釋義需要讀者具備一定的修辭背景知識,了解什麼是“積極修辭”。

林裕文(1985)在《詞彙、語法、修辭》一書中認為:“辭格是為了使說話生動有力而運用的一些修飾描摹的特殊方法。”這一定義在效果上突出“生動有力”,在方法上強調“修飾描摹”,存在的問題仍然是難以涵蓋全部辭格的表達效果與表達方法。

基於此,作為工具書的《漢語語法修辭詞典》采取“模糊”表述:修辭格,簡稱“辭格”,也稱“語格”、“辭藻”、“藻飾”、“辭式”。它是在修飾、調整語言,以提高語言表達效果中形成的具有特定表達作用、特定表達形式的特殊的修辭方式或方法,如比擬、借代、析字、頂真等等。

由於辭格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各個類別的形成機製不同,功能指向有別,因此要給出一個簡明的定義確實不太容易,定義項總會有遺漏。如果我們能對已有的辭格達成共識,並進行分類,再對分好類的辭格逐類進行特點或效果的歸並,有可能通過加合的方式給辭格下定義。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這一思路,試著給辭格下定義。

二、辭格設立的標準

張雪濤(2003)在《綜論漢語修辭格設立的標準》一文中提出五條標準:

1.結構上具有模式性;

2.使用上具有能產性;

3.表達上具有超越性;

4.方法上具有特定性;

5.長度上具有適中性。

我們認為,立格的五個維度(結構、使用、表達、方法、長度)保留前四個就夠了,因為“長度上具有適中性”不好把握,析字格的長度可以很短,排比、層遞格的長度則可以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