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賦役改革(3 / 3)

彼得在世時,封建社會的階層結構同他曆代先祖時代的階層結構並無軒輊,但各階層所負義務的內容卻有了變化。新的變化,其實質,簡而言之,就是國家的官差有增無已。官差觸及到各個階層,特權貴族階層也不例外。不用說,國家義務的重擔對農民、商人、貴族和僧侶的命運的影響是各不相同的。

在階層的梯級上,農民占居最低一級的梯級。戰爭的重擔、要塞和城池的修造工程、國家機關的供養,首先落在農民肩上。除去舊有的稅務和官差,如今又增加了新的負擔:兵役義務、修建工程義務、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艦隻稅、龍騎兵稅、軍事裝具稅、馬鞍稅與軛稅,等等)。特別繁重的差事是運輸官差和住宿官差,前者要求應差人提供車輛,將軍需品和新兵運至戰場,後者不但要求為新兵提供住宿的地方,還要供給他們糧食。

“國家”的利益要求勿使農業終因其從事者的官差過重而陷於崩潰。這就是彼得擬製《愛惜耕者令》的指導思想:這道詔令裏說,農耕者“是國家的動脈,正像通過動脈滋養人體一樣,國家也要靠耕者來滋養,因此應當愛惜他們,勿使他們勞累過度,而應保護他們免受各種非難和破產,特別是公務人員應當善待他們”。在這裏,農民首先被當做有用的納稅人和兵員的提供者。農民如果被過重的苛索弄到傾家蕩產的地步,他們就無法履行這些主要的義務,那麼,保證國家生命能力的國家動脈就不複存在。

這個思想也貫穿在彼得其他一些涉及農民問題的指示裏。試舉一例:彼得曾責成各地方長官查明,地主中哪些人的田園荒蕪是由於農民官差過重而造成的。應將其呈報元老院,由元老院將其領地轉撥給別人——該破產地主的親戚去經營。

三申五令追尋逃亡農民,並將他們送還原主,其目的,歸根到底也並非為了維護個別地主的利益,而是為了維護國家亦即整個地主階級的利益。農民的逃亡,是他們的一種反抗的形式。伴隨農民的逃亡現象而來的是地主之間重新分配農民的自發現象,同時給國家和留在原地的農民帶來了直接的損失;政府要求留在原地的農民納稅和服兵役時還要替逃亡農民負擔一份。結果,欠稅增加,征兵不足的數量越來越大。因此,政府對逃亡農民絕不手軟。

由此可見,所謂“共同幸福”,對農民來說,無非是維持他們有履行貴族官僚國家全部苛雜官差的能力。為了在某種程度上“保護”農民,使他們不受破落地主的壓迫和地方行政當局濫用職權之害而進行立法,它所追求的也是這個目的。大家都知道,隻有一道旨在保護農民切身利益的詔令,但就是這道詔令也隻具有勸善性質。沙皇勸告那些“像賣牲口一樣”賣掉農民的孩子,以致造成“哀鴻遍野”的小地主貴族們要講點良心。彼得指示“取締這種賣人的勾當”,同時卻又加了一個附帶條件:“如不能完全取締,那麼,即使有此需要,也隻能全家或所有同姓人一起出賣,而不能單個出賣。”

所謂“共同幸福”,對城市居民來說,其內容又略有不同。同農民一樣,市民也是納稅人和兵員的提供者,但除此之外,市民還要以商業稅和手工業稅的形式保證國庫的補充收入。因此,彼得很關心商業和商界的發展,這種關心是有其曆史的淵源的。

彼得的父親,老沙皇阿列克謝·米哈伊洛維奇認為,發達的商業是國家繁榮昌盛的基礎,因此他對商人采取庇護態度。彼得認為商業是經濟的必要部分,但絕非決定性的部分。彼得研究了外國的經驗,認為這些國家所以“繁榮富強”,是因為它們扶植了“商界、各種藝術家和手工業”的緣故。這裏所說的“藝術家和手工業”,在當時是指手工藝和工廠工業而言。市民在手工業生產部門“服務”,被視為這是他們對改革時期應盡的新義務之一。彼得不惜采用強製的手段命令商人辦理大型工業。他在將官辦製呢企業轉交給私商經營時,簡明扼要地說:“他們願辦也得辦,不願辦也得辦。”這種強迫命令的做法,其目的是急於“要在5年內不買外國的呢軍服”。不得不專門派兵將那些“被指派去辦製呢廠”而本人又“不願辦”廠的商人押往莫斯科。

由此可見,市民的“共同幸福”同貴族國家的利益是緊密地交織在一起的。商人的商品周轉愈快,工業家的工廠企業的規模愈大,工商業家的生活就過得愈好。而商人愈富,他們投資的領域愈廣,國家從他們手裏取得的收入也就愈多。

說到底,市民的“幸福”取決於國家因需要而從他們的進項中提取的部分的大小。

實踐揭示出,市民的“幸福”同國家不斷增長的需要之間,存在無法解決的矛盾;國家打仗要錢,建設海軍艦隊、建築城市和要塞也要錢。在這種條件下,工商業者的“利益”成了奉獻給國家的祭品。大體說來,在18世紀初的將近20年中,彼得毫不憐惜商人,國家的苛雜官差使許多商人淪於破產。隻是在他去世之前六七年裏,沙皇才賞賜工業家一係列促進工業發展的重要的優惠和特權。其中有:給大工業家以免稅出售其工業產品,以及購買農奴為其工廠幹活的權利。此外還解除了工廠主招待軍隊食宿的官差和派車運輸兵員物資的官差。不言而喻,能享受這些優惠和特權的隻是城市居民中微不足道的少部分人。對其餘大多數市民來說,所謂“安居樂業”就是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