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軍事性農業生產
軍事生產隨著軍事消費產生而產生,隨著軍事消費的變化而變化。從曆史發展的角度觀察,自公元前21世紀的夏王朝時期到公元19世紀60年代的晚清時期,軍事消費主要是軍人生活消費和戰爭中的武器裝備損耗,因而在很長一個時期,中國的軍事生產主要是圍繞軍糧的生產和武器裝備的生產而展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軍事農業生產的規模更大、更為重要。
先秦時期的軍事生產是在原始社會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由於低水平社會生產力的製約以及兵民合一的兵製製度的影響,它隻能包容在國家的各個經濟部門之中,還未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生產部門。這種現象,以第一個奴隸製國家——夏王朝最為明顯。
夏代的軍事人力製度,主要反映在的民軍製上。士兵來源於有土可耕的自由民。夏王朝保持著原始社會末期的井田製度,方裏為井,九家共一井。少康時期“有田一成,有眾一旅”。這裏的“眾”,是指士兵。一成為百井,一旅五百人。一個井田有五人服兵役,約二家出一人。軍隊沒有專職的軍官和固定編製,平時管理行政的貴族到戰時就是指揮員。根據當時的賞罰規定,對作戰不勇敢、畏縮不前的官兵,就要受到降為奴隸的懲罰。降為奴隸,不僅失掉了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而且也失去了當兵的權利。
“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部門。”夏代立國於黃河西岸,這裏土地疏鬆肥沃,適合農作物生長。因此,農業較之原始社會,有一定的發展,農作物產量有提高,這就為保證軍事需要創造了條件。“兵之所屯,食為最急”。為了解決出征軍隊的食糧,夏王朝奴隸主將軍糧納入國家農業生產體係和國家財政保障之中,一開始就使整個農業具有了軍事生產的性質。夏王朝規定,貴族和平民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義務。農忙從事生產,農閑進行訓練。發生戰爭,根據用兵需要按照規定臨時征集一定數量的本族成員或外族成員組成以奴隸主貴族為核心的軍隊外出打仗。戰爭結束,軍隊也就隨之解散,兵甲裝備收歸國庫,然後回鄉生產。由於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軍隊規模十分有限,參加戰爭的人數、戰爭的激烈程度遠不能與以後的各朝各代相比。故而在軍事消費方麵,相對比較單一,提供軍事需要的經濟規模不大。所以,完全意義上的軍事農業產業還未產生。
夏王朝規定,士兵參戰時,須自備衣糧。規模小、時間短的戰爭,國家財政負擔不大。但戰爭一旦超過一定時間、地域範圍,統治者就不得不將國家財政收入大量用於戰爭之中。於是,夏王朝建立了與這種民軍製相適應的軍事財政製度。夏代大規模戰爭所需的糧食資源,主要是通過對農產品征集的貢賦來實現的。史籍記載,夏朝已建立了貢賦製度。“自虞、夏時,貢賦備矣。”貢與賦是夏代兩大財政來源。“貢”是中國古代最初的一種國家財政收入形式。古籍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即給每戶農民五十畝土地,農民根據土地所產向國家交納一定的貢物。夏代實行“什稅一”,“一夫受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農民把十分之一的收獲貢納國家,實際上是一種實物稅。
“賦”對保障軍事需要更為直接。“賦”從武從貝,古人解釋“古代者以田賦出兵,故謂兵為賦。”又說:“賦,給軍用者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夏代國家的財政收入,除了貢賦外,還有剝削奴隸勞動,進行戰爭掠奪和諸侯繳納貢物等等。在所有財政收入中,“貢”所占的比例最大。因此,夏代軍事所需的糧食資源,主要來源於國家對農民的剝削。即通過財政分配形式把農民交納的糧食、牲畜等物資,轉為軍用,供軍隊部分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