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火攻篇(2 / 2)

三不修其攻者,凶

【原文】

夫戰勝攻取,而不修其攻者,凶①,命曰費留②。故曰:明主慮③之,良將修④之。

【注釋】

①不修其攻者,凶:言如不能及時論功行賞,鞏固勝利成果,則有禍患。

②命曰費留:指若不及時賞賜,將士不用命,致使戰事遲延或失敗,軍費將如流水般逝去。

③慮:謀慮、思考。

④修:治,處理之意。

【譯文】

凡打了勝仗,攻取了土地城邑,而不能及時論功行賞,鞏固其勝利成果,就必定會有危險,這種情況叫做“費留”。所以說,明智的國君要慎重地考慮這個問題,賢良的將帥也應當要認真地處理好這個問題。

【釋譯】

孫子在這裏強調要及時鞏固勝利果實。如果勝利得不到鞏固,就會導致失敗。

明崇禎十七年(1644年),闖王李自成率領大軍進入北京,秋毫無犯,法令嚴明,使北京秩序很快恢複正常,不出一日,接管全國地方政權一半以上。大好形勢讓義軍將帥衝昏了頭,牛金星忙於應酬,劉宗敏忙於催餉,而李自成霸占了吳三桂的愛妾陳圓圓,激起天怒人怨。本已答應歸降的吳三桂,立即叛變,占領山海關,引清軍入關進入北京。李自成出戰失敗,劉宗敏迎戰再次失敗,這支浩浩蕩蕩的農民起義軍入城僅42天,便又急忙地撤出北京。

四主不可以怒而興師,將不可以慍而致戰

【原文】

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主不可以怒而興①師,將不可以慍②而致戰。

【注釋】

①興:發動,興起,挑起。

②慍:生氣,發怒。

【譯文】

沒有利益就不行動,不能取得勝利就不用兵,不是危及國家存亡就不可輕易開戰。國君不可因一時憤怒而發動戰爭,將帥不可因一時的怨憤而出陣求戰。符合國家利益才用兵,不符合國家利益即應停止作戰。

【釋譯】

這是孫子的慎戰原則:如果沒有必勝的把握,穩操勝券,或對我方有利,或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不要輕易發動戰爭。否則,就會自食惡果。

隋朝末年,煬帝非危而戰,三征高麗,生靈塗炭,天怒人怨,不久便爆發了聲勢浩大的農民起義。李密、翟讓、竇建德、李淵父子從四麵八方殺出,中原大亂。煬帝逃向江都,仍然沈醉於酒色之中。一日,一群叛軍持刀進入宮中,殺死守軍,圍住煬帝。煬帝說:“我有何罪?”叛軍頭目馬文舉厲聲說道:“你窮奢極侈,輕為幹戈,萬民塗炭”。煬帝說:“朕負百姓,不負汝等。”司馬德說:“普天同怨,何止我等。今借陛下之首以謝天下。”煬帝嚇得魂飛魄散,苦苦哀求道:“天子怎能身首分離”,於是自解中帶給狐行達,狐即將布套於煬帝脖子上,用力一抹,煬帝氣絕身亡。

《孫子兵書》開篇就指出:“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開宗明義地指出戰爭關係國家存亡,應持慎重態度。國君不可以因一時的憤怒而興兵打仗,將帥不可憑一時怨憤而與敵交戰。孫武同時提出了“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的思想。並且告誡說,“怒可以變喜。慍可以變悅,亡國不可以複存,死者不可以複生。故明君慎之,良將警之,此安國全軍之道也。”在曆史上,有不少主以怒而興師,將以慍而致戰,危及社稷的例子。

《史記·晉世家第九》載,晉文公救宋,用先軫之策,“執曹伯,分曹衛地以與宋”。楚將子玉,使宛春告晉,請複衛侯而封曹,臣亦釋宋。”先軫複獻策:“請文公私許曹衛以誘之,執宛春以怒楚。”晉文公從之,乃囚宛春於衛。且私許曹衛,曹衛遂告絕於楚。子玉怒,擊晉師。晉師退,楚師欲去,子玉不肯,戰於城濮,楚師大敗,子玉收餘兵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