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的軍事農業生產
商朝是我國第二個奴隸製國家,建立於公元前十六世紀。公元前十一世紀被周武王所滅,曆時約500年左右。商代是我國奴隸製的發展時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提高,國力增強,為了擴大領土,統治階級不斷對外用兵。僅武丁一朝,就先後同四十多個方國作戰,一次戰爭動用兵力多達一萬三千人。到帝乙、帝辛時,遠征軍隊曾抵達今淮水流域,曆時二百六十天以上,在戰爭頻繁、軍隊數量大發展的背景下,其軍事生產有了一定發展。
商朝統治者的指導思想十分明確,“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祀”即祭祀,“戎”即軍隊或戰爭。商朝處於奴隸製的發展時期,隨著國力的增強,商朝統治者不斷向周邊方國、部落發動戰爭。長期而頻繁的殘酷的戰爭,造就了一支龐大的軍隊。從軍事消費構成來看,主要在養兵。因此,商朝的軍糧消費規模,比夏朝增大。商王對軍糧消費需求十分重視,將軍隊所需的農副產品納入軍民兼容的農業生產體製。
商朝實行民軍製,軍官由王公貴族擔任,士兵大部分來自農民。從表麵看,商代貴族皆有邑自養,出征打仗國家不另給實物奉養;農民有分地“私田”,出征打仗衣糧自備,似乎無須給養。而實際上,在民軍製度下的“衣糧自備”,隻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的軍事消費性支出,在很多情況下,國家財政還是要承擔一定的養兵費用的。首先,由於戰爭頻繁,商朝開始由臨時征集兵員製度改為固定軍籍製。在武丁以後,軍隊編製中有了師、旅單位。軍隊有了編製,就能“平時任戶計民,以預定其軍籍”,作到“人有所隸之軍,軍有所統之將”,戰爭時不須臨時征兵、編隊、命將。在這種固定的軍籍製度下,在軍隊中已有了一些較長時間在軍隊中服役的人員。這部分人的絕大部分軍需給養,需要國家財政保障。其次,國家財政要承擔軍事訓練費用支出。商王朝軍隊的訓練可分為專門訓練和群眾性的軍事訓練兩種。群眾性軍事訓練所需費用,除士兵自備之外,國家也要承擔部分衣食。而專門訓練,國家則要支付全部訓練費用。因而,商朝軍隊對軍糧等農產品的需求量還是比較大的。
為此,商王建立起軍民兼容的軍事農業生產體係。與夏王朝相比較,商朝的疆域已有了很大擴展,“邦畿千裏……肇域彼四海”。商代統治區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以王都殷為中心,屬於商王直接統治的區域,稱為王畿;另一部分是臣服於商的諸侯方國。商軍隊所需糧食,大部分出自畿內。商滅夏後,統治者把王畿內的土地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分配給畿內的農民使用,即所謂“私田”;一部分作為“公田”由國家控製。耕種者除了耕種“私田”,還必須按照規定耕種一定量的“公田”。公田上的收獲作為租稅上交統治者。古籍記載:“殷人七十而助。”這種“助”的剝削形式,實際上是一種勞役地租。農民“私田”上的糧食收獲物,除了供家庭生活所用外,還要將一部分作為家人出征打仗的“自備”。而“公田”上的收獲物,則以“賦”的形式上繳國家財政,通過國家財政的再分配,用於其它軍事用途。所以,時人將此類財政收入叫做“軍賦”。《漢書·刑法誌》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製軍賦。”
商王把王畿以外的方國的經濟也納入軍事生產和軍事性貢納的範圍。商代最高統治者對王畿以外的統治區域,不是采取直接剝削,而是強迫各諸侯方國實行一定的貢納。商王對於離工畿較遠而“不王”的方國,常常加以征伐,迫使其按時交納貢物。貢納主要是他們土地上出產的物品,包括糧食、牲畜,甚至有商王占卜用的數以萬計的甲骨。商王常常以“律”與“誓”的形式,征召糧草物資。史載:商朝建立者成湯命大臣伊尹作《四方獻令》,規定各地諸侯的貢獻,如沒有牛羊作為貢納品,須“因其地勢所而獻之,必易得而不貴”,反映在自然經濟所支配的古代社會,財政貢納不能不以當地數量較多的土特產為主。但是,統治者更多的是考慮軍隊的需要。商王規定,在他外出巡視或戰爭時軍隊所到之地,當地的諸侯、方國必須供給軍隊的給養。卜辭雲“缶其嗇我旅”、“缶不其嗇我旅”“缶”是一方國首領名,“旅”是商代的軍隊編製。“嗇”即“穡”。“穡我旅”就是要求方國首領以穀物供應商王軍隊。《詩經·殷武):“昔有成湯,自彼氐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曰商是常。”《帝王世紀·殷商第三》:“諸侯鹹叛桀歸湯,同日職貢者五百國”,指的都是商朝強盛時期各方國部落的臣服進貢。成湯之時,號稱諸侯三千。商王從他們所得到的糧食等財物,應是一個不小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