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炎患者能不能結婚?人患病後,經適當治療就會痊愈,所謂痊愈有兩種概念:一種是臨床治愈,另一種叫完全治愈。內科不少病隻能臨床治愈而不能完全治愈,患者要終身帶病,比如器質性心髒病、糖尿病、高血壓病等都要終身治療(器質性心髒病、腎動脈狹窄如能經手術治療痊愈者例外)。腎炎和其他很多腎髒病也是這種情況。所謂臨床治愈就是指患者的症狀、體征全部消失,以腎炎來講,還包括尿常規檢查尿蛋白、紅細胞、白細胞、管型也全部消失,腎功能完全正常,而且要在停藥後兩年內沒有複發的現象。腎炎患者隻有在達到臨床治愈後才能結婚,沒有達到臨床治愈前不應該結婚。因為如果是在病情剛剛穩定或尚未穩定時就結婚,容易導致舊病複燃,症狀反複發作,從而使病情惡化,而且如果是女性患者,懷孕後一旦發生妊娠中毒症,會使病情更加複雜,使腎功能減退,同時也會影響到胎兒的健康。
一般認為,妊娠能使已有的慢性腎炎加重,而且容易並發妊娠高血壓綜合征,如果原已有較嚴重的慢性腎炎,則孕期往往病情惡化。慢性腎炎病情較輕者對胎兒影響不大,但病情重或病程長者,流產、早產、胎兒宮內生長遲緩、死胎及新生兒並發症等機會增加。慢性腎炎患者是否能妊娠,要根據病情決定。患者病情穩定、血壓正常、腎功能正常,另外腎髒病理類型屬於微小病變,早期膜性慢性腎炎或輕度係膜增殖,沒有明顯的小管間質病變,妊娠一般經過良好,對原病無不良影響。如患者渴望要孩子,並能理解妊娠後可能發生的問題,且能主動配合醫生監護病情,可以妊娠。患有高血壓的慢性腎炎患者在妊娠過程中易發生合並症,腎功能中度受損者預後較差,腎功能嚴重受損者病情隨時可能惡化,這些患者要想正常妊娠和分娩幾乎是不可能的。
慢性腎炎患者終止妊娠的指征是:①妊娠前或妊娠期尿蛋白(++),伴有浮腫,血壓在20.0/13.3千帕以上者。②腎小球濾過率在50毫升/分鍾以下者。③酚紅排泄試驗15分鍾排出小於15%者。④血清尿素氮大於7.14毫摩爾/升或肌酐大於176.8微摩爾/升者。⑤狼瘡活動未控製者。
慢性腎炎患者允許妊娠的指征是:①急性腎炎痊愈後1年以上無複發者。②隱匿性腎炎病情穩定,至少觀察2年無複發者。③腎小球濾過率在70毫升/分鍾以上者。④腎功能檢查均在正常範圍內者。⑤狼瘡性腎炎臨床與病理均無活動病變達1年以上,強的鬆維持量在每日10~15毫克及以下者。
也有人認為,慢性腎小球。腎炎患者允許妊娠的條件應為:①血壓正常。②腎功能正常。③病情穩定。④腎活檢病理類型屬於微小病變、早期膜性慢性腎炎或輕度係膜增生性腎炎,沒有明顯的小管間質病變和血管病變。患者具備以上各條件的條目越多,妊娠後母親和胎兒的安全性、成功妊娠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應該強調的是,即使上述條件都具備,妊娠後慢性。腎小球腎炎仍可加重。故妊娠後應每隔2周診病1次,32周後每周1次,監護內容包括:
尿常規(蛋白及沉渣鏡檢)、血壓、腎功能和胎兒情況,如有蛋白尿的出現或增加、血壓升高,都應臥床休息。單純蛋白尿增加伴或不伴有血壓升高和腎功能損害,不是終止妊娠的指征。如發現有腎功能下降,首先要注意有無可逆因素,如泌尿係感染、隱蔽的脫水和電解質紊亂(可能由於不適當的利尿)、不可逆的腎功能下降才是終止妊娠的指征。
慢性腎炎合並妊娠的自我保健措施主要有:①孕前應先專科谘詢是否宜於生育。一般而言,有蛋白尿而無高血壓、腎功能(肌酐、尿素氮)無顯著不全的,可以妊娠;慢性腎炎已有高血壓和腎功能顯著不全者不宜妊娠,特別是肌酐>;3毫克/100毫升或尿素氮>;30毫克/100毫升者,若已妊娠宜在孕3個月內及時做人工流產術終止妊娠。②慢性腎炎患者妊娠期,應力爭病情穩定、避免發生妊高征,並嚴密監測血壓和腎功能變化。若腎功能不斷惡化,應終止妊娠。對胎兒的預後,高血壓的水平是關鍵,血壓越高,胎兒死亡率越大。③慢性腎炎合並妊娠者,須注意加強營養,以高蛋白低脂肪食譜為宜;但若腎功能(尿素氮、肌酐)相當差,則應控製蛋白攝入量;若有水腫應限製鈉鹽和水的攝入。④慢性腎炎孕婦在妊娠後半期應住院治療(病情嚴重者隨時住院),以便密切觀察腎功能的改變和胎兒生長發育情況,及時處理,力爭能保障胎兒和母親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