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建設競爭性市場體係這個中心,還要進行財稅體製、社會保障體製、國有經濟體製等其他方麵的改革。
幾乎所有這些改革要求和建議,都在三中全會《決定》中得到了程度不同的回應。
第一,關於確立市場的產權製度基礎。《決定》指出:“公有製經濟和非公有製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對於目前存在很大缺陷的土地產權製度,《決定》要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製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第二,關於平等保護權利,《決定》指出:“公有製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製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製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製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製定非公有製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
第三,關於擴大對內對外開放。《決定》要求“實行統一開放的市場準入製度,在製定負麵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推進工商注冊製度便利化,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製逐步改為認繳登記製。在金融領域,《決定》要求:“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決定》還要求“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的管理模式”。
第四,關於實現價格市場化。《決定》要求,“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幹預”。具體來說,要完善人民幣彙率市場化形成機製,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關於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的改革。《決定》要求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組建若幹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要“更多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鼓勵非公有製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製企業”。
第六,關於反對壟斷和實施競爭政策。《決定》明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要求“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製化”。對“國有資本繼續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按照這一要求,現行的《反壟斷法》關於行政壟斷的規定顯然需要進行修訂,還需要設立強有力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授權法院監督政府的行政行為、糾正不當行為的權力。要改變目前行政訴訟中隻有具體行政行為可訴的規定,將可訴性擴大到違犯上位法規定的行政法規。
第七,關於劃分政府的職能邊界。《決定》在明確政府職能的基礎上,要求“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量,推動資源配置根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製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範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麵向基層、量大麵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第八,關於建設法治國家。《決定》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強調“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製和程序,把全麵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會忠於、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製度。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製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