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軍賦”是屬於財政的範疇。“賦”在夏商已經出現。在先秦時期,“賦”的涵義較為複雜,原意從“武”,指兵或與保障軍事需要的貢納、貢賦等。到了西周,不僅產生了“軍賦”的概念,提出了“因井田而製軍賦”的思想,而且製定了人民提供軍事消費所需的基本原則。在西周。平時無軍事行動時,“國人”和“野人”要按規定正常交納賦稅。奴隸主從“國人”和“野人”身上榨取到的這部分財物中,把相當部分充作軍事費用。但是,這部分收入還不能滿足國家祀與戎的需要。於是,統治者又規定了國人交納軍賦的義務。國人是周族平民,他們要“三時務農,一時講武”,既耕田,又要服兵役。因此,在戰爭需要時,還要求他們要為國家繳納兵甲車馬之費。古籍較為詳細地記載了這種繳納製度:“凡起徒役,正卒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也,出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十二人,步效七十二人,幹戈具備,是為乘馬之法。一同百裏,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裏,提封十萬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裏,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這裏所說的“乘馬之法”就是指軍賦。就是說,軍賦製度不僅規定了出兵的數量,而且規定了人民提供武器裝備的種類和數目。
受上述思想的影響和製約,西周把軍事農業生產、軍事牧業生產、軍事手工業生產融入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乃至融入千家萬戶的生產之中。
西周的軍事農業生產
西周大規模“封邦建國”,直接造成軍事上的擴充。軍隊人數增加,軍事需要增大,迫使統治者不得不改變一些傳統的做法,以保證軍糧的供給。
西周沒有建立起純粹的軍事農業生產體係,而是實行軍民兼容的農業生產,整個農業產業都要服從和服務於軍事需要,無論“國人”還是“野人”,都要提供軍賦。在西周,天子的王畿和各諸侯的封國,普遍存在“國”與“野”的對立。“國”是指都城及周圍地區。城中主要住的是奴隸主貴族和直接為他們服務的工商奴隸;都城附近為郊,郊內主要是奴隸主階級的下層和周族農民,他們被稱為“國人”,以鄉為編製。“野”是指郊外的廣大農村地區,主要住的是被征服的商族農民,他們被稱為“野人”或“庶人”,以遂為編製。在軍賦上,采取了不同的征收辦法。
西周政權建立後,承襲了夏商的井田製度,隻是在土地分配和剝削方式上有所不同。在土地分配單位上,已不是五十畝或七十畝,而是百畝;剝削方法,不是采取單一的“貢”法或“助”法,而是采用“徹”法。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周人百畝而徹”的井田製度。
所謂“徹”法,實際上是貢、助並用。《孟子·滕文公上》載:“清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針對國人和野人不同的政治身份,在經濟上采取不同的剝削方法。從本質上說,野人是奴隸,對他們實行助法剝削,即“方裏方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的辦法,征收勞役地租;國人是自由民,對他們實行貢法剝削,即按什一稅率,每戶在分得的百畝土地上所收獲的產品中,抽出十分之一上交奴隸主貴族,征收實物地租。“國之大事,在祀與戍”,奴隸主從井田上榨取到的財物,相當部分充作軍事費用。國人是周族平民,他們要“三時務農,一時講武”,既耕田,又要服兵役。因此,他們要為國家繳納兵甲車馬之費。這一軍賦製度,反映了“國人”農業生產的軍事性質。
野人無當兵的權利,他們向統治者繳納的物品,供“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一般不繳納兵甲車馬之費。但是,他們也要向國家提供部分軍隊所需的物資和負擔極為繁重的勞役,周初伯禽在費地誓師講話中,嚴厲告誡野人:“峙乃糗糧,無敢不與逮,汝則有大刑……峙乃楨榦……我惟築,無敢不供,汝則有無餘刑,非殺……峙乃芻菱,無敢不多,汝則有大刑”:這是勒令野人按時供應軍事所需的夾板、草料,如有缺額或延緩,就會被處以大刑。
以上說明,純粹的、完完全全以軍事為目的的軍事農業產業還未出現。西周的軍實費用,同夏商一樣,“因井田而製軍賦”。所不同的是,由於軍事力量發展,軍事消費增大,對井田的依賴性增加,民間農業生產的軍事效力有所加強。
西周的軍事手工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