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晉時期的軍事生產布局
曹魏後期,宗室衰落。魏元帝鹹熙二年(公元265年),司馬炎篡位稱帝,都洛陽,史稱西晉。鹹寧六年(公元280年),西晉滅吳,中國重新統一。建興四年(公元316年),匈奴攻陷長安,西晉滅亡。建興五年(公元317年),晉宗室司馬睿在江南建立政權,都建康(今江蘇南京),史稱東晉。兩晉是戰爭十分頻繁的時期,據有關資料統計,西晉有戰爭84次,東晉有戰爭272次。因此,兩晉時期的軍事生產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從軍事生產布局來看,軍事農業相對集中,而軍事手工業生產比較分散。
西晉時期,邊境地區出現了一種新的形勢,即沿邊內外的少數民族大量內遷,與漢民雜處。統治者在邊境地區設東夷校尉、護羌校尉等軍事機構加強管理。西晉來自邊疆的軍事壓力減弱,周邊的軍事屯田沒有大規模展開。軍事農業生產基地主要布局在土地肥沃、人口密集的南方,而且經常在用兵地區進行。
西晉建國前後,討蜀伐吳,戰費開支巨大。討蜀戰爭中,司馬氏用兵十五萬。這次用兵,司馬昭在軍事經濟人力,財力上準備了整整六年時間。盡管準備充分,時有財力不足支之感。如鍾會所部在攻蜀中,屢攻不克,加之糧草不繼,十萬人陷入進退維穀的境地,後因魏軍偷渡陰平成功,才轉危為安。晉伐吳之役,使用兵力更多,共有二十多萬。為了在戰爭中取勝,晉量其整個及諸郡武吏,並萬餘人造作,歲終可辦,在東晉的一些州郡,就有數百上千的吏,從事官府冶煉手工業,為官家冶煉銅鐵,鍛造兵器。
此外,有的吏役還要要承擔農業生產。當時吏承擔的農業生產,耕種國有土地,其形式有屯田、公田、祿田三種。公田收獲歸政府,其中部分歸國家,部分為地方官府所有,祿田收獲則歸官長所有。在公田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的吏,大致分作兩種類型,一種是直接耕種公田,另一種是繳納糧食。耕種公田者,要將收獲物完全繳納官府。後者是按政府規定量交納,在西晉初時,規定“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既出限米,軍出又從……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
兩晉時期的軍事農業生產
1.占田製取代屯田製
在三國時期,屯田收入已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是解決軍糧的主要渠道。但隨著屯田的發展,也帶來了一些問題。由於屯田的主要目的,是解決軍糧的保障問題。所謂屯田使“倉廩皆滿”,隻是官府的儲量豐富,獲利者並非屯田民。屯田製的推行過程中,農民的原有土地被官府奪走,屯田民的身份顯著下降。所以,農民並不願意作屯田民。農民或以逃亡相抵製,或以武裝起義以示反抗。再加上在屯田過程中,地主階級大肆侵占國有土地,使得屯田製下的國有土地和勞動力,不斷的私有化,從而使得屯田製逐步喪失了繼續存在下去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財政在屯田上的收入不斷減少,民屯在軍事上的作用逐漸在減弱。司馬炎在位之後,意識到了屯田收入的權宜性質,決定廢除屯田製,運用租稅手段來調動農民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以增加財政收入,擴大軍事財力的基礎。
西晉“平吳”之後,司馬炎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了一種新的土地製度——占田製。占田製的主要內容如下:一是對貴族和官吏的占田及蔭附勞動力進行了限製;二是以法律的形式對戶調加以肯定,使之成為固定的財政製度,三是規定了占田課田的標準。按占田製度規定,男子一人占田70畝,女子30畝。其外丁男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占田隻是一種土地占有形式,征收賦稅才是最終的目的。因此,西晉在占田製的基礎上實行租調製,即農民要按新的規定向國家交納田租和戶調。田租為50畝收租4斛,即4石,合每畝8升。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輸義米,戶3斛,遠者5鬥。極遠者輸錢,人28文。戶調為,丁男作戶主的,每年交絹3匹,綿3斤。戶主是婦女或次丁男的,折半交納。邊遠郡縣隻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少數民族居民每戶交麻布1匹,較遠的地方可減到1丈,這是對邊區征收的實物稅。
占田製取代民屯製之後,在軍糧供給上的作用並沒有降低。西晉建立在占田製基礎上的租調,比三國時期曹魏的租調要嚴密得多,負擔數量也比曹魏時加重了。大體上田租高出一倍,戶調約增加了三分之一,史書有關這方麵的情況有很多記錄。《晉史·成帝紀》中說,鹹康二年“算軍用稅米空懸五十餘萬石”。這一情況,反映西晉王朝為了軍國所需,加重了人民的負擔。西晉在太康元年以前沿襲曹魏舊製,國家財政收入相當部分來自屯田,政府的軍政開支主要仰給於屯田收入。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常常是設法擴大屯田麵積,或者提供屯田征課的比率。對此,傅玄提出不同的看法。