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南船紀》以戰船為主線展開記述的方式不同,《龍江船廠誌》則是以與建廠有關的問題為主線展開記述,各有特點。
卷三官司誌
本卷主要論述全廠人員的來源、組成、分工等內容,並指出官員的設置是遵循“有是事而後有是官”的原則進行的。
“官司誌”指出:明朝建立後朝廷設立六部,故“政無旁出”,兩直隸的河渠舟楫之事,均有都水司郎中主其事,而設於衛河、清江、龍江三個造船廠的分司提舉司則隸屬於都水司。其中衛河、清江兩廠建置於永樂年以後,也專理漕務用船的業務。隻有“龍江(廠)則肇自洪武初年,專為(建造)戰艦而設也”。
廠的行政機構為龍江提舉司,司設正八品提舉1人,正九品副提舉2人,典史1人未入流。正德十三年(1518),裁撤副提舉與典史各1人。嘉靖七年(1528),隻保留提舉1人。提舉專掌戰船、巡船之政令,每月初一與十五日,向南京中軍都督府與操江都察院彙報請示工作。副提舉協助提舉工作。典史職掌廠內公文往來收發之事。全廠的辦事機構為幫工指揮廳,廳設幫工指揮千戶、百戶各1人,每5年考核選拔一次,由清廉勤奮者充任,受中軍都督府與操江都察院約束,主要督率駕船官軍在廠協濟小工;戰船建成後,要統計上報中軍都督府與操江都察院,聽候驗收與調撥。
廠內工匠招募自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南直隸等地臨海濱江府縣的居民,初有400餘戶,隸籍於提舉司,編為四廂,廂設廂長1人。第一廂為船木梭櫓索匠,第二廂為船木鐵纜匠,第三廂為胎匠,第四廂為棕篷匠。每廂下編10甲,每甲設甲長1人,統10匠戶。又從400餘匠戶中選擇下力有餘、行為端正的45人當作頭,在技術上督促與檢查工匠的工作,分布於各工種之中。其中木作、船作各4人,篷作、索作各2人,鐵作、纜作、細木作各1人。此外,廠內還要奉工部之命,派出造船工匠至其他部門充當工役,如充內官監匠38人、禦馬監匠4人、丁字庫匠3人、寶船廠2人、酒醋麵局匠3人、後湖水夫74人、看料匠丁20人、更夫15人、橋夫4人、腳頭1人,共170人。他們或完工後返回廠內,或常年充役不回。除固定造船匠外,還招用一些船戶駕船,招用一些佃戶充當船廠起船、出船、車水、作壩等臨時雜役。從工部其他所、局調配一些工匠,參與完成新增造戰船之工役。這些工匠被稱作上作頭,以便與廠內之作頭有所區別,其中搭罩篷作3人、旗作、油畫作、鼓作、銅作、絛作、鑄作、蜊殼作、穿椅作、貼金作、纓作、旋作各1人,箍桶作2人,共16人。
卷四建置誌
本卷主要論述龍江造船廠設置的年代、廠區四至道裏、廠內設置的各部門及沿革大要,為今人考證龍江造船廠的確切位置,提供了極具說服力的原始佐證。
據“建置誌”記載:“洪武初,即都城西北隅空地開廠造船,其地東抵城壕,西抵秦淮街軍隊塘地,西北抵儀風門第一廂民住官廊房基地(闊一百三十八丈),南抵留守右衛軍營基地,北抵南京兵部苜蓿地及彭城伯張騏(此字原文不清,《明史·表第九·外戚恩澤侯表》為騏)田(闊三百五十四丈,闊原為深,似誤,故改),經多方考證,該廠廠址約於今南京漢中門與挹江門之間,靠近長江邊。“廠地外縈天塹,內倚石城,衍沃四望,盧龍、馬鞍、掛榜諸峰,前後拱揖,足稱形勝”之地。
廠內建有提舉司堂、寢。廡、門,幫工指揮廳辦公用房,以及篷廠、細木作、油漆作、艙作、鐵作、索作、纜作、看料鋪舍等房舍。
船廠對於進料、管料、用料、成品檢驗、財務收支等,都有嚴格的製度,明細的規定,違者要受到處罰。龍江造船廠創辦後,即由工部直接掌握。到永樂年間,因鄭和下西洋所乘寶船在該廠建造,故又被稱為寶船廠。據《龍江船廠誌·訓典誌》記載:“永樂五年,改造海運船二百四十九隻,鄭和畫像備使西洋諸國”,為三寶太監鄭和組織龐大船隊出使西洋作了充分準備。明代兵書著述家茅元儀在其所編纂的《武備誌》卷二百四十中所列的“鄭和航海圖”,其全名為“自寶船廠開船從龍江關出水直抵外國諸藩國”(圖名似指寶船廠設在龍江關)。永樂十九年(1421),朱棣因奉天等三大殿發生火災,內心惶懼不安,故下令停造寶船。鄭和第六次下西洋結束後,即留在南京。朱棣死後,朱高熾即位,重申停造寶船之令。此後,龍江造船廠便遂行一船造船任務。
卷六孚革誌
本卷主要論述治廠的首要問題在於官員的嚴格律己和慎重用人,要力求革除種種弊端。雖然革除弊端並不容易,但必須下大力革除。
1.官員要革除弊端必須嚴於律己
官員律己必須要做到慎任使、杜請托、平市價、略勢分、察扣減等五條。其一是慎任使,即對所任用的人,要親自選拔才智兼備者充,其二是杜請托,即不徇私情而要秉公擇人,其三是平市價,即要掌握市場行價情況,不受采購者蒙蔽,其四是略勢分,即要了解全廠情況,對下屬要“恩威兼著,情法並行,使彼畏我而不敢欺,愛我而不忍欺”,這樣才能使下屬“樂於趨事而大有功矣”,其五是要察扣減,即必須嚴禁官吏克扣工匠的辛勞所得。廠內官員隻有嚴於律己,秉公治廠,才能將廠辦好。
2.革除收料中的八種弊端
廠內在驗收入廠材料時經常有八種弊端需要革除:其一是燭(識破)容隱,即送料人用財物賄賂收料人,收料人便容忍材料短缺、以次充好等情況,故意視而不見,“容隱不舉”,隱瞞不報,因此必須“稽考嚴密”,嚴懲不殆;其二是預儲蓄,即要在春夏木料上市充裕時多加采購,以便在秋冬時不缺木料,避免商人在此時哄抬物價;其三是戒濫惡,即廠內采辦人員在收購楠木、杉木等木料時,必須按標準擇優選購,濫惡差次不合標準的木料一律不收;其四是僅權度,即對購買的木料要嚴格量衡、烙號,隨時勘查,以防挪移;其五是禁需求,即要在商人向廠內交貨驗收時,付清貨價,否則辦事人會拖到完工時才交付貨款,並巧立名目刁難敲詐商人,從中漁利;其六是量貼息,商家交貨時常變換手法加價貼息,對此要嚴加稽查,除加付送貨的腳力錢外,其他不得隨意貼息加價;其七是稽抵換,即物料在送往場庫路中,有時會被人用次料抵換好料,故應先派辦事人前往場庫烙號回驗,方可入庫;其八懲勒,即廠內作頭赴場庫支料時,看守人常勒索小錢,凡遇此種情況便嚴加懲處。
3.革除造船中的弊端
廠內在造船過程中也有十種弊端需要革除:其一是以薄板衝厚板;其二是釘稀,即減少船釘的密度,從中偷取釘料;其三是不精,即施工粗製濫造;其四是不式,即不按規定的製式施工;其五是故板,即用破朽盈縮的舊船板,冒充好船板,用在新建造的船上;其六是省艙,即克扣新船用於舟念縫的舟念料;其七是稽延,即拖延新造船交付使用的時間;其八是克減,即克減造船所用的各種物料;其九是詐,即船廠作頭強迫監督人接收不合格的新船;其十是賠補,即廠內在給匠作支付工錢時,隻付正工工薪費而不付雜工工薪費,至使匠作日貧,不堪忍受,應加賠補。上述造船過程中出現的十種弊端,嚴重影響了新造船隻的質量,所以必須嚴加革除。
4.革除收船中的兩種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